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33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少华 |
地址 | 九所新区二横**区西商 | 联系 电话 | 139********77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7 |
经调查,你(单位****加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7年10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底完工。三栋楼房的总建筑面积合计9343.86㎡(其中含架空层面积1123.28㎡,三栋楼房一层均为架空层),建筑现状为:1号楼、2号楼均为7层封顶,3号楼11层封顶,均为框架结构,已投入使用。2022年3月份,你(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一层架空层封闭成套间,7月底完工,用于出租。
根据乐东黎族****规划局《关****公司****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工厂棚户区改造原报建1号楼、2号楼、3号楼一层均为架空层,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1号楼、2号楼、3号楼一层架空层封闭成套间,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定内容进行建设,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笔录、****规划局《关****公司****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佐证。
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3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号楼、2号楼、3号楼一层套间,恢复成架空层。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执法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