1.什么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3)
2.建设项目如何(略)(3) 3.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如何划分……………………………………(3)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的条件是什么………………(4)5.建设项目使(略)(6)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8)
二、林业产业发展方面 7.林业产业有哪(略)(8)8.如何申报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9)
9.项目申报主(略)(9)
10.申报项目的条(略)………………(略)(9)
11.项目如何评审…………………………………………………(10)
12.项目如何监管验收……………………………………………(10)
三、苗圃建设方面13.什么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1)
14.准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
15.规定“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是什么………………………………………(11)
16.申请林草种子生(略)(12)
17.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和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是什么…………(12)
18.办理林草(略)(13)
19.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是否可以延续、补发 …………………………………………………………………(13)
20.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是否可以变更…………(13)
21.对存在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申请者和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 ……………………………………………………………(14)
22.哪种情况会导(略)(14)
23.什么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5)
四、野生动物繁育场所建设方面24.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5)
25.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核发)需要什么条件 ………………………………………………………(15)
26.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需要什么条件……………(15)
27.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有哪些…………………………………(16)
一、林地审批服务方面
1.什么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略)。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建设(略)
答:(略)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略)、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3.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如何划分
答:(略)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略)。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略),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略)策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略)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略)。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略)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5.建设项目使(略)
答:占用和临时占(略):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略)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略)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略)(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用地单位或(略),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临时使用(略)。
二、林(略)
7.林业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作用,建立林草产业(略),服务乡村振**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发展,省级财政安排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化、林业科(略)。
8.如何申报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
答: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根据林草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各类经营主体申报。
9.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什么
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林草产业发展的企业、(略)职能和任务的省林草局直属单位。项目申报主(略),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产业发展情况数据。
10.申报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申报的项目应为利用森林、草原、湿地**及环境开展的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种苗花卉、特色养殖、森林(草原、湿地)休闲旅游康养等产业项目,林草产业相关技术标准应用转化项目,以林特**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三产融合(产业园)项目。二是申报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全省财政项目储备库并已形成一定基础、达到一定规模,已完成项目前期投资并产生效益,相关产品具(略),实施标准化生产,确保质量安全。森林(草原、湿地)休闲旅游康养产业项目还要完成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三是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并在实施周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支持。得到省级林草保护与发展(产业)支持(略),在5年内不能就同一类项目再次申报,但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引领带动作用并能提(略)
11.项目如何评审
答:项目评审工作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本着“科学规范(略)。项目(略)机构评审的方式,每年根(略),提前制(略)。省林草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相(略)。
12.项目如何监管验收
答:每年项目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并报省林草局备案。项目应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及时推进,并在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略)。市(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和省林草局直属单位按照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略),并对项目验(略)。
三、(略)
13.什么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是国家林草局批准于(略)将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14.准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15.规定“从事苗(略),还应当具有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略):……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2)《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略):……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6.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2)营业执照或者(略)。(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4)技术人员情况说(略)。(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17.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和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18.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收费是否年检
答:(略)
19.林草种子生产经(略)
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许可证有效(略),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略)。
20.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是否可以变更
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21.对存在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申请者和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
答:(略)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2.哪种情况会导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略),并予以公告:(1)林草种子(略)。(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3)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略)。(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3.什么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答: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四、野生动物繁育场所建设方面
24.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场所需远离居民区、工业区,安静且环境卫生;养殖场需符合动物的饲养需求、具备防逃(略)。
25.申请国家二(略)(核发)需要什么条件
答: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场地、饲养繁育、人力**、种群管理等按照相关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执行。
26.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需要什么条件
答: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27.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家重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到**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合格后会出具《受理通知书》;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现地踏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