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3年第2期净采矿权
招标出让公告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和《**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我局委托****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1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概况
编号 | 采矿权 名 称 | 矿山 地址 | ** 面积(Km2) | 开采 深度 (米) | 矿种 | 出让年限 | 开采规模 (万吨/年) | **储量 |
**** | **县乌家镇扫杆坪**石英砂矿净采矿权 | **县乌家镇 | 1.1625 | +31.80米~+11.30米 | 石英砂矿、陶瓷土 | 9年 | 200 | **可采储量为1708.73万吨,其中石英砂矿1531.57万吨,制陶用粘土矿177.16万吨 |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营利企业法人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投标。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三)未拖欠税费和民工工资的企业。
(四)未出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五)此次投标不接受申请人联合投标。
三、招标出让起始价和投标保证金
1、****号采矿权招标出让起始报价为21600万元,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4320万元。
四、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采矿权采用招标出让方式,通过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报价不低于底价的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如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则按加分项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本期招标采矿权设有出让底价,投标人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方为有效报价)。
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报名方式
(一)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人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市长青东路52号****招拍挂业务窗口获取出让文件。
(二)报名方式: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人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7日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23年9月7日18:00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本次投标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9:00时至10:00时,投标人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至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开标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10:00时(**时间,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开标地点:****交易中心。
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投标人须在2023年9月7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必须以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其他方式转款无效),采矿权成交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在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币种退还,所退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八、成交价款支付及说明
矿权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示。信息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应缴纳成交款20%,剩余部分5年内均摊缴清。经申请同意,可**缴款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最迟付款(含成交款和滞纳金)时间自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6年。逾期未缴清成交款和滞纳金的,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直接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详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等292.28万元;环境影响评价9.2万元;出让收益评估9万元,共计310.48万元)需中标人另外缴纳。
采矿权为净采矿权出让,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租赁工作已完成,拟出让**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已初步认定,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县政府进行核算,由中标人按租赁合同支付,不参与竞价。
涉及需要缴交的有关税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
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向****缴纳。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关于**国土**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收取。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出让的石英砂矿,原则上在**市深加工,用于保障**市高端玻璃产业项目对石英砂**的需要,****政府监管,中标人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逾期未签署的,不予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策法规变化等各种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采矿权中标人拒绝或者逾期签订出让合同,视为放弃已中标资格,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本次招标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投标人一旦中标,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储量地质报告中的**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开采期限等要求。
(五)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限。采矿权中标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完善办理采矿许可证所需相关前置材料,****服务中心******局******局****办公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
(六)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费用自理;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事项,中标人应在自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与**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复垦预存款,逾期未签署的,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
(七)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开采、加工。开采矿产**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违反规定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八)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开采完毕,由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申请注销采矿权。如采矿权期满仍有**储量且采矿权人需继续开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违约责任。逾期不缴清成交价款及滞纳金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采矿权,且已缴纳的成交价款及滞纳金不予退还。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
十、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联 系 人: 谢先生、陈先生
电 话:0779-****681 0779-****639
地 址:**市长青东路52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及账号列表: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1 | 建行**市**路支行 | 450********600000008 |
2 | 农行**市银河支行 | 207********002657 |
3 | ****分行 | 613****01958 |
4 | ******联社西塘信用社 | 850********3219415 |
5 | ****银行**分行 | 800********8888 |
6 | ****分行**路支行 | 455********8150097052 |
7 | ****分行 | 556********0005589 |
8 | ****分行 | 660********9200010 |
9 | ****营业部 | 210********00065288 |
本次公开招标出让公告同时在自然**部门户网站(http://www.****.cn/)、******局门户网站(http://www.****.cn/xxgkbm/bhszrzyj/)、**市土地有形市场发布。
我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以变更公告为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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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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