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010(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3〕21号
关于**市盛****公司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盛****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盛****公司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变更)位于**市渡头塘镇**市盛****公司现有厂房内。2022年5月,**市盛****公司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经我局批准同意建设(娄环涟审[2022]22号)。项目现有破碎、筛分和制粒生产区及相关环保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占地面积480平方米,主要变更内容为在现有厂区内新增烘干生产区,其他生产工艺及主体工程均不变。项目建成后,可年产5000t生物质颗粒。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不外排。
(四)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88t/a、氮氧化物≤0.066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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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
换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