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
公告类型:答疑公告
公告详情
| 180天 |
| 资金现金 |
| 200,000元 人民币 |
| 10,804,000元 人民币 |
| 无 |
| 2023年度公交客车维修物资联合采购辅料杂件类招标项目答疑补遗 各投标人质疑答复如下: 一、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一份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与国内外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城市公交企业的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若配套合同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累计金额(销售发票)计算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可否放宽“国内外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城市公交企业”的限制,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答: 对此条款进行调整,详见补遗一。 二、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一份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与国内外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城市公交企业的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若配套合同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累计金额(销售发票)计算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请问是否可放宽限制为国内大型企业,这样才更****公司 答: 对此条款进行调整,详见补遗一。 补遗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一份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与国内外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城市公交企业的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若配套合同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累计金额(销售发票)计算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条款。 现修改为: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一份2022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与国内外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城市公交等企业的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若配套合同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累计金额(销售发票)计算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 注:本通知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 标 人:****、******公司、******公司、******公司 授权委托人:**市公共交通****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2023年8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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