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业务用房绿化景观及室外给排水工程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工程名称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及业务用房绿化景观及室外给排水工程 | ||
建设地址 | 哈密市伊州区西部片区枣香路西侧 | ||
建设规模 | 480.0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295.96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新疆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烨 |
设计单位 |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龙 |
施工单位 | 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阿布(略) |
监理单位 | 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曾艳 |
工程(略) | 项目经理 | ||
备注:建设内容:给水管长480米,绿化面积2497.85平方米,硬化面积740平方米。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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