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新型高分子材料轻量化零配件加工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新坝**城路2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新坝**城路28号,租用**市****公司****园区孵化中心一期**厂房,是一家专业生产自动转换开关、高低压配电柜 、防火电缆桥架、防水、防腐母线槽系列产品、高强电缆桥架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防水母线是国内规模较大,产品较齐全的,产品在国内处较先进地位。企业占地面积4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现有员工5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工程师18人,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38人。面临新能源汽车大幅度发展,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局面,该企业于2022年商讨****事业部,拟投资30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购置自动化注塑机、压力机等10余台设备建设新能源汽车新型高分子材料轻量化零配件加工制造项目。预计建设汽车护板、汽车挡泥板、汽车灯罩生产线,包含下料、注塑、压塑、修剪等工序。具备年产210t汽车护板、205t汽车挡泥板、180t汽车灯罩的能力。项目预计2023年7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建成投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废水接****处理厂接管浓度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要求。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注塑、压制过程中产生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2、表3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排放限值。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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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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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5870 通信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2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