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铺贴废气、模压有机废气、自喷漆废气采用侧吸集气罩(带自动开合装置)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5#排气筒排放;激光切割废气经集气罩(带自动开合装置)收集,经滤筒式除尘器+过滤器(三层过滤棉+两层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4#排气筒排。项目运营期间5#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苯酚、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3#排气筒、4#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酚、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三)本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劳保用品、废脱模剂及杂质、废滤筒、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等属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公司应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