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9436
通讯地址:**县掘港镇**街道**路16号
邮 编:22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00台塔机、20台施工升降机扩建项目 | **省南****工业园区 | **** | ******公司 | ****于2012年投资1000万元租用**五建跃进****公司厂房建设“年产20台(500吨)塔机、500吨钢结构项目”,该项目2012年3****保护局审批,并于2018年通过了废气、废水自主验收,2018年9****审批局组织的固废、噪声环保竣工验收(东行审环[2018]59号)。现有项目油漆工序外协。由于市场及客户产品质量要求,企业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进,新增抛丸和喷漆工序等工艺,本项目投资10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技改扩建生产,改扩建项目投产后,企业具有新增年产100台塔机、20台施工升降机的生产能力,全厂可形成年产塔机120台、施工升降机20台、钢结构500吨的生产能力。 | 1、废水治理。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废气由喷漆房密闭负压收集,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与机加工废气、上述未收集部分均无组织排放。 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及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经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苯系物及非甲烷总怪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经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生产车间外非甲烷总怪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2、废水治理。厂区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经雨****中心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处理厂,尾水排入薛港河。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噪声治理。噪声源包括各类生产设备、行车、空压机及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焊渣、除尘灰、废滤芯、废钢丸收集后外售。 危险废物:废乳化液、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油桶、废机油、废喷枪头、废劳保用品、空压机含油废液、废漆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2 | 智能仓储、运输设备生产项目 | **市**县双甸镇高前村十四组18号 | ******公司 | **叁****公司 | 为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11800万元,在**县双甸镇高前村十四组18号,新征用地约30亩,**生产车间、配套用房、附属设施,购进喷塑装置、车床、光纤激光切割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建设智能仓储、运输设备生产项目。本****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为:东行审[2023]102号,并同意开展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 ⑴本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抛丸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11-2021)表1标准;本项目静电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封闭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本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本项目下料、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移动式工业除尘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11-2021)表3标准。项目废气均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措施可行。 ⑵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对周边水体影响较小,措施可行。 ⑶本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厂房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等措施治理后,预侧厂界噪声测点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⑷本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回收利用/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格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