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标的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
标的名称 | 首年租金挂牌价 (万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等资产整体招租 | 197.63 | 300 |
1、基本情况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具体见(略)),总占地面积约6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均为煤电公司,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略)平方米,土地证号: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略)平方米)。
(3)**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矿区加油站(以下简称“**矿区加油站”)土地位于**市**县坎市镇马东省道203线502公里700米处,土地面积1028.40平方米,由两块土地证组成,证号分别为: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略)号及闽(2021)**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4)本次租赁(略),加油站营业执照均登记在煤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煤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许可项目为:润滑油销售等。目前三家加油站处于闲置状态。
2.特别披露事项
(1)三家加油站用地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非商服用地,若要对(略),土地性质可能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等产生影(略)
(2)本次租赁物上原有三家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红炭山加油站、**矿区加油站、雁石加油站。三家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的经营主体均还在原承租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中:红炭山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略);雁石加油站及**加油站未进行双层罐防渗改造,危化证被当地应急局暂停年检(分别于(略)期),该两座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于2019年被当地商务局暂扣(均于(略)期),需经过改造、验收、取证后,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红炭山加油站建筑物、设备相对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矿区加油站、雁石加油站自(略)今未曾启用,目前储油及加油设备中4个储油罐、6台加油机均已无法正常使用。
(3)2023年9月(略),**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到出租方摸底“红田路四期(华莲西路——人民路)拆迁改造项目”,红炭山加油站用地已被**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纳入红田路四期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所属土地及建筑物可能存在被政府拆迁、征用、收储等不确定性风险,当政府拆迁、征用、收储或遇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略)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根据终止个数占比按实结算,多还少补,并在出租方(略),承租方将(略),否则,全面承担法律(略)。未涉及终止租赁的加油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本竞价须知规定收取,不做调整。
3、(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人应踏勘租赁标的现场,并自行承担(略),全部承担踏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略)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标的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二、用途、期限、免租期、履约(略)
1.租赁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但不(略)。
2.租赁期限:15年(具体承租起止日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免租期:(略)
4.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略),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合同履行期满且未出现违约行为的,在交还标的实物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略)。
5.租金标准及递增方式:第一年租金按公(略),后续每个(略)。合同签(略),免收租金。若遇到本公告“2.特别披露事项”第(3)点情形,三座加油站年租金根据挂牌前的评估值(评估值分别为:红炭山加油站年租金104.07万元;雁石加油站年租金53.94万元;**矿区加油站年租金39.62万元)按占比据实结算(若有(略),溢价按同比分别结算)。
6.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以12个月为一年,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扣除3个月为加油站改造及证照办理期,免收租金,以后每年第一个月25日之前支付当年租金,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向承租方出具正式发票)。
7.相关税费: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电话、有线、宽带网络、卫生、所有税费、及政府行政收费 (包括治安(略))等各项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并按收费(略)。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1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上,具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的企业法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四、竞租人(承租方)应接受的主(略)
1.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及其它违法活动(承租方依法批准取得的经营许可项目除外)。
2.租赁期间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地面改造、装修及设施配置,须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进行并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3.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物及其所有构筑物负有发现、排查和排除隐患的义务,负责对租赁物和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对失修、损坏部分及时修复,所发生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租赁物及其所有构筑物、配套设施安全使用,同时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承担租赁期间的环保、综治、消防、安全等责任,租赁期间在租赁物内发生所有事故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5.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略),保障消防安全,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及损失(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各项经营许可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含手续办理等)中的一切经济、民事、行**其他责任,出租方不(略)。
7.承租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履行社会综治义务,自觉配合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并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8.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租赁物转租或与第三方以变相**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对外转借、抵押和提供担保等事项。
9.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改造、装修、购置办理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依法办理的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照等无形资产)之所有权属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略),以及保持证照的有效,不得进行抵押、质押等,确保无形资产的完整性。
10.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满不再续(略),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20日内迁离并向出租方交还标的,同时办理相关证照变更、移交手续,并结清应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12.若出现因政府规划调整或道路改造等原因导致租赁物及其构筑物被收储、拆迁、征用情况,按以下方案处理:
如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如拆迁、征用、规划调整等原因被收储拆迁,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补偿、赔偿等责任。如政府有相应的补偿款,其中,标的(略)迁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略),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等。
13.其他须承租方接受的承租条件详见租赁合同。
五、违约责任
承租方缺乏法律依据而要求终止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或推迟半年未结清租金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没收人民币(略),承租方还需按履约保证金的叁倍支付违约金。
六、特别约定
1.承租方负责对雁石加油站及**加油站进行双层罐防渗改造等投资,并负责向当地住建、安监、消防、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办理及备案。
2.承租方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红炭山加油站改造工程施工(不含装修或(略))、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3.承租方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油站改造工程施工(不含装修或变更土地性质)、并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4.承租方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雁石加油站改造工程施工(不含装修或变更土地性质)、并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5.承租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其中一项未能按(略),(略)未完成的,没收贰佰万元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间, 承租方在保证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是出租方的条件下,若可以将租赁物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或若可以将租赁物工业用地置换为规划许可经营加油站的商服用地,按照法律规(略),其它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方如实披露上述租赁物及其证照的现状,并提出特别约定,意向承租人应进行充分了解,自行评估并自愿承担风险;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必须以及可以用于加油站用途等。
七、竞价方式:(略)
八、公告期限:(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略)间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联系**省产权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员获取本项目《竞价须知》)。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
联 系 人:(略)
附件:(略)
https://(略)com/UploadFiles/file/(略)略).docx
联系地址:**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附:(略) | |
QT(略) | |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三家加油站的土地、建筑物及设备等资产整体招租公告 | |
详见公告 | |
详见公告 | |
2023/10/8 | |
2023/10/26 | |
是 | |
阮先生、张先生、刘先生、扶女士 | |
(略)、(略)、(略)、(略) | |
**市湖东路1(略) | |
**省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