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市**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工程施工 | ||
2023年**市**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一标段)施工 |
2023年**市**县石塘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示范)(第一标段)施工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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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0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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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16:20:56 |
1.1 承包人以中标价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方式总承包施工,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确需分包须与发包人协商,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1 包工包料: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报验使用;办理用工保险。
1.1.2 包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3 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4 包工期:本工程施工必须在招标工期内完成。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3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1 法律法规变化
2.3.1.1 基准日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最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基准日”,均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第二节“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28天,基准期按《**或**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2.3.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本章第2.3.1.1子目中的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发布新规的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3.2 工程量偏差或变化
2.3.2.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偏差或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偏差或变化超过15%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对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 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低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高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
对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2.3.2.2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章第2.3.2.1子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3.3 工程变更
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采用的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参考的类似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依次参考**、**、**、**等**省内地区信息价、厂商询价、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3.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本章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章第2.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后的金额×中标下浮率。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3.3.3 当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3.4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并按本章第2.3.3目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3.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2.3.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照本章第2.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3.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章第2.3.3.2子目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3.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章第2.3.3.1子目、第2.3.3.2子目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6 物价变化
2.3.6.1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发生变化时,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以下简称“中标人工费”)等于或超过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不予调整;如果中标人工费低于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人工费调整公式为:
结算人工费=中标人工费×F1
式中,F1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
2.3.6.2 本工程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A为 5% 。合同履行期间,当《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A值时,该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不予调整;超过A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指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控制价审定当月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 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A为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2.3.6.3 合同履行期间,当《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发生变化时,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并列入合同价款。
2.3.6.4 本工程约定,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B为 10% 。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B值时,该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不予调整;超过B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B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2.3.7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或预留金)
2.3.7.1 暂估价项目按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5条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工程设备供应商)后,将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或材料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取代相应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结算时暂估价(若有)中所列的材料(设备)数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中标人须提供材料(设备)的发票及购销合同,以实际采购单价为结算价,但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单价。
2.3.7.2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由发包人掌握和使用。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按审定后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额(或预留金)计算,招标人提供一笔固定费用统一报价。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项目若有发生,按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6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或工程设备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后,材料(或工程设备、服务)的合同价款从暂列金额(或预留金)中支付。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扣除已发生的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项目合同价款、已发生的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调整价款、已发生的索赔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后,余额(若有)归发包人所有。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用于以下情形:(1)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国家政策性人工价差调整;(3)当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或经双方认可的其它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招标人或中标人材料价格可调整5%以外的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4)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施工局部调整或施工技术工艺调整或应急工作需要发生的工程量。(6)配电房、发电机房及水泵房等设备房位置调整或采取减振降噪排烟处理等措施(目前尚未出具变更图纸)的相关调整增加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本章“3.工程付款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结算。
2.3.8 预算包干费: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2.市政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预算包干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基地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包干的内容不再依据方案或签证计算费用。3.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树穴内的泥浆清除;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的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增加费;完工后的场地清理。4.安装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10%计算,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m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对于以上预算包干内容,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付款或**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2.3.9 其余事项(如不可抗力、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调整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执行。
2.4 凡将引起合同价款调增的事项,承包人必须于拟实施14天前,将详细的报价书(含拟实施项目名称、变更部位、理由、预计造价等)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 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2.6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错报或少报的清单项目,其价格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其它清单项目中,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组价和调整。
2.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使用前必须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样板、材料合格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或工程设备)检验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并确定价格后,承包人方可采购和使用。如果在交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货不对板,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拒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9 暂估价的结算原则:本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结算原则按本章“2.工程结算原则”有关条款进行结算。各部分暂估价的结算价不得超过暂估价。其中,渣土弃置消纳费的结算原则:渣土弃置消纳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干渣土每立方米8元计取,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在统一报价范围内进行结算,结算时提供发票、土渣工程量、实际运距等作为依据。
2.10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的结算原则:暂列金额(或预留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的要求(注:必须要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导致发生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其工程量按实调整,其造价调整按本章“2工程结算原则”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暂列金额(或预留金)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11“预算包干费”的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费”的结算方式: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按照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计算,土建工程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计算,安装工程按照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10%计算,包干使用。
3.1 本工程 支付 施工预付款。
3.2 施工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按以下原则支付和抵扣:
3.2.1 施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为:按施工合同价(暂列金额或预留金除外)的 30%支付。
3.2.2 本工程 要求 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总额30%的预付款保函。
3.2.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3.2.4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从付款期满后之日起计算,****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2.5 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
3.3 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申报,承包人必须将《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付款申请书》、《施工日志》以及《施工月报》于当月26日前报监理单位核实。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款(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该支付期内因承包人违约而应扣除的管理费),于申报次月支付,因施工单位未及时申报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3.4 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 支付。
3.5 措施项目费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拨付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重**全事故的,发包人可扣除承包人金额相当于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工程管理费。
3.6 变更工程造价必须经监理单位核实,并经发包人核定后方可支付。
3.7 结算审核完成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总造价的97%,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交了等额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于次月一次性结清审定总造价。
3.8 本招标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发包人收到退还申请后,于14天内**承包人进行核实。经双方核实且均无异议后,发包人在核实之日起 14 天内****银行保函)退还承包人。
3.9 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均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0 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支付方式:暂列金额(或预留金)按实际发生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3.11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支付方式: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实际发生在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4.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条款
4.1 工程移交延误违约
4.1.1因承包人原因(具体细则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工程没有按期竣工时,承包人须在逾期第壹天起每天按10万元/天向发包人返纳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4.1.2承包人需提供各子项目的年度、季度、月、周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工期按周、月、季度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如与实际施工进度发生偏离的,由监理单位书面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如提醒后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按施工计划按时完成的,每次按5万元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4.1.3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在施工中由于发包人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等因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另计费;停工发生后,若可复工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复工通知书后3日内复工,否则,逾期第壹天起每天按10万元/天作误工违约处理。自该项目开工后,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具体停工日期由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定)累计超过3天,每月的工程进度款调整为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剩余工程款结算审核定案后支付到97%。
4.1.4承包人在进场后7天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并注明主要施工节点时间,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期考核的阶段性指标,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进度节点完成的,逾期第壹天起每天按5万元向发包人返纳逾期违约金。
4.2 质量违约
4.2.1材料违约处理:若发现材料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发包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4.2.2工程质量违约:
4.2.2.1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日常巡查或抽检发现未达到合格标准,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如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按5000元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一并扣除。
4.2.2.2如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达到合格标准,则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缴纳质量违约金。
4.3重大责任事故违约
4.3.1承包人因违反国家安全质量法规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现火灾、坍塌、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如造成发包人及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该等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出现一次重大责任事故, 承包人应同时缴纳惩罚性违约金50万元。
4.4用工违约
4.4.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经查实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应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总金额3倍的标准向发包人缴纳惩罚性违约金。
4.5 安全文明施工违约
4.5.1如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发包人及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但尚未造**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应及时改正行为并赔偿相关方的损失,如未及时整改,针对每一违约行为每持续一天应缴纳违约金5000~10000元。
4.5.2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存在野蛮施工行为,经现场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确认后,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缴纳违约金;如因野蛮施工行为,引起投诉或网络问政的,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缴纳违约金;并承担因野蛮施工行为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4.5.3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检查中的不合格项目、安全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处以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
4.5.4承包人施工现场发生工伤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按下列标准缴纳违约金:
①一次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地区建设范围内公开检查;项目部必须撤换项目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主管,一次或全年累计缴纳违约金10万元至12万元;
②一次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2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地区建设范围内公开检查;承包人必须撤换项目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主管;一次或全年累计缴纳违约金7万至10万元人民币;
③全年死亡1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地区建设范围内公开检查,并报其上级单位;建议承包人撤换项目安全主管;缴纳违约金5万至7万元人民币。
④重伤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住院、经济损失重大的火灾、设备及交通事故,缴纳违约金3万元人民币。
⑤因施工造成的道路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管线漏水漏气等全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缴纳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4.6 其他违约
4.6.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可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考勤指模打卡每月累计不到位次数超过8个日历天,超过8日历天以上按1万元/人/日历天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4.6.2 中标人施工资料必须与形象进度同步,如招标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同步的现象的,视为违约并扣除违约金5000元/每次。
4.6.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替换项目部中不称职人员,而承包人不予替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万元/人次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4.6.4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要求承包人增派项目管理人员,而承包人不予增派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5万元/人次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4.6.5发包人对上述约定中的规定并不免除承包人接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的处罚。
4.6.6承包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中途退场,可扣除承包人已递交的所有履约风险保证金。
4.6.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的任何工程任务,并勒令从现施工的工地退场,同时缴纳10万元违约金:
A、路面沉降、开裂超过规范要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B、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
C、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的;
D、承包人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原因,监理单位发出10个以上﹙含10个﹚停工令的;
E、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检时发出5个以上(含5个)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通报的;
F、业主组织的质量大检查发现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而通报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G、承包人施工资料必须与形象进度同步,如发包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同步的现象的,视为违约并扣除违约金5000元/每次。
承包人因上述违约行为而须缴纳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或结算时一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