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省**市北关区彰德路5号悠乐生活广场(略)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2022年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善与能力提升信息化设备采购2包”(采购编号:内政采公开2022-10)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略)包”政府采购活动,在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你公司以书面(略)。放弃理由为“公司近期中标项目较多,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供货”,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不属于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主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略)×5‰)的罚款,计人民币11000元。
三、 缴纳罚款程序和权利告知
你公司(略),将以上罚款缴入:
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行:(略)
备注栏写明:内政采公开2022-10(2包段)罚款。
到期(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略),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县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略)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略)。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