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3〕34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罗飞 |
地 址 | ****村委会 | 联系 电话 | 188*******84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3************3X 914************X9 |
图斑地址:****村委会。
案由:******公司在****村委会地块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根据《****林业局关于移送******公司未批先占林地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线索的函》(乐林函〔2023〕168号)的线索: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委托人罗利容的陪同下,在****村委会地块上进行检查,该地块修建了一处大棚,顶为简易铁皮结构,地面已硬化,面积为0.0807公顷;一处看护房,简易集装箱结构,面积为0.0229公顷,地面已硬化。总面积为0.1036公顷,周围种植火龙果。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证件。
现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3]395号)一份,并已拍照取证。
根据《******公司设施农业用地(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结果显示:在****村委会地块上,现场修建了一处大棚,顶为简易铁皮结构,地面已硬化,面积为0.0807公顷;一处看护房,简易集装箱结构,面积为0.0229公顷,地面已硬化。占项目用地总面积为0.103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
经进一步调查,2019年7月,在****村委会的地块上,现场修建了一处大棚,顶为简易铁皮结构,地面已硬化,面积为0.0807公顷;一处看护房,简易集装箱结构,面积为0.0229公顷,地面已硬化。占项目用地总面积为0.1036公顷,周围种植火龙果。
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照片5张;
3.现场示意图1份;
4.询问笔录1份;
5.罗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罗利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委托书》1份;
8.《****林业局关于移送******公司未批先占林地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线索的函》1份;
9.《******公司设施农业用地(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1份。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3]33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在****村委会(面积为0.1036公顷)地块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破坏林地面积不大,按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进行计算:
0.1036公顷×10000×20元=20720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日内恢复原状;
2.给予处人民币2072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全称:****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00115,开户银行:乐东黎******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