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平
地址:**省****关区彰德路5****广场1号楼20层2029号
****公司在“2022****学校改善与能力提升信息化设备采购2包”(采购编号:****)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参加了由全信****公司组织的“2022****学校改善与能力提升信息化设备采购2包”政府采购活动,在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你公司以书面形式申请放弃中标资格。放弃理由为“公司近期中标项目较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供货”,****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不属于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公司主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政府采购法》、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公司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000×5‰)的罚款,计人民币11000元。
三、 缴纳罚款程序和权利告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
户名:****非税归集户
账号:170********64091597
开户行:工商银行**支行
备注栏写明:****(2包段)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或****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