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结合我县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一)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按照“3331”政银保担**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保证和代偿;担保公司、****银行为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承贷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责任单位:县科技农畜水局,县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设立乡村**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建立**县乡村**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金补偿制度,**金融机构按照1:5的比例放大资金向支持对象贷款。(责任单位:县科技农畜水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一)鼓励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州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本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帮助工业企业争取工业技改资金,在享受上级技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组织工业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内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技术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技术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服务业、商贸企业发展
(一)支持市场主体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州级10万元的奖励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商贸企业在享受州级5万元奖励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州级2万元奖励基础上,县本级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对服务业企业和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亿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对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乡村民宿发展
根据《**县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民宿经营户自愿申请,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被评定为金熊猫级旅游民宿、银熊猫级旅游民宿、铜熊猫级旅游民宿的,县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贴。同时,民宿经营户对现有等级进行升级,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升为银熊猫级、金熊猫级旅游民宿,按差额给予补助,每户乡村民宿在等级评定上,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支持交通运输及物流业发展
(一)扶持货运物流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冷链仓储、快递配送等企业入驻我县,对县内货运物流、冷链仓储、快递配送等企业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且解决当地就业达到全部聘用员工20%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电商、物流、快递、仓储融合发展。鼓励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寄递业务,对年输出快递业务量超过30万件/年、10万件/年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4万元。通过“邮快**”“交邮**”等方式实现快递下乡进村的企业,按照业务代投量给予0.5元/件资金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对正常经营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在现有的基础上晋升一级及专业承包资质每增加一项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根据年产值,对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其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制现代企业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监管局,县财政局)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支持力度。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专利等注册成功1件并且正常使用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责任单位:****监管局,县财政局)
(三)加大对先进典型个体工商户奖励力度。对被评为县级先进典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被评为州级先进典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先进典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先进典型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监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民营经济主体稳定促进就业
(****基地。根据《****社会保障局****基地认定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阿州人社函〔2023〕9号)文件,****基地,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经济主体,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实行就业带动补贴。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社保补贴按企业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脱贫人口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我州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它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企业,可****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九、支持民营经济主体拓展线上线下市场
支持入驻扶贫832平台、12306平台、京东、天猫等正规交易电商大型平台,每年持续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10%的补助,每户不超过5万元。在正规平台进行直播且每月直播不少于20******社),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户。对市州级以上组织的展会相关展位费、运费、交通费等相关展会费用给予5000元/次定额补助,展位免费的不纳入此项补助。对民营企业销售至东部地区的大宗**农特产品按批量给予物流补贴,汽运
十、提升惠企贷款服务质效
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推动民营经济主体信贷、纳税、用能等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主体融资增信,加大“天府信用通”推广运用力度,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税银贷”、“微捷贷”、“乡村**贷”等线上信贷产品,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信贷投放力度。推广运用可循环授信模式,随借随还,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问题。落实普惠小微信贷不良率不超过单项信贷产品不良率3%以内的容忍度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监管局、**税务局)
十一、加大人才保障支持
严格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十条措施(试行)》,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民营企业兼职创新,对民营企****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级各行业主管单位)
十二、保障监管与服务并重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政策,及时取消事项和依法将服务事项下沉到乡(镇)、村。继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做到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限最短,将民营经济主体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营经济主体做到“一件事一次办结”;施工许可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的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内容全方位、监管程序全透明,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责任单位:****审批局,县经信局、****监管局、县住建局、**税务局)
十三、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创新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权益,加快完善保护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县**局、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监管局、县工商联)
本措施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州相关政策可同步享受,与县内已出台政策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