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基地二期开工仪式迎检施工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基地二期开工仪式迎检施工》,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省**市**县石槽集乡槐****园区内
2.2.招标范围和内容:本次招****集团**基地二期开工仪式迎检施工;
主要施工内容为:1. 5****停车场路基平整11200平方钢渣平整找平压实6440平方,铺水温路1624平方,石板路维修及道牙拆除176平方,迎检场地精确找平压实22400平方,场地雨水井盖6处,钢筋混凝土路面修复86平方,彩板围挡330平方,高炉平台刷环氧地板漆473平方,炼钢外墙清洗3000平方,高炉管道刷漆165米,高炉烟气罩刷耐800度的350平方,高炉平台设备管道刷漆1025平方,捡垃圾零星用工约154个,电缆沟明渠疏通用机械约4个台班。
2. 清理施工现场卫生;本项目所有建造垃圾及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由中标方自行清理。。
本次招标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设最高限价27.5万元(含税价,税率3%);
2.3.工期要求:
竣工日期:2023年9月15日。
具体开竣工日期由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定。施工队伍必须保证人力机具**充沛,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执行。现场按照疫情及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要求做好管控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4.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
文明施工: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业主、监理、甲方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钢司发[2006]94号文有关规定及本工程规定执行,符合安钢技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A级工程标准要求,遵守安钢厂区安全、文明、环保及消防施工要求。
2.5.标段划分: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施工劳务资质,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3.2.业绩要求:投标单位需对现场进行实地认真勘察,并与招标方进行充分沟通后方可参与报名。
3.3. 信用要求: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未列入不守信用黑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n“失信惩戒”和“重点关注”
3.4.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应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且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并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能够按时间要求及时提供服务,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
3.6.本询价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投标报名与资质文件递交、审核
4.1.报名与投标时间: 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11日10:00时(开标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
本标段需交投标保证金:0元,如投标方在****有应付账款的,投标保证金可 从应付账款中扣除。
4.2供应商网上报名:供应****集团有限公司集采平台:https://agztb.****.cn:4443/打开本招标公告,点击“我要参与下”报名参与投标。根据网站“帮助中心”中《供应商准入、报价手册》,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4.3 招标策略为满足要求整体低价中标。
4.4 本次询价采用电子平台报价形式,具体以集采平台为准。
5、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集团有限公司集采平台:https://agztb.****.cn:4443/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阎工(商务): 134****7117
张工(技术): 138****0784
重要提示
为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净化招标市场,****公司开展的各类招标活动时:
1.严禁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不同法人的名义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商务活动。
2.严禁相互持股、互为“董监高”****公司“董监高”成员的投标人参与同一标段的商务活动。
3.投标人或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集团公****监察室)举报并能提供形成有效证据的材料,问题经核实的可进行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属于企业运营项目,举报人(同是本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可按中标价格适当增加其业务量。
4.对认定的围标串标投标人,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并对互为“董监高”****公司永久性禁入安钢市场,同时在安钢公共**交易平台或社会媒体等媒介进行曝光。
5.属于围标串标陪标情形的,按照《安钢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构****机关依法处理。
6.投标人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履约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实施退出或永久禁入安钢市场处罚;给安钢造成损失的,安钢有权追究其违约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