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二0二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受****的委托,对****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进行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预算金额:15万元/年(含税),成交供应商在此范围内以所报折扣*单价进行结算;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服务期限:3年。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有国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含)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或备案证明,经营资质或备案证明中包含小型车维修。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 08 月 24 日17时(**时间)前在****(地址:******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售价4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四、采购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于2023年 8 月29日10时30分前(**时间)将采购书送****四楼会议室(**市**县九疑南路56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采购仪式。
五、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名称:****
地 址:****内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158****9467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66****360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项目名称 |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 地 址:****内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158****9467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联系人:罗女士 电话:166****3603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公告邀请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有国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含)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或备案证明,经营资质或备案证明中包含小型车维修。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进行现场踏勘。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1.1款 | 获取磋商文件期限 | 凡有意参加采购者,请于2023年8 月24日17时前 (**时间)在****(地址:******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售价4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以磋商邀请公告为准。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年 8 月 29 日10时30分 (**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预算金额:15万元/年(含税)。 投标单位须响应招标人发布的维修单价,并在折扣率≤100%的范围内对单价进行报价,否则为无效响应。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平均值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详细合理的报价成本分析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采购处理。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2、缴纳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截止时间前从****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保证金账户,以到账为准: 公司名称:********公司 开户行:****银行****公司**湘永路支行 账户:4305 0171 4836 0000 0070 备注:供应商在汇款单中注明:“投 XX 项目采购保证金”; 采购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采购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无效;未按要求提交采购保证金的供应商,其采购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接收。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地址:******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发布的媒体 | ****税务局官网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需提供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6750元。 |
| 付款方式 | (1)按月定期结算,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2)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成交供应商所报单价进行结算,实际数量以采购人修车时的具体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市场考察价格的85%结算。 |
| 服务期限 | 2年 |
| 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选取定点供应商,按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30 |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权重 |
2 | 售后服务 | 30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②售后机构及人员安排;③维护维修方案)进行综合评比,由评委按售后服务的详细性、针对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层级横向对比进行酌情计分。售后服务优秀得30分,良好得24分,一般得18分,差得10分,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3 | 质量保证 | 10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承诺进行综合评比,由评委按承诺是否完整到位由优到劣分完整到位、较完整到位、不够完整到位进行酌情计分。质量保证承诺完整到位得10分,较完整到位得5分,不够完整到位得1分,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4 | 类似业绩 | 30 | ****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有车辆定点维修类似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15分,本项最高计30分。注: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合计 | 100 |
|
供应商得分分数计算法:
(1)各评委根据评分表独立给供应商打分。
(2)取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3)所有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四舍五入。
(4)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公告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按照有关规****小组,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服务对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
8.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9. 采购政策支持
9.1本项目不适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施工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函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汽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资格审查等资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五、采购报价表
六、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6.报价(本项目为一次报价)
16.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
18.1本采购项目无需提供样品。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电子文件装入采购文件正本密封袋中),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候选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
(2)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响应文件评审
30.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提出成交候选人
3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含)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2.确定成交候选人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也****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人。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采购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资格;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确认
36.1成交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由采购人盖章确认。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____________项目
(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供应商须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车辆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在维修服务期间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
(1)维修车辆型号及数量
县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在用小型车辆。
(2)车辆维修范围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整车及各级维护和小修、保养、维护救援和专项改装、内装饰工作,并提供洗车、内饰清洗、补胎、救援、搭火、充电、事故车检测服务维修(新购车辆免费保养维护除外)。
(3)供应商以所报折扣*甲方所发布的以下单价进行结算。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车型 | 单价 |
|
|
|
|
|
|
|
|
|
|
|
|
...... |
|
|
|
|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付款方式:
(1)按月定期结算,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2)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成交供应商所报单价进行结算,实际数量以采购人修车时的具体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市场考察价格的85%结算。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服务时间、地点、期限
4.1 项目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以采购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实施并交付甲方使用。
4.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R损失赔偿约定:由于乙方的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
11 | 误期赔偿费约: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服务所****法院管辖。****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15万元/年(含税),成交供应商在此范围内以所报折扣*单价进行结算
(三)服务期限:3年
二、服务范围供应商须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车辆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在维修服务期间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
(一)维修车辆型号及数量
县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在用小型车辆。
(二)车辆维修范围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整车及各级维护和小修、保养、维护救援和专项改装、内装饰工作,并提供洗车、内饰清洗、补胎、救援、搭火、充电、事故车检测服务维修(新购车辆免费保养维护除外)。
三、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3年。
四、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要求
(一)采购人汽车进厂维修,供应商应先检测后向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保养单”)审定维修项目,经采购人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供应商根据“维修保养单”填报的项目进厂按单维修、保养。维修结束后供应商出具本次维保结算清单、更换零部件清单,由采购人驾驶员和相关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上验收签字。凡未经采购人同意的维修项目及未经采购人驾驶员和相关负责人验收签字的维修项目,采购人有权拒绝结账。
(二)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维修项目、增加换件。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变更项目的,及时通知并征得采购人相关负责人同意。否则,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予认可。
(三)维修车辆由采****维修厂家并说明故障现象,修复完成后,供应商无偿送车到采购人处(送车路途的车辆安全以及送车途中发生意外均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要对送修车辆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供应商须全年每天24小时为采购人提供车辆施救、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保证对采购人送修车辆(小修或二级维护保养)随到随修(含节假日),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后经采购方有关人员验收认可。若采购人对车辆维修的完工时间有紧急要求时,供应商应尽最大限度满足。
(五)车辆在**市**县内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急修的,供应商应及时派员抢修。在**市**县内为采购人提供免费拖车服务,负责将故障车辆拖到供应商维修点;县外实行有偿服务,收费为燃油成本及过路过桥费用。
(六)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对交通事故车辆堪损、定损。协助采购人及时处理交通违章(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七)严禁供应商以试驾、检验修理质量等各种原因,擅自将采购人车辆驶离修理场所,由此造成的事故或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八)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严禁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出现虚增项目、少修多收、巧立名目、多摊工时、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
(九)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车辆在**县外出现故障)采购人不得委托成交供应商以外的其他维修保养单位承接本单位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采购人应当维护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采购人委托成交供应商修理的车辆不得转厂修理。
(十)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磋商承诺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条款进行服务。
(十一)成交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人单位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十二)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人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相关的维修知识讲解和培训。
五、维修质量标准及要求
(一)所维修的车辆出厂,必****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如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二)车辆维修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1993年第28号令)等标准。
(三)供应商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供应商承诺保证使用正厂(原厂)配件,所有提供的货物(零部件、配件)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附正品说明,合格证。所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要求。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货物(零配件)或技术服务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权、著作权等指控。
(四)车辆的方向、制动系统所换零、配件必须保留原厂合格证明。采购人车辆在供应商维修、保养时可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等油品,其品牌、型号要征得采购人认可,并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
(五)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若供应商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至少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至少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至少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六)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凡因配件质量问题和修理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供应商的配件质量和维修技术问题,供应商及时无偿地进行换件修复,造成采购人车辆安全事故直接损失的,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供应商多次整改、返工无效或者拒绝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七)供应商必须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服务。设立咨询电话专线,并确保采购人的所有车辆年度检测合格。
(八)供应商保证采购人的维修车辆在修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九)供应商应建立投诉制度,并接受采购人对管理、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配合调查处理。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汽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六、监督管理
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将依据日常检查和各送修单位评议意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该成交供应商按造成的损失等额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二)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三)拒绝采购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供应商责任)。
(六)经查实,存在虚假维修、虚增费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项目特别说明
(一)结算方法
1.付款人:****
2.付款方式:
(1)按月定期结算,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
(2)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成交供应商所报单价进行结算,实际数量以采购人修车时的具体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采购人附表《预算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市场考察价格的85%结算。
(三)供应商在参加磋商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四)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表:预算清单(含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
表1: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大众迈腾 | 10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6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89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79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740 |
6 | 水泵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970 |
7 | 废气阀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85 |
8 | 玻璃升降器架子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0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大众迈腾 | 49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2 | 前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10 |
13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4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5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20 |
16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80 |
17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70 |
18 | 保养(含三滤) |
|
| 大众迈腾 | 760 |
表2: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965 |
2 | 马达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800 |
3 | 水箱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210 |
4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20 |
5 | 水泵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40 |
6 | 玻璃升降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70 |
7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500 |
8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490 |
9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45 |
10 | 前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80 |
11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70 |
12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30 |
13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30 |
14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65 |
15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58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别克 君越 | 760 |
表3: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本田雅阁 | 101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4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84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75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8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830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90 |
8 | 左前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8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本田雅阁 | 49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40 |
12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20 |
13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00 |
14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10 |
15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60 |
16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本田雅阁 | 760 |
表4: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9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50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87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7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3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940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75 |
8 | 左前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5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48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2 | 前外球笼(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00 |
13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00 |
14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5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6 | 电子风扇总成(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7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丰田凯美瑞 | 760 |
表5: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价格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别克 GL8 豪华商务车 | 10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别克 GL9 豪华商务车 | 56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0 豪华商务车 | 75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1 豪华商务车 | 77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2 豪华商务车 | 80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3 豪华商务车 | 705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4 豪华商务车 | 670 |
8 | 玻璃升降器架子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5 豪华商务车 | 635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GL16 豪华商务车 | 46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GL17 豪华商务车 | 40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18 豪华商务车 | 625 |
12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9 豪华商务车 | 730 |
13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20 豪华商务车 | 645 |
14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21 豪华商务车 | 635 |
15 | 电子风扇总成(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22 豪华商务车 | 810 |
16 | 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23 豪华商务车 | 64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别克 GL24 豪华商务车 | 800 |
(备注:上述表格中没有列举的维修项目按市场考察价格的85%结算)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七个部分:
一、采购函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汽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资格审查等资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五、采购报价表
六、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采购函
(采购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价格折扣进行该项目的报价,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作。
2. 我方的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函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汽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四、资格审查等资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五、采购报价表
六、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采购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有效期内不撤销采购文件。
4.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单独另备一份于开标现场查验。
附件2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无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视为无效授权。须单独另备一份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现场查验。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 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汽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
营业执照号 |
| |||||||
注册资金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四、资格审查等资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五、采购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
采购代理编号 | **** |
采购报价 | 我方参与的 项目投标,如有幸中标,我方承诺:在服务及供货期间,我方承诺按贵单位规定的产品价格(单价)并在此限价基础上给予 %价格折扣(最终结算价为:采购人发布的以下预算单价*该价格折扣)。并严格执行采购人的要求。如违反该承诺,采购人有权拒绝结算,并终止服务。 承诺人(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预算清单(含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
表1: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大众迈腾 | 10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6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89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79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740 |
6 | 水泵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970 |
7 | 废气阀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85 |
8 | 玻璃升降器架子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0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大众迈腾 | 49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2 | 前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10 |
13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4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30 |
15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20 |
16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680 |
17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大众迈腾 | 570 |
18 | 保养(含三滤) |
|
| 大众迈腾 | 760 |
表2: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965 |
2 | 马达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800 |
3 | 水箱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210 |
4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20 |
5 | 水泵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40 |
6 | 玻璃升降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70 |
7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500 |
8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490 |
9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45 |
10 | 前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80 |
11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770 |
12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30 |
13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30 |
14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665 |
15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别克 君越 | 58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别克 君越 | 760 |
表3: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本田雅阁 | 101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4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84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75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8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830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90 |
8 | 左前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8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本田雅阁 | 49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40 |
12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20 |
13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00 |
14 | 电子风扇(大)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610 |
15 | 电子风扇(小) | 个 | 正厂 | 本田雅阁 | 560 |
16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本田雅阁 | 760 |
表4: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单价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9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50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87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7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3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940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75 |
8 | 左前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50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50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48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2 | 前外球笼(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00 |
13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00 |
14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5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640 |
16 | 电子风扇总成(左.右) | 个 | 正厂 | 丰田凯美瑞 | 77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丰田凯美瑞 | 760 |
表5: |
|
|
|
|
|
序号 | 零件名称 | 单位 | 备注 | 适用车型 | 价格 |
1 | 发电机 | 台 | 正厂 | 别克 GL8 豪华商务车 | 1040 |
2 | 发电机皮带涨紧轮 | 个 | 正厂 | 别克 GL9 豪华商务车 | 565 |
3 | 马达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0 豪华商务车 | 750 |
4 | 水箱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1 豪华商务车 | 770 |
5 | 冷凝器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2 豪华商务车 | 800 |
6 | 空调鼓风机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3 豪华商务车 | 705 |
7 | 水泵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4 豪华商务车 | 670 |
8 | 玻璃升降器架子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5 豪华商务车 | 635 |
9 | 前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GL16 豪华商务车 | 460 |
10 | 后刹车片 | 副 | 正厂 | 别克 GL17 豪华商务车 | 400 |
11 | 前下摆臂(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18 豪华商务车 | 625 |
12 | 后轮轴承(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19 豪华商务车 | 730 |
13 | 前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20 豪华商务车 | 645 |
14 | 后减震器(左/右) | 根 | 正厂 | 别克 GL21 豪华商务车 | 635 |
15 | 电子风扇总成(左.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22 豪华商务车 | 810 |
16 | 玻璃升降器总开关 | 个 | 正厂 | 别克 GL23 豪华商务车 | 640 |
17 | 保养(含三滤) | 次 |
| 别克 GL24 豪华商务车 | 800 |
(备注:上述表格中没有列举的维修项目按市场考察价格的85%结算)
六、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