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纸质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优化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三)优化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全面推广投标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保函(保险)有效期。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时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四)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五)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并将回复内容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坚持诚实守信合法投标
(六)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若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人的信用分以该施工单位信用分的50%和该设计单位信用分的50%之和计列。
(七)严厉查处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或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认定为招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理。
(八)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九)严肃评标纪律。配合发改部门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省内跨区域互联共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拓展全流程在线监管机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全过程咨询等环节全类型监管。依托**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组织开展水利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对常规项目省级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全省完成招标项目数的5%,市级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辖区内完成招标项目数的15%;对疑似违规线索项目,由市级监管部门通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一类必须抽查项目”100%、“二类重点抽查项目”30%、“三类一般抽查项目”10%的比例进行抽查,建立三级项目抽查监管机制,必要时,由省级监管部门对市级一类已抽查项目进行个别复核。
(十一)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信用联动。
加快**水利项目建设标后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强标后履约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守设计变更报批程序;要严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等问题,监督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推动实施标后合同登记管理制度,针对转包、变相转包、违法分包等重点违法情形,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
(十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加快**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升级改造,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指标和标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投标人参与综合评估法公开招标的**省水利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年度,年度中标已达2次及以上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表备注栏注明“年度中标2次及以上”,未在备注栏注明的视同弄虚作假。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水利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