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
1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4.【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 (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 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 ||
2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按照实施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四十六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该项包含两个办理项: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 | |
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十一条:****办公室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办公室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范围;****机关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在笔录终了处签名。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书证(如文件、合同文本、书信等);(二)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三)视听资料(指录音、摄像以及其他现代工具记录下来的材料);(四)证人证言(即知情人对案件所作的陈述);(五)当事人陈述(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六)鉴**论(如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损坏程度鉴定等);(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如工程损坏、人身伤害等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办公室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办公室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3.【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后,****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简易程序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办公室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机关管辖的案件,****机关;(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 4.【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完整、准确地记入《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校阅,并由其签名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办公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审委会实行会议审理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审委会提出的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经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依法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较轻,调查取证较为简单,并具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按指纹。签收日期即为送**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办公室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期。 第四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作出罚****办公室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银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五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的;(二)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四)其他需要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结案。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制冷、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现象; (四)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其他防护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7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8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防工程及口部用地和通道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机关。 8案卷归档阶段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9.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机关立案,立案****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机关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机关****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机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机关的印章:(一)相对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7.【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公室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书装订成册,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案卷按顺序装订。 第五十七条:案卷立卷归档后,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十八条:案卷保管期限:(一)现场处罚案卷:10年;(二)立案处罚案卷:50年;(三)报上级备案案卷:长期。 9.【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0.【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2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县级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一、县级(含县城)以**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缴费金额、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4.决定阶段责任:出具《**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征缴阶段责任:****财政国库专户; 6.出具收费凭证阶段责任:出具《**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联。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 2—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 2—2.【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一条:县级(含县城)以**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2—3.【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 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人民政府****教育厅****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中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2011年施行)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5.【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6.同4。 | ||
13 | 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市、****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工程类别和使用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3.决定阶段责任:使用税务发票的依法纳税后缴入财政专户。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出具收费凭证阶段责任:出具《**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六)按规****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3.【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办理制度》(2011年施行)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5.【地方性法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 ||
14 | 行政检查 | 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1.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的防护功能和使用状态是否保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的防护功能和使用状态不达标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市、****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5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市、****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四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6 | 行政检查 |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市、****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重要经****人民政府****机关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重要的经济目标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未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7 | 行政检查 |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市、****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装。迁移和重**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的建筑物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的建筑物其顶层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按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其所在单位不进行维护管理,和擅自拆除等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依据,并领取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应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相对人。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十八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执法行为合法、高效、有序。 第七十条:****政府****人民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受****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投诉;(二)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执法检查;(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四)年度或者专题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五)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执法情况的督查。****政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适用《****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的规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不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5—1.【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桂人防办字〔2004〕149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另行制定):(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情况;(五)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
18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九条:****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确定的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反馈整改情况。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宣传教育监管,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全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同2 4.【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组织编写教材。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 ||
1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的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规范性文件】《****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规范性文件】《****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2—2.【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2.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4.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3—1.同2—1 3—2.同2—2 4—1.同2—1 4—2.同2—2 | ||
20 | 行政确认 | 人防工程报废 | 县级 | 【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 1.受理责任: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安排相关人员现场进行核实和必要的测评,并做好记录。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法定告知(不予确认报废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十九条:****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现场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笔录应由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六)检查中需对物品进行常规性抽样检测时,应依照常规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进行。依法需要进行临时性抽样检测的,应出具抽样检测通知书,抽检样品数量应以合理为限。抽样检测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相对人。被抽检后的物品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4.同3.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二)工程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1 | 行政确认 | 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条:****政府****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件,并将审核结果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对**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2.同1 3.同1 4.同1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规范性文件】****委员会、****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1—2.【规范性文件】****委员会、****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4.同2.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 县级 | 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和连接通道、疏散干道,通信、警报、消防、通风空调设备,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及其管线,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设备以及其他国家战时直接用于防空袭的建筑和设备。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2.【地方政府规章】《2013年**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六条:****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4.同2.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变更备案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4.同2.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防空警报器的安装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装。迁移和重**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4.同2.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批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同2。 4.同2。 5—1.【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4.同2.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级的人民防空抗力级别修建,规范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195号)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4.同3.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 县级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装。迁移和重**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审批条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审核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2.【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申请的事项****机关批准的,转报机关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批准机关对转报的事项应在接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机关,****机关通知相对人。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装。迁移和重**装的费用由申请拆迁单位负担。 4.同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