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略)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乐东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建设方)、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方)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炳(略) |
地址 | 九所畜牧兽医站内 | 联系 电话 | 186(略)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914(略) |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份开始擅自开工建设九所畜牧兽医站棚户区改造项目,2019(略),基底面积为288.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67.36平方米,建筑现状为6层封顶,框架结构,已砌(略)。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九所畜牧兽医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合同价款为(略).03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托人询问笔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乐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九所畜牧兽医站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罚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
上述行为违反(略)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略)。”。
本单位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略)(乐综执罚告字〔2023〕3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0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乐东黎族自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略).03元的1%的罚款,即:人民币61279.96元。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略)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略)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向乐东(略))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略),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