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等相关规定,****机关****学校旅游类**库建设项目(汴财招标采购-2023-3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信达****公司
地址:****开发区翠竹街1号63幢1单元7层07号
被投诉人1:****学校
地址:****示范区职教路一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民之家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
被投诉人3:**超星****公司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路85****广场1号楼9楼90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涉嫌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争等情形,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2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为“超星”,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产品可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原**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支持平台的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投标报价低,涉嫌虚假应标、以次充好、恶意低价竞争。
投诉事项3:****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中五-四-3、五-四-5、五-四-24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和3C强制认证。
投诉事项4:投诉人未在质疑函中对质疑请求5和质疑请求6进行回复。
投诉请求1:向所有投标人公开中标人在本项目中所有投标产品的详细情况。
投诉请求2:****公司进行考察,****公司提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原**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支持平台服务能力、“技能训练(餐饮)智能评价系统”“技能训练(前厅)虚拟仿真系统”“职业技能大赛考评系统”“技能大赛显示大屏”“教学、大赛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相关参数的测试报告、复核报告、证明材料等,未****公司中标无效。
投诉请求3:****公司提供招标文件中五-四-3、五-四-5、五-四-24等产品的节能认证和3C强制认证文件,未****公司中标无效。
投诉请求4:****公司公开演示投标软件系统并提供证明,并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到项目验收中。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调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