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挂H〔2023〕22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3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你县《关于报批的请示》(涟政发〔2023〕5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3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东胡集镇、涟城街道、朱码街道、陈师街道、保滩街道、高沟镇、唐集镇、**镇、五港镇、梁岔镇、石湖镇、岔庙镇、南集镇、成集镇、红窑镇、黄营镇。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31.9241公顷(含耕地31.9241公顷);建新区用地总面积32.808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1.9210公顷(占用农用地31.8503公顷,含耕地23.434公顷,未利用地0.0707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8878公顷。
二、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实施规模管控,强化项目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3年8月6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