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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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pdf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牵头人)****、(成员方)**市****公司、
(成员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 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
2. 工程地点:**市**市**镇豆豉鸡产业园。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罗发改投审〔2022〕344 号。
4. 资金来源:****财政局统筹,以争取专项债券资金为主解决。
5. 工程内容及规模:(1****工厂房,建筑面积52000平方米;(2****中心,建筑面积约5100平方米;(3)对园区周边道路进行硬底化,面积约35000平方米;(4)绿化工程,面积约5100平方米;(5)**挡土墙,长度约600米;(6)建设厂区大门及值班室、给排水、供配电等配套设施。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2)施工范围: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招标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
二、合同工期计划施工日期: 2023 年 7 月 3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6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法规文件。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贰亿贰仟零贰拾壹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柒角伍分 (¥ 220,211,740.75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捌佰柒拾柒万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壹角伍分 (¥ 8,774,589.15 元),中标报价下浮率为 1.05 %(大写:百分之 壹点零五 );
(2)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贰亿壹仟壹佰肆拾叁万柒仟壹佰伍拾壹元陆角整 (¥ 211,437,151.60 元),中标报价下浮率为 1.05 %(大写:百分之 壹点零五 );
其中: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预备费结算时:预备费是招标人预留的一笔款项,并不属于中标人的一笔款项。预备费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由于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包括不可抗力、或工程施工时发生的项目至验收结束时需进行恢复等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增加,致实际所需的工程施工费用超出本项目工程施工费招标控制价的,可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但费用的增加总额不得超过预备费的总额。
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1)设计费结算价即设计费中标价,实行设计费中标价包干,设计费结算价包含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设计变更等后续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承包人为履行合同项下设计义务产生的全部费用。
(2)工程费招标控制价为暂定价,本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按工程所在地最新季度信息公布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价。
(3)预备费结算时:预备费是招标人预留的一笔款项,并不属于中标人的一笔款项。预备费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由于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包括不可抗力、或工程施工时发生的项目至验收结束时需进行恢复等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增加,致实际所需的工程施工费用超出本项目工程施工费招标控制价的,可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但费用的增加总额不得超过预备费的总额。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郑荣洲 。
本合同的项目经理由施工负责人担任,二者为同一人,合同中有关项目经理权利和义务均由施工负责人承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市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十七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 份,承包人执 十二 份。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牵头人,施工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80988C 地址: **市**区广卫路4号六楼 邮政编码: 51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0-****3761 传真: 020-****3761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公司**支行 账号: 810********0010234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公司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公章) **市****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9938940 地址: **省**市**区**南街1208号(711)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159****8028 传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 330********48452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9222582 地址: **市罗城农校路10号第四楼
邮政编码: 5272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66-****741 传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银行**市支行 账号: 440********050119883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采用(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版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
(6)发包人要求;
(7)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
(8)施工图预算价;
(9)招标阶段价格清单;
(10)招标文件及答疑;
(11)通用合同条款;
(1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承包人建议书。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 | 1 | 招标时已提供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3 | 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
4 | … | … | … | …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所有施工图(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等文件及电子文本) | 收到项目定金款后30个日历天内 | 8份 | 可根据施工需要分批分段提供,还应提供可编辑的CAD电子版。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图审并修改后的正稿,含电子文本) | 在图纸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及修改 | 满足图审送审的需要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财审并修改后的正稿,含电子文本) | 在编制或财审预算发现问题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及修改 | 满足财审送审的需要 | |
4 | 变更设计 (含电子文本) | 工程量造价50万元以上的变更,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出图 | 8份 | |
5 | 其他设计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需要 |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 含电子版 |
注:上表对于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市**区广卫路4号19楼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属承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场地,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7天内,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发包人提供接驳口(至红线范围内),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区域的布置,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计算(方案及报价经项目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实施)。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开工前7天按根据实际需要修筑施工便道(以施工平面图红线范围为准,施工场地外的道路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道路修筑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报价内。)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4)现场交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协调施工项目部用地。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支付担保在签订合同前由发包人转账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承包人保管。
(3****银行及提****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48号)的要求,并在****建设局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即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按本项目监理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工程师权限:按本项目监理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
(2)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
(3)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承包人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金额达到人民币15万元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
(5)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
(6)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7)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
(8)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H、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9)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11)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12)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3)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1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5)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16)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6.1)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16.2)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1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8)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18.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当地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减。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18.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19)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20)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由承包人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30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设计费+工程费)的1%,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由牵头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转账或电汇至双方指定专设帐户)。
(2)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由承包人转账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发包人保管。
(3****银行及提****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48号)的要求,并在****建设局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
(5)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根据云建市[2014]9号文、云建市[2017]3号文等诚信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牵头人)获得**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AAA级的企业不需缴纳履约担保。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郑荣洲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二级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粤 244********19398 ;
联系电话: 020-****3761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市**区广卫路4号19楼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除应即时补齐手续及资料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
(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
(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时,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承包人仍拒不执行,视同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约责任同4.3.4条款。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时,将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承包人仍拒不执行,视同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违约责任同4.4.2条款。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征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3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按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其中工程款中的设计费支付到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的账户,工程款中的工程费支付到联合体(施工单位)的账户。款项(含设计费和工程费)的申请发票,均由款项的对应单位开具,发票抬头均为发包人单位名称。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交四套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的纸质版竣工图及验收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由此产生的款项在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费中扣减;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出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因施工所需修建、改建或扩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建筑红线为边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收到开工通知之日起3天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项目实施计划,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因不可抗力因素,但必须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可适当**工期,否则不得影响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接到开始工作通知后7天内,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四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与实际进度计划不符之日起7日内或已经与实际不符之日起3日内提出。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进度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金额为1万元给发包人,累计支付最高违约金为人民币金额30万元。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出现专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异常恶劣天气情形:(1)降雨量达到50毫米;(2)台风、龙卷风达八级以上(含八级);(3)对本工程雷电灾害、大暴雪(厚达50cm以上);(4)超低温-10℃;(5)超高温﹢38℃等。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签约价为基数,按照合****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承包人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设计范围内,设计费不予调价。
(2)工程费变更估价: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本合同所提及的“工程变更”均指实际施工相对于施工图纸及合同价格清单的变更。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变更估价原则如下:①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且合理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则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执行;②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的,则:a.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只是局部尺寸发生变化的,则按比例调整价格;只是材料发生变化,则仅调整价差;b.合同价格清单没有类似项目的,国家及地方相关定额有的,应套用定额价格,并按预算价乘以(1-工程费投标下浮率)计算确定。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省市政公用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他定额;c.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也没有相关定额可套用的,应按市场询价获得价格。其中主材费的定价原则同本合同约定原则;d.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并负责施工安装并按现行定额计价文件对应子目基价收取费用(扣除材料费)。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项目。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项目。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的投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本合同实施期间,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提高或降低)超过5%(含人工、材料或设备)、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提高或降低)超过10%时,为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料机价调整参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粤建造发[2007]002号文、粤建价函[2007]276号文、云建价〔2008〕4号文规定,统一以**市(或各县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以合同工程基准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调价基础,按季(月)计算相对基准期的涨落幅度。调价方法如下:
①人工、材料或设备单价的调整:基准期与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或设备信息参考价相比,涨落幅度小于等于5%时,不作调整;当涨落幅度大于5%时,则超出5%以外的人工、材料或设备结算单价按本条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②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基准期与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信息参考价相比,涨落幅度小于等于10%时,不作调整;当涨落幅度大于10%时,则超出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结算单价按本条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③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的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以上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④调价公式
涨落幅度=(B-C)/C*100% D=A+(B-C)
其中:D——某人工、材料结算单价
A——经发包人审核(或委托审核,或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某人工、材料的单价
B——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某人工、材料价格
C——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某人工、材料价格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结算阶段,发包人、承包人就物价涨落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确定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名称,双方做好调价材料的数量统计和签证工作,作为计算追加(减)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价的依据。
(2)属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第三方施工承包人的进场施工,但该部分工程不予因此调整工程造价,不得收取施工配合费(水电费除外)。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单价合同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设计费结算时,最终设计费结算价按照设计费中标价包干结算,设计费结算价已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2)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价。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一、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计价依据:
1)计价依据: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省市政公用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实施期间如有行政部门发布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的,则按新的建设工程计价文件须执行)。
2)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首先参考施工图预算编制当年最新一季度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其次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周边城市(**省内)的材料信息价,缺项部分按市场询价,最终以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证确认为准。
3)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2)工程量确定方式:
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
综合单价依据**省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当年最新一季度信息价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当年最新一季度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①人工/材料价格采用计价时工****管理部门颁布的当年最新一季度信息价,如当地没有的材料单价,可参考周边地区及市场价的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
②没有可参考信息价的,进行市场询价。
③预拌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3)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计价时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价方式:
1)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按**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2)按定额子目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执行。
(5)其他项目费:按**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计)。
(6)税金计价:按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当前最新一季度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二、合同价格清单确定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或委托审核,或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按以下表规定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或合价。
本工程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备注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 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2.1 | 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合价 | 1、合同价中,按费率计算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单独场地平整工程按4.35%计算;道路、管网工程按16.50%计算;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工程按14.50%计算;建筑工程按19.00%计算;单独装饰装修工程按13.00%计算;安装工程按35.77%计算;绿化工程按10.00%计算。 | 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
2.2 | 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 合同价中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 |
三 | 其他项目费 | 1、暂列金: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2、预算包干费:建筑工程部分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7.00%计算;安装工程部分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10.00%计算;市政工程部分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00%计算;园林绿化工程按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的6.00%计算。 3、其他:以第一、二项费用为依据,按本合同第14.1.3条相关规定计算。 | 1、暂列金额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2、预算包干费按经财审审核的预算费率计算结算。 |
四 | 税金 | (以第一、二、三项费用为依据,按本合同第14.1.3条相关规定计算) |
在预算经财政相关部门审定前,工程费的进度款请款可暂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造价款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综合单价按送审前的预算综合单价为计算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1)工程费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预付工程费合同价的30%作工程费预付款(含3%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
工程费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递交资料申请付款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具体到账时间以财政部门拨款为准;若承包人提交申请付款资料不符合约定或规定导致发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的,发包人申请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工程费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前五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不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2)本合同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办法如下:
支付期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第一期 | 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日历天内 | 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30%,如有违约的,应把违约金先进行扣减再支付。 |
第二期 | 设计文件经业主确认或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 | 支付到设计费合同价的90%,如有违约的,应把违约金先进行扣减再支付。 |
第三期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 支付到设计费合同价的100%,如有违约的,应把违约金先进行扣减。 |
注:
1、工程设计费结算时,最终设计费结算价按照设计费中标价包干结算,该报价已包括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须由设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设计单位均须积极配合,直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设计费用。
3、设计费的全过程的申请费用的到账时间以财政审批转出时间为准。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发包人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递交资料申请付款的,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若设计费到账时间迟于约定时间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形式: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造价的80%作为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工程费的80%时停止支付。在预算经财政相关部门审定前,工程费的进度款请款可暂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造价款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综合单价按送审前的预算综合单价为计算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投资审核机构审定,通过审核后十五天内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含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零星项目等),余下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向财政部门递交资料申请付款,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具体到账时间以财政部门划款为准;若承包人提交申请付款资料不符合约定或规定导致发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的,发包人申请付款时间相应延顺。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财政部门审核后十五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通过审核后十五天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造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云建市〔2018〕48号文等****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协商解决 。
竣工结算原则:
(1)设计费
1、设计费结算价按以下约定进行结算:
工程设计费结算时,最终设计费结算价按照设计费中标价包干结算。
2、设计费结算价已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2)工程费:
1、工程费签订合同价为暂定价,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或经发包人确认后,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则经发包人审核(或委托审核),依据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4.1.3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工程综合单价。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价。
若工程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3、14款规定的变更价格原则进行结算。
(3)预备费:
预备费结算时:预备费是招标人预留的一笔款项,并不属于中标人的一笔款项。预备费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由于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费用,包括不可抗力、或工程施工时发生的项目至验收结束时需进行恢复等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增加,致实际所需的工程施工费用超出本项目工程施工费招标控制价的,可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但费用的增加总额不得超过预备费的总额。
说明一:设计费和工程费的全过程的申请费用的到账时间以财政审批转出时间为准。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说明二:按****建设厅印发《****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和《****建设局关于**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市〔2018〕61号)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可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阶段工程费结算价为:阶段工程费结算价=审定的阶段结算工程费(由具备审核资格的机构审定),付款周期按本条款约定。
说明三: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2015]2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7号)、《**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17〕195号、关于印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4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2018〕10号)、《******保障厅 ****建设厅 ****运输厅 ****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总费用的3%;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按云建市〔2018〕48号文等****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费结算总费用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或解除质量保修金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7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4)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逾期到场维修,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竣工验收通过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害的地震;(2)8级以上台风(含8级);(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政府部门的政策、指令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事宜,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事宜,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项目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保险凭证。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否 。
20.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人数: / 。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小组的决定
****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市 人民法院起诉。
20.5补充内容:
1、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2015]2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7号)、《**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17〕195号、关于印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4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市〔2018〕10号)、《******保障厅 ****建设厅 ****运输厅 ****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
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执行。
3、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
承包人须按《****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政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8〕13号)、《**省市政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施工防扬尘污染和用工实名管理工作。
4、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根据《云建市〔2018〕61号****建设局关于**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接受发包人的项目资金监管。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5:廉 政 合 同
附件6: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7: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附件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牵头人)****、(成员方)**市****公司、(成员方)****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牵头人,施工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80988C 地址: **市**区广卫路4号六楼 邮政编码: 51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0-****3761 传真: 020-****3761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公司**支行 账号: 810********0010234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公司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公章) **市****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9938940 地址: **省**市**区**南街1208号(711)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159****8028 传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 330********48452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9222582 地址: **市罗城农校路10号第四楼 邮政编码: 5272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66-****741 传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银行**市支行 账号: 440********050119883 |
附件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附件4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经理 | 郑荣洲 | 施工负责人 | 助理级 | / |
设计负责人 | 孟宪伟 | 设计负责人 | 高级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李艳珠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中级 | / |
专职安全员 | 刘建豪 | 专职安全员 | 助理级 | / |
安全员 | 童思园 | 安全员 | 中级 | / |
安全员 | 杨杰 | 安全员 | 中级 | / |
施工员 | 毕彦杰 | 施工员 | 助理级 | / |
施工员 | 廖益民 | 施工员 | 高级 | / |
施工员 | 梁松虎 | 施工员 | 助理级 | / |
质量员 | 邓明俊 | 质量员 | 助理级 | / |
质量员 | 伍时海 | 质量员 | / | / |
质量员 | 王道初 | 质量员 | 中级 | / |
材料员 | 李灿鹏 | 材料员 | 助理级 | / |
材料员 | 李志突 | 材料员 | / | / |
资料员 | 肖傲雪 | 资料员 | 助理级 | / |
附件5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 **** 、(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市****公司、(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公司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市豆****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十七 份,发包人执 五 份,承包人执 十二 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 | 承包人(牵头人,施工单位): **** |
(公章) | (公章) |
地 址: | 地 址:**市**区广卫路4号六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电 话:020-****3761 |
传 真: | 传 真:020-****3761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公司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 **市****公司 |
(公章) | (公章) |
地 址:**省**市**区**南街1208号(711) | 地 址:**市罗城农校路10号第四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159****8028 | 电 话:0766-****741 |
传 真:/ | 传 真:/ |
附件6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 、(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市****公司、(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公司
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称发包人)与 ****、**市****公司、****公司 (以下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 承包人(牵头人,施工单位): **** |
(公章) | (公章) |
地 址: | 地 址:**市**区广卫路4号六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电 话:020-****3761 |
传 真: | 传 真:020-****3761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公司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 **市****公司 |
(公章) | (公章) |
地 址:**省**市**区**南街1208号(711) | 地 址:**市罗城农校路10号第四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159****8028 | 电 话:0766-****741 |
传 真:/ |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