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 |
招标文件 | |
(招标人)招标编号: | 42718-A-W-G-202309-067 |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 | TC230P0WH |
(兵器平台)招标项目编号: | **** |
标段(包)编号: | ****001 |
| |
招标人: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2023年10月 |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为自筹及商业贷款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现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招标范围: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从详细设计开始直到项目验收的设计、采购、施工、上线运行等各阶段内的工作,迁移服务,以及项目验收后的运维服务,项目文件归档,竣工验收,保修期保修,用户培训等,对EPC总承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文明、进度、费用等全面负责。
(1)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详细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主要包括供电施工、监控杆及基础施工、光缆铺设施工、门禁安装基础施工、通讯线路及配电施工、摄像头安装施工、机房环境及布置、大屏安装施工、控制中心、硬件系统图、软件系统等详细设计。
(2)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采购。主要包括:
周界防入侵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控制中心、展示大屏、人员车辆定位系统、无人机、道路测速、环境监测系统、软件系统,及配套的机房、控制中心、服务器及存储、电缆、光缆等设备、辅材;
系统基础支撑平台、项目管理集成平台、智慧安全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等软件。
(3)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施工。主要包括供电、监控杆及基础、光缆铺设、门禁安装基础、机房环境、控制中心环境、通讯线路及配电、摄像头安装支架等施工。
(4)硬件系统安装及联调联试。主要包括门禁、周界防护视频监控、高空全景摄像、人员车辆定位、环境监测、道路测速、监控中心、无人机、大屏、控制中心基础设施、配套机房基础设施等。
(5)软件开发及系统间联调联试。主要包括系统基础支撑平台、项目管理集成平台、智慧安全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等。
(6)软件系统与硬件联调联试。
(7)四线制电子脉冲围栏不在本次项目建设中。
(8)为满足现场管理需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设备进行迁移。
(9)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运维服务。主要包括故障维修施工及材料、软件硬件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等,确保系统整体稳定运行。
(10)具体内容详见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及综合材料表及发包人要求。
2.2计划工期:12个月;到货日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硬件设备到货;服务期限:竣工验收后提供24个月运维服务。实际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工程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2.3工程建设地点:**省**市辽东湾新区(中华路西、**大道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②施工资质: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扫描件);
③设计资质: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子通信广电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药行业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扫描件);
(2)财务要求:不做要求
(3)业绩要求:
①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类似项目EPC业绩或PC业绩或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工厂、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安防系统集成等相关业绩)。
注:投标人须提供的上述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应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若合同中不能明确显示的,其项目业绩无效。
②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0万元(软件及实施部分金额)类似项目(安全、应急)的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业绩,且此软件为投标人自有知识产权软件(自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注册商标或相同性质的证书等)。
注:投标人须提供的上述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应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
(4)信誉要求:无清算、破产,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提供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书)。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持有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于投标人单位,建造师签名符合规定且在使用时限内的电子证书为有效证书)。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EPC总承包项目或类似PC项目或类似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执业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工厂、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安防系统集成等相关业绩)。
注:投标人须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身份证、投标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项目负责人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
(6)施工机械设备:不做要求。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①软件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软件负责人持有PMP认证证书或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软件负责人执业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工厂、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安防系统集成等相关业绩)。
注:投标人须提供软件负责人相关证书、身份证、投标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软件负责人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
②安全负责人持有中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于投标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C)合格证书。
注:投标人须提供安全负责人证书、身份证、投标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8)其他要求:
①两年内(至本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采购过****委员会****小组)认定或视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导致否决投标(报价)的情形。(提供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书)
②投标人须承诺在招标全过程中,投标人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一旦发生投标人拒绝配合,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自动取消,并承担相应责任。(提供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书)。
③主要软件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务子系统(安全、应急)须采用成熟的软件,保证用于本项目的软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注册商标或相同性质的证书等)。
3.2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联合体协议的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或名章(联合体牵头人需加盖交易平台的电子公章),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投标要求的相应资质。
(2)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
(3)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承包范围、权利义务;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
(5)联合体各方须以牵头人的名义投标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16日23时55分秒至2023年10月25日23时55分秒(**时间,下同),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s://bid.norincogroup-ebuy.com)注册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6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此时间前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5.2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省**市**区辽东湾新区****2号楼208室。
5.3投标人递交的纸质版文件仅作为资料归档使用,如果开标现场平台软件无法获取、解密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则认为此次投标无效,不再使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参与评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norincogroup-ebuy.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上。
7. 联系方式招标人:****
地址:**省**市**区辽东湾新区****
邮编:124000
联系人:程璐
电话:0427-****618
地址:北****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05室)、9层(903-915室)
邮编:100010
联系人:余海波、陈方飞、朱宏波、王巍
电话:130****6506
电子邮件:yuhaibo@cntcitc.****.cn
8. 投诉/异议受理单位名称:****
地址:**省**市**区辽东湾新区****
联系人:姚峰
电话:0427-****158
2023年10月16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本表是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省**市**区辽东湾新区**** 联系人:程璐 电话:0427-****61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北****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05室)、9层(903-915室) 联系人:余海波、陈方飞、朱宏波、王巍 联系电话:130****6506 电子邮件:yuhaibo@cntcitc.****.cn |
1.1.4 | 项目名称 |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
1.1.5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辽东湾新区(中华路西、**大道南)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及商业贷款,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2个月;到货日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硬件设备到货;服务期限:竣工验收后提供24个月运维服务。实际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工程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准。 |
1.3.3 | 质量、安全标准 |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成品合格率100%,设计成果资料须通过招标人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 设备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材料合格率100%。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联合体协议的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或名章(联合体牵头人需加盖交易平台的电子公章),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投标要求的相应资质。 (2)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 (3)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承包范围、权利义务;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 (5)联合体各方须以牵头人的名义投标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在本建设项目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 (2)在本建设项目中采取指使、操纵、****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 (3)在本建设项目中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4)在本建设项目中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的; (5)在本建设项目中将承揽的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 (6)在本建设项目中将承揽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的; (7)在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 (8)向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的; (9)在本建设项目中未按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10)在本建设项目中擅自或与建设单位及可能涉及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提高项目实施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1)在本建设项目中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或降低服务水平,违背服务承诺的; (12)在本建设项目中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在本建设项目中由于申请人(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承揽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4)在本建设项目中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15)在本建设项目中因申请人(投标人)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6)在本建设项目中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10日以前。 形式:投标人对于需要澄清答疑的问题,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需澄清问题应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或提供盖章扫描件,并同时提供可编辑版澄清问题。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 形式:招标人以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 √允许,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的主体工作不得进行分包,承包商在进行分包时,分包方案需报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实施。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1.偏离范围除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外; 2.技术规格书只允许正偏离。 偏离范围和幅度:不限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与修改、变更公告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过时将不予受理 形式: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需澄清问题应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或提供盖章扫描件,并同时提供可编辑版澄清问题。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限:收到澄清文件48小时内。 形式: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限:收到修改文件48小时内。 形式: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不设置 √设置,总降点率不小于3%: (1)设备购置费(不含发包人供应设备)降点率不小于 1 %; (2)主要材料费降点率不小于 3% ; (3)安装费、建筑工程费降点率不小于 3 %; (4)软件费、软件技术服务费、设计费降点率不小于0 % ; (5)视频监控系统电缆迁移费降点率不小于 0% (6)运行维护费(24个月)降点率不小于 5% 。 注:以上报价均不含税。 软件技术服务费、运行维护费、设计费、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费税率按6%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安全生产费税率按9%计取,其他费用税率按具体费用对应税率计取。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要求见合同附件14《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递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万元整 (大写:拾伍万元整) 注:(1****银行电汇投标保证金时,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银行及账号:投标人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支付投标保证金时由系统随机生成。 提交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2)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境内投标****银行出具,保函扫描件上传至交易平台;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保函扫描件。 (3) 采用电子保险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险功能进行申办,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办理并生成加密保单,保险期限应涵盖投标有效期,保单由交易平台在开标前15分钟自动开启解密并传输至评标系统; (4) 投标人未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足额缴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或保证金形式、内容、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5)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按照兵器平台的规定退还。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2)投标人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串通投标情形的及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行为的; (3)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1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版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加盖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的电子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指书写签字、签名章、人名章,下同)图片(按平台要求方式)。 纸质版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同时生成的“PDF”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投标人在已经加盖电子公章旁再次加盖鲜章,封面右上角标注“正/副本”字样。纸质版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并标明页码(要求每册文件都要标明页码)。 (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单独加盖封面章、骑缝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是。 纸质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份。 电子版文件:1份(U盘,投标人需提供工程费报价明细表计价软件版部分对应的通用计价软件电子版和Excel版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5)对应的通用计价软件电子版和Excel版文件))。 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应与平台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若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与平台上传电子版不一致时,以平台上传电子版为准。 |
3.7.5 | 装订要求 | 分册要求:不要求。 装订其他要求:投标文件须采用胶装方式并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将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U盘版投标文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U盘版”字样,分别密封装订,并使用自行准备的密封袋和密封条进行密封。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平台上传版投标文件的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通过客户端软件对将要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纸质版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投标文件整体须编制页码。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省**市**区辽东湾新区**** (项目名称) 标段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A)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投标人来人送达 地址:**省**市**区辽东湾新区****2号楼208会议室, 联系人:余海波 电 话:130****6506 注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B)款,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在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单独密封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规定**序进行开标,投标人可通过平台查阅开标过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至3。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日 |
7.4.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独立银行保函、电汇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履约保证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支付至招标人下方所列汇款账户: 名称:**** 开户行:****银行****公司**辽东湾支行 银行账号:071********00006780 开户支行联行号:102****00486 履约保证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办理。 (2)采用保函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原件交至招标人,扫描件上传至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不要求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计算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委[2011]534号文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以下简称“相关取费标准“)。 招标项目每标段(包)的中标金额小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70%收取;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人民币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60%收取;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50%收取;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不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40%收取;招标项目每标段(包)中标金额大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代理服务费,工程类按相关取费标准的35%收取。 计算公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货物类差额定率累进法所计算的结果×对应档的收费比例%。 支付人:中标人。 时限: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0日内。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电汇或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取。 受益人:**** |
9.2 | 付款条件 | 具体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9.3 | 索引目录 |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列出打分索引目录, 列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与评分标准一一对应的章节和页号。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按中国兵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EPC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人、造价咨询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工程安全事故(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业主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商建议书;
(7)承包商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EPC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业主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EPC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万元) | 设计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及证书编号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EPC****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EPC****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EPC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EPC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综合评分相同的,将依照投标价格、技术、商务的优先次序,按分项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指书写签字、签名章、人名章,下同)图片及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承诺书保证 | 提交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相关承诺书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施工机械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申请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合同价款的支付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合同价款的支付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投标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
数字化交付 | 投标人必须承诺按供应商数字化交付规定的 要求执行 | ||
其他要求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 |
评分细则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35分 技术部分:30分 投标报价:3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当计算基准价时,如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评标基准价按以下方式设置: 如某个有效投标价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偏离超过±20%时,暂称此报价为“偏离报价”。 当偏离报价的数量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数量中的占比低于50%时,去掉偏离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当偏离报价的数量在所有有效报价数量中的占比高于50%(含)时,去掉20%占比数量的最高评标价和20%占比数量的最低评标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数量不是整数时,向下取整。 (2) 当计算基准价时,如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一、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1.评标基准价=(所有评标价的平均价-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0.9。 2、评标价=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备注:有效投标报价指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 | |
2.2.4(1) |
商务部分(35分) | 类似项目业绩(8分) | 在资格评审的业绩基础上: 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EPC业绩或PC业绩或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工厂、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安防系统集成等相关业绩)。 单个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每有1项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有1项业绩得4分,最多得8分; 以上业绩最高得8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的上述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应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若合同中不能明确显示的,其项目业绩无效。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业绩均有效。 |
安全管理软件业绩(10分) | 资格评审的业绩基础上: 投标人须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以验收证明文件时间为准)类似项目的(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业绩,且此软件为投标人自有知识产权软件(自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注册商标或相同性质的证书等)。 单个合同金额(软件及实施部分金额)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每有1项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 单个合同金额(软件及实施部分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 以上业绩最高得8分。 以上业绩或额外提供含软件系统集成业绩加1分,以上业绩或额外提供含移动端业绩的加1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注:投标人须提供的上述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应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业绩均有效。 | ||
项目负责人 (3分)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得1分; 资格评审的业绩基础上: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类似EPC总承包项目或类似PC项目或类似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执业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工厂、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安防系统集成等相关业绩)的得2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页、内容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属性、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签订日期及双方盖章页等能够证明上述业绩要求的材料。 | ||
财务状况 (4分) | 以投标人财务审计报告的以下数据进行评审(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合计*100%): (1)2022资产负债率进行评审。 资产负债率≦50%得2分; 50%﹤资产负债率≦60%,得1.5分 60%﹤资产负债率≦70%得1分; 70%﹤资产负债率≦80% 得0.5分。 80%﹤资产负债率 得0分 (2)根据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排名。 ****人大于7家时,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中排名前三的得满分2分。 其余投标人得分=(该投标人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标人中排名第三的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 当有效投标人小于等于7家时,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中排名前二的得满分2分。 其余投标人得分=(该投标人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标人中排名第二的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 如投标人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则得分为0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经****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包含审计报告正文内容(能体现注册会计师签字且盖执业章和单位章)、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只可提供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财务会计报表,若提供多方,则不得分。) | ||
|
| 体系认证(2分) | 具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GB/T22080、ISO27001)认证证书的,均有得2分,只有一类得1分,没有得0分。 |
|
| 软件能力(8分) | 投标人具备安全管理、物联网、视频分析软件著作权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 投标人具备软件成熟度认证证书,具有CMMI3认证证书得1分,具有CMMI4认证证书得2分,具有CMMI5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2.2.4(2) | 技术部分(30分) |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及沟通协调 (3分) | 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及岗位设置是否清晰,人员分工是否明确,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注:项目管理机构至少应包括以下人员: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材料员、机械员(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否则不得分)。根据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项目部人员配置表及其提供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投标截止时间前90天(含)内任意时间由其所属单位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进行评审;若缺证件,视为该人员为无效。 |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 (4分) | 从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的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合理、完善、有操作性和针对性,责任界面是否清晰,工程创优目标是否明确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4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措施 (4分) | 从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是否清晰合理,工期目标、进度计划控制点及关键路径设置是否明确,进度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可行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4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安全管理软件解决方案(5分) | 从安全管理、系统集成等方面是否清晰合理,满足各系统集成要求,系统是否稳定运行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5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项目采购方案及保证措施 (4分) | 从物资采购总体安排及**配置是否合理、满足项目要求,物资接保检运方案是否合理,物资交接界面是否清晰,物资采购保证措施是否全面、可行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4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施工管理方案及措施 (4分) | 从施工总体部署是否科学、合理,施工管理方案及措施是否全面、可行、有针对性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3-4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文档管理方案及措施 (1分) | 从项目信息、文档管理方案是否完整、合理,文档处理、控制、保管和存档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可行、有针对性等方面综合评审: 好:0.5(不含)-1(含)分 较好:0(不含)-0.5(含)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技术服务方案 (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从现场安装调试以及系统设备等现场维护,运维人员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技术服务方案内容全面、措施完善、培训内容完备、故障响应时间快、质保时间长、零配件及时可靠的供应方案、拟派现场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技术团队完善、经验丰富,服务技术能力强、措施到位的得3-5分; 较好:1-2分 有较多瑕疵:0分 | ||
2.2.4(3) | 价格评审 | 投标价格 (35分) | 1、评标基准价=(所有评标价的平均价-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参与计算评标平均价中的最低价,K=0.9。 2、评标价=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3、报价分数计算公式: (1)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35分; (2)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35-(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3)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35-(评标基准价-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0.5。 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修正后的报价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应被否决。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商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54
一、工程概况................................................ 54
二、合同工期................................................ 54
三、质量标准................................................ 54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54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55
六、合同文件构成............................................ 55
七、承诺.................................................... 56
八、合同生效................................................ 56
九、合同份数................................................ 5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57
第1条 一般约定............................................. 57
第2条 发包人............................................... 67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69
第4条 承包人............................................... 72
第5条 设计................................................. 80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84
第7条 施工................................................. 92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102
第9条 竣工试验............................................ 108
第10条 竣工验收和退场...................................... 110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113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15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第15条 违约............................................... 128
第16条 合同解除........................................... 129
第17条 不可抗力........................................... 134
第18条 保险............................................... 136
第19条 索赔............................................... 138
第20条 争议解决........................................... 13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0
第1条 一般约定............................................ 140
第2条 发包人.............................................. 141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143
第4条 承包人.............................................. 143
第5条 设计................................................ 149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149
第7条 施工................................................ 151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155
第10条 竣工验收及退场...................................... 157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158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58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59
第15条 违约............................................... 162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5
第17条 不可抗力........................................... 166
第18条 保险............................................... 16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
2. 工程地点:**省**市**区辽东湾新区(中华路西、**大道南)。
3. 工程内容及规模: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从详细设计开始直到项目验收的设计、采购、施工、上线运行等各阶段内的工作,迁移服务,以及项目验收后的运维服务,项目文件归档,竣工验收,保修期保修,用户培训等,对EPC总承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文明、进度、费用等全面负责。
(1)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详细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主要包括供电施工、监控杆及基础施工、光缆铺设施工、门禁安装基础施工、通讯线路及配电施工、摄像头安装施工、机房环境及布置、大屏安装施工、控制中心、硬件系统图、软件系统等详细设计。
(2)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采购。主要包括:
周界防入侵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控制中心、展示大屏、人员车辆定位系统、无人机、道路测速、环境监测系统、软件系统,及配套的机房、控制中心、服务器及存储、电缆、光缆等设备、辅材;
系统基础支撑平台、项目管理集成平台、智慧安全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等软件。
(3)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及配套集成项目进行施工。主要包括供电、监控杆及基础、光缆铺设、门禁安装基础、机房环境、控制中心环境、通讯线路及配电、摄像头安装支架等施工。
(4)硬件系统安装及联调联试。主要包括门禁、周界防护视频监控、高空全景摄像、人员车辆定位、环境监测、道路测速、监控中心、无人机、大屏、控制中心基础设施、配套机房基础设施等。
(5)软件开发及系统间联调联试。主要包括系统基础支撑平台、项目管理集成平台、智慧安全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管理系统等。
(6)软件系统与硬件联调联试。
(7)四线制电子脉冲围栏不在本次项目建设中。
(8)为满足现场管理需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设备进行迁移。
(9)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运维服务。主要包括故障维修施工及材料、软件硬件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等,确保系统整体稳定运行。
(10)具体内容详见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及综合材料表及发包人要求。
4. 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应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施工建造、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整体移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等)的编制及移交归档,缺陷责任修复以及工程质量保修和交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全部工作,并对本工程合同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全面负责。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现行设计规范与发包人的要求,在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深化完成该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设计标准不低于初步设计;提供该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相应设计服务工作。
(2)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与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物流运输、装卸与吊装、仓储保管、检测试验、安装调试等工作。
(3)软件的实施工作。
(4)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与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在达到项目竣工验收与整体移交状态之前所涉及的全部项目实体资产的施工建造工作。
(5)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项目报建、验收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审批及安装验收,质量安全监督,以及设备设施安装、检验、试验,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保证金或担保的办理交纳及相关验收等费用。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手续审批涉及的评估、评价、监理、监测、验收以及消防设施的审核、验收、水土保持的评价、后续设计、监理、监测、验收等项目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配合。
(6)按照本项目数字化交付规范进行数字化交付工作。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36个月;其中,计划工期:12个月,实际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工程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准;运维期: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11 月 20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11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成品合格率100%,设计成果资料须通过招标人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
设备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材料合格率100%。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下述价格构成属于不完全列: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6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不含发包人供应设备)(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13%,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主要材料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13%,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软件费(含税):
软件产品款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13%,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软件实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6%,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5) 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9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安全生产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9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7)运行维护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6%,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8)视频监控系统电缆迁移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9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9)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6 %,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价格清单;
(6)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说明发包人对工程建造目标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包括其附表和说明。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仅做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等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其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清单为准。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是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建议书。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作为承包人的单方承诺,但不作为合同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在本合同中有时又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在本合同中有时又称为“承包商”。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又称“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合同中工程师与监理人应做同一词语解释。
1.1.2.7工程师代表(又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工程师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总负责人,在本合同中工程师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同一词语解释。
1.1.2.8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0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1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2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又称“承包人工作”):是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以及为完成工程建设和满足本合同要求而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等。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问题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 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3.13 工程项目:是指由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本合同工程仅为其整体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5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6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7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责任]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8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9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10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1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2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3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4工程结算(又称“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与发包人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
1.1.4.15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工程结算审计金额为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结算价。
1.1.6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6.1 签约合同价(又称“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6.2 合同价格(又称“工程结算价”):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4 人工费用(又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发包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承包人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价款。
1.1.6.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6.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6.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6.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7 其他
1.1.7.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7.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1.7.4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施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工程的功能、性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1.8解释
1.1.8.1本合同中使用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1.1.8.2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编号与通用合同条件依次对应。若在专用合同条件和通用合同条件中提及同一编号,除特别注明删除或替代该通用合同条件外,应视为专用合同条件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且效力优先。
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内容与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不一致的,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条款不因该等不一致而无效,且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特别约定。
如果《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涉及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且应被视为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5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均指它们各自的最新版本,或者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做为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1.4.6在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做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应被视为已经充分知悉、了解和预见到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已经在其报价时充分考虑到了满足该等标准、规范和规程所需支付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适用该等标准、规范和规程所需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内容以外,承包人文件还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等附件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联系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即视为送达。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7.5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联系信息发出文件后,如因以下非发件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则以文件被退回之日或文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
(1)收件人身份不明;
(2)无人签收;
(3)收件人拒收;
(4)地址不详;
(5)地址搬迁等。
发件人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人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和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承包人一旦签署本合同应被视为已经授权发包人享有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包括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而复制、使用、披露此类文件的一份不可撤销、无需另行支付费用的许可,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工程或其相关部分的生命周期内,发包人和(或)对工程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任何实体均可行使该等授权许可。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应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当确保发包人免于受到任何该等索赔、损失或损害,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明确或提及以及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承包人将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用于本合同履行的,即应被视为发包人已被许可在本合同工程和项目中使用这些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发包人实施这些知识产权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如果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履行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系属承包人与第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则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能够在无需另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合法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并应确保发包人免受来自该第三人的索赔。
1.10.6如果发包人收到上述第1.10.3项所述的侵权索赔,承包人应为发包人购买有关知识产权以确保发包人能够继续使用这些工作,且不给发包人增加任何额外费用,或者对所涉工作进行纠正或更换以避免侵权,但该等纠正或更换不得偏离合同约定且不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变更。
1.11 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任何行业或技术文件或其他地方发布、允许发布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12.1承包人应在收到后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由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短缺或遗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修改补正,以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发包人作相应修改并构成影响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如确实存在错误、短缺或遗漏,但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承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19条[索赔]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或基础资料后14天内未发现存在的错误、短缺或遗漏和(或)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存在的错误、短缺或遗漏并提交说明文件的,则应被视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或基础资料是合格的和正确的,即便日后发生《发包人要求》或基础资料方面的错误、短缺或遗漏,承包人也无权就此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方面的索赔。
1.12.2如果发包人在发包时或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属于承包人设计义务范围;或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属于承包人设计义务范围,但构成对承包人的要求的。
“构成对承包人的要求”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并非仅供承包人参考,而是做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或做为《发包人要求》的一部分,即要求承包人不得脱离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自行设计或做出单方调整变动。
为避免歧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缺陷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属于承包人设计义务范围,且不构成对承包人的要求的;或
(2)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收到设计文件后的14天内)发现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发现缺陷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说明文件的。
1.12.3如果《发包人要求》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承包人应按照其中更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1.14无效条款如果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包括其中的任何条款、附件或组成部分)依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无效,则该部分应被从本合同中删除,本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保持完整效力;如有必要,双方应尽力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若双方在开始讨论修改后的30天内未能达成变更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15附件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不一致的,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并应做出对发包人最有利的解释。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开始现场施工合理所需的施工现场,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始现场施工,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以下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1) 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应承包人要求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如需要)的保护工作;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如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开展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应被视为承包人已经完全知悉并接受,该等工作条件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不增加费用。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但依据本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的情形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专用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其范围和内容,则应被视为发包人无义务提供该等基础资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获得该等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承包人请求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的,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在具****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条件时及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给予协助和配合,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供相应代办服务。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应服从承包人在工程现场的统一管理,并遵守承包人在现场有关劳动用工、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无权减损发包人权利或加重发包人责任,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或义务,亦无权对涉及费用补偿、工程价款增加、工期顺延或损失赔偿等事项做出决定。
对于任何涉及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签字仅构成初步审查和初步确认,只有经发包人审核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才能表明发包人最终予以明确和认可。为避免歧义,虽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但工程量或数量不实的任何内容,均属无效文件,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3.3 工程师(监理人)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或本合同附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本合同,无权变更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且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3.5 即便本合同有任何相反规定,所有涉及到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格调整、工程索赔、事故处理、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方面问题的决定或处理,工程师均需报经发包人批准,其单独实施行为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3.3.6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事项,如果该等事项未按本合同约定经发包人批准或向发包人报送,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代表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代表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3.4.2 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且应受限于相关监理标准规范的限制。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代表的同意,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代表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单位公章,并由工程师代表或工程师的其他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代表或工程师的其他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工程师代表或其他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5.4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错误指示、通知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但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合理异议并执行了该错误指示、通知的情形除外。
3.5.5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做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错误指示、通知等及时提出合理异议并执行了该错误指示、通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相关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本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3.6.2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如果这项确定的结果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涉及确定变更工程合同价款,则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自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均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以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均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以及申办不能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确保工程达到发包人预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目标;
(3) 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5)对承包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确保发包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和损害;
(7) 将发包人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自身和或其分包人所雇用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并及时向其分包人等支付合同价款;
(8)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9)组织收集和提供专项验收所需资料(包括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协助和参加发包人进行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0)落实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专项评估评价中提出的要求,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要求并及时进行整改;
(11)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中隐含的工作或者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系为完成工程或者为了确保工程的稳定、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工****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环保、水利、消防、气象、规划、特种设备等方面审查验收的规定;
(13)严格遵守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本合同项下做出的承诺、保证和说明,并确保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始终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14)服从发包人在现场安保、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15)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合同约定编制及移交工程竣工文件,严格遵守发包人有关工程文档及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接受发包人的相关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16)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现有设施的保护工作;
(17)统一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工作;
(18)履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自费取得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担保期限等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履约担保可以采用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独立保函、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保险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银行独立保函形式,则履约担保应按照本合同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其他格式中的内容要求开具。
履约担保应按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前交付给发包人。如因特殊情况且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担保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向发包人交付,则承包人应最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发包人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违约金。即便本合同在承包人未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形下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发包人亦有权在承包人未提交履约担保前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一笔工程合同价款,且不构成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承包人承诺履约担保的迟延交付不会对项目进度计划和合同工期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10.2款[清场]规定完成施工现场清场的情形除外。
如果工程延期或履约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前用尽,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工程延期或履约担保额度用尽时的履约担保提供要求及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则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具体标准和条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一步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且应符****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要求。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其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和(或)工程师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不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进行更换。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辞职、生病等合理原因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承包人确需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足以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劳动关系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如生病等合理原因或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3.7本第4.3款中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要求适用于首任和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人员的安排状况,并同时提交关键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承包人为关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报告中的关键人员、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人员名单不得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和本合同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之外选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工程师或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或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常驻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或连续不超过3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或连续超过3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且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4.4本第4.4款中对承包人人员的要求适用于首任和继任承包人人员。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承诺或按本合同约定应自行实施设计和(或)施工工作时,不得将由其负责完成的工程主体部分或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均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或本合同附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属于暂估价的工作事项,按照第13.4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或拒绝出具承诺书,且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一笔工程价款中扣除。
(4)如果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款而承包人未按时向其分包人付款,导致分包人不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或预计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暂时中止向承包人付款并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付未付的金额,并将该金额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价款中相应扣除。
(5)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5.7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为避免歧义,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分工,联合体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均应自行完成有关的主体、关键部分工作,不能在联合体内部再行转分包,如需对外分包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执行。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且不会对发包人权利和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为避免歧义,联合体协议的任何变更并不减轻或免除联合体各方就本合同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除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明确约定,牵头单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对联合体其他方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自然条件、地质地貌、交通条件、风俗习惯、施工现场位置、道路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和影响因素。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或)签订本合同,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实施工程相关的所有事项均能够满足要求,承包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本合同约定工期及工程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上述影响因素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不因上述因素而进行调整,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应按该条款的具体规定处理。
4.7.3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任何与现场查勘相关的足以影响合同价格的风险因素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图纸和招标文件不符合或不一致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格。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经发包人认可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工程试车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费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免费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4.9.5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第三方质量检测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进一步明确和约定。
4.9.6 承包人在工程****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予配合。
4.9.7承包人应对本合同约定各项工作的质量负责,并应对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缺陷和(或)工程质量缺陷承担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
4.9.8设计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存在“设计缺陷”:(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3)不符合有关设计深度规定;(4)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
4.9.9“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或)《发包人要求》;(3)不符合工程的功能和性能要求;(4)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为发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进行限额设计。
(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本合同中的初步设计文件与基础设计文件具有相同含义,以下相同)进行认真审阅和复核,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包人要求》等规定的错误、遗漏等缺陷的,应按照第1.12款约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并进行相应修订、补充。
(4)承包人设计文件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及适应性,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负责,并应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调整(即“设计优化”,指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改善和提高,是对原设计文件的再加工)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和原设计人批准不得自行优化调整。承包人的任何优化调整均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符合设计标准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的前提下,按通用合同条件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进行。
(7)承包人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变更的,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8)承包人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且应满足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艺包设计文件或技术许可协议)的性能保证指标、质量标准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维修性的要求,并不得低于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深度要求)。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且指派的设计人员应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范围及资质保持一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及时将承包人文件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和(或)本合同的其他附件中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和(或)本合同的其他附件约定的范围、内容、提交份数和时间等要求及时报送发包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8天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意见不构成变更。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因此引起的工期**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其存在缺陷的文件已经获得发包人审核或批准为由,要求增加消除该等缺陷而发生的费用,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该等缺陷出现的情形除外。
5.2.2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如会议费用、专家评审费用等)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时,承包人应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并应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有关补充资料。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审查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的要求,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发包人有权在审查会议前对承包人文件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但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2.3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合理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因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或审查错误(如有)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等附件约定,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工程接收之**行培训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至迟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未完成培训不应认为工程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验收。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合格和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和本合同其他约定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工程试车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和发包人。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和发包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和发包人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本第5.4款项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工程试车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和维护工程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在工程试车过程中,如果发现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有任何错误、遗漏或缺陷,承包人应应立即纠正错误或缺陷,并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发包人有权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在工程师和发包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经过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导致的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6.1 实施方法
为确保材料、工程设备及工程实施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加工、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如果本合同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具体规定,应按照此类具体方法实施;
(2) 如果本合同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则应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实施;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来实施。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量(包括合理损耗)和领用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承担增加的费用、赔偿损失等)。工程师和发包人对需用量的审核确认不影响承包人的责任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量和领用量发生超采和(或)超领事件的,由承包人办理超采和(或)超领部分的出库和(或)不予退库,超采和(或)超领部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亦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运抵现场或承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由承包人负责验收后的卸车、接收和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抵发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由承包人负责领料、以及领料后的装卸、运输(倒运)和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若该等变更指示构成影响合同价格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怠于接收或无合理理由和依据拒绝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方案,包括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采购方式等报送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批准;属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第13.4款[暂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并依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数据、技术条件、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数量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参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技术谈判、评标及验收,承包人应予配合和协助,但发包人事先声明不参加的情形除外。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采购、运输、以及验收后的接收、装卸、运输和保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且属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设备技术文件完整、清晰、准确,能够满足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保养的需要;确保其所提供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能够至少满足安装和工程试车的需要。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按照本合同第5.1.3项约定处理。
关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选择、设备监造、出厂前检查、检验和试验、超大超重件运输、接保检等方面的具体采购管理要求,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中约定。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与使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经检验合格并获得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与使用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检验合格并获得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工程师或发包人无论在工程接收证书签署前的任何时候发现承包人提供或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立即更换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专用和所有权瑕疵担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相应价款应按本合同约定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工程师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申请。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应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妥善保管、维护和保养。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6.2.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在采购和安装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该等材料和工程设备在进场前凭封存的样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应遵守相关约定要求。
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擅自更换行为的,因更换导致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免费提供和报送样品(包括供应商的标准样品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承包人未按期报送样品,导致发包人审批迟延进而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独自或与承包人共同负责封存于现场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适宜场所,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样品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封存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性质发生变化、品质发生改变、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参与投标应被视为已经做出承诺)或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实现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应被视为签约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有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能达到该等级要求的,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配合发包人以争取实现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承包人并不因此而可以从发包人处获得相应奖励和(或)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相关费用,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协助和便利,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发包人或工程师合理要求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以及提供诸如人员配合、安全保障、施工设备使用、交叉工作协调配合等必要条件。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
经检查和检验发现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检验费用、因检查不合格导致重复或扩大检测的费用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建造前对该基础的检查。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延期要求超过48小时的,承包人不得不合理拒绝。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随时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或属于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的停检点而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自费提****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免费****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取样的方法和数量,以及取样和送检的见证、试样的标识和封志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要求自费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和(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对于标准规范、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和(或)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和(或)工程师到场进行见证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或)《发包人要求》等附件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相关检验和试验。本合同相关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检验试验检测或应集中统一实施的检验试验检测,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对超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检验试验范围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当实施该指示,但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除标准规范和(或)合同另有规定或工程师另有指示以外,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和(或)发包人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但应承担重新进行试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 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和(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或)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施工工艺试验,以验证用于工程上施工工艺的成熟、安全、可行性,并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或补救
6.6.1 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任何承认、确认、批准、同意、以及参与检查、检验、试验、检测等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自行或通过工程师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和要求承包人采取以下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1) 对发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 对发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其他工作(如设计、施工、临时设施等工程实施其他部分)进行修补(补救),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3) 实施因意外、事故、不可预见的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而迫切需要的任何必要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按照上述指示中要求的时间完成相应修补工作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并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损失,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包括承包人在发包人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修补,或在发包人指示规定的时间内经修补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由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补救)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或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工程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因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补救)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6.6.4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经采取补救措施尚未满足合同约定要求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和拒绝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6.6.5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经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承包人和第三人采取的补救措施)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次数或期限且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则应被视为“无法补救”,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因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6.7质量争议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发生争议的,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可以由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质量争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由其负责修建的场外基础设施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及临时占用,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实施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应获得工程师及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承包人合理要求,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其所掌握的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信息,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对该等信息进行核实、验证和补充,发包人不保证现有场外交通设施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截至基准日期,现有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改进费用,相关风险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基准日期后,场外交通设施不再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由承包人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场外公共道路的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方面的条件和限制,并自费负责提交所需申请以及安排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和保护、赔偿等事宜。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场外道路至场内的引道),以及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承包人应谨慎使用先期已经建成的工程永久道路(如有),运输车辆荷载应符合车辆额**全荷载和道路设计荷载要求,保持道路清洁和完整,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如因施工开挖、特殊设备材料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等原因需要占用或破除先期已经建成的工程永久道路的,承包人应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多个承包人共用工程永久道路的,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各承包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
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除由发包人统筹安排运输的范围以外,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承包人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加宽、沿线障碍物清理、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承包人应确保不会因此使发包人受到任何损失和损害;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国家对施工设备(如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还应在施工设备使用前****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维护、拆除和清理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临时占地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和(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为避免歧义,如果承包人没有合理理由或适当解释使得工程师和(或)发包人相信施工进度和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或者实际上进度已经延误或影响施工质量,则应视为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最大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做为一个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合理预估和考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条件或协调,提供上述**、条件或协调仅应在按照《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是不可预见的情形下,承包人才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额外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承担相关费用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点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需为此支付费用。
7.4.3 承包人自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有义务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自行承担相应复测费用。
7.4.4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做出决定,并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上述资料中存在的错误,则应被视为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承包人无权就此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合理时间”是指以一个有丰富经验承包人的能力为标准,在考虑合理成本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复核发现发包人所提供上述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时间。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按照相关****政府****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名制管理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5.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承包人现场劳动用工事项向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发包人有权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与存储数额相同的工程价款。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到期退还发包人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0日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数额返还给承包人。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应当遵守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以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发包人另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政府****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工程师和(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安全生产问题或有违反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形的,应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处罚)。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在依据本合同第8.3款编制和提交项目实施计划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该等安全技术措施,经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受损坏,或为了施工现场附近或过往人员的安全与方便,承包人应在确有必要的时间或地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时,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保护设施。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自负费用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以保障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6.6安全文明施工费
无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或)本合同中是否单独列明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中均已经包含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将其专项用于适用法律、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果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承包人采取了相关法律、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未明确的特殊防护措施而增加了相关费用,应被视为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另行支付。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和(或)进度款时同期支付,发包人无需进行额外支付。无论任何原因,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或者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暂停相应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6)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职业健康的其他管理要求,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相关附件中进一步约定。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应在依据本合同第8.3款编制的项目实施计划中列明环境保护的要点和具体措施,并应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或)未及时通知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如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7.8.3 承包人应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4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管理要求,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相关附件中进一步约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由发包人负责。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节点位置至施工用水点、用电点等的管道、线路及所需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9.3其他临时性公用设施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单机试车所需用气/汽等临时性公用设施的提供及使用要求,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相关附件中约定。
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临时性公用设施,除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情形以外,全部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应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项目现场治安保卫方面的统一管理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现场安保管理以及对人员、车辆、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废料、剩余材料等)和设备的进出场检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和(或)本合同相关附件进一步明确约定相关要求。
7.11 工程照管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在发包人实际接收工程时尚有部分未完尾项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完尾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该部分工程实际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12大件吊装
发包人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大件设备吊装的,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适用范围和(或)设备清单。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吊装计划实施大件吊装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确保大型设备按计划吊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定期向发包人报送大型设备制造进度及出厂计划,如有计划变更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因吊装计划不准确导致大型设备不能按时吊装和/或影响工程项目其它设备吊装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相应损失。
7.13现场组装
因受运输条件限制而必须在项目现场组装完成的设备,如果该等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则承包人在确定交货方式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现场组装的设备应由承包人负****政府验收手续的办理,在现场组装过程中应接受发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将进入组装的设备情况(包括名称、数量、尺寸、规格等)、计划进入组装时间、组装期限等方面的组装方案报请发包人审查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组装方案执行,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对于设备现场组装的管理要求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组装进度计划,做好成品的保护管理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组装设备损坏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完成设备组装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14施工管理要求
承包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施工管理方面的总体要求,具体要求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相关附件中约定。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在接到发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后能够尽快开始工作,承包人应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且承包人不应就其已经开展的任何准备工作而享有向发包人主张付款和补偿的权利。
在开始工作(包括开始现场施工)前,承包人****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和惯例申请及办妥所有需要办理的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或许可。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上述所需手续或批准、许可而影响工程开始工作或开始现场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或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或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系承包人基于自身设计、施工等履约能力及市场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与发包人平等协商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不因任何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不同规定而无效。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且不得晚于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 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 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报经发包人认可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且承包人修改完善的完成时间不得影响工程的开工和实施。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报经发包人认可后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以及合同对工期的约定要求。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要求不符且经承包人自费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以基于工程实施需要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发包人和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其修订)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更不应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了变更。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其他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费用: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2) 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的;
(3) 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为免疑义,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等任何应付款项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更不得擅自缓建、停建(但因发包人原因逾期付款超过30天且经催告后35天仍未纠正的情形除外)。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后14天内仍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或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仍无法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的,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以将本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在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实施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如果应付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等款项不足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承包人追偿。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本身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造成费用增加的,由责任方在负责的范围内承担。
为避免歧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如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要求等情形)导致国家有关部门无法及时作出许可或批准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如大幅度改变了合同履行条件,增加合同履行工序等情形),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7.5工期延误的例外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工期已经充分考虑了冬雨季、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部门规定的不可以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以及政府政策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受上述因素影响的合同工期不予调整。
8.7.6工程进度的严重滞后
当承包人的实际工作进度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相比严重滞后,或者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者施工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虽经整改但上述情况仍没有实质性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也可以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人工作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解除本合同。
8.7.7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有权主张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仅限于停窝工期间的成本费用,该成本费用仅限于相应期间人工和机械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9条[索赔]的约定提出,并应附有充分的事实证明材料。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受限于本合同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在专用合同条件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发包人应按该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发包人便利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出现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的暂停、由于承包人原因为了工程合理实施和安全保障所必须进行的暂停、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等情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8.9.3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合理的费用,但任何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自行暂停施工:
(1)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致使付款延误超过35天的;
(2) 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4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的暂停工作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即应履行必要的通知、说明、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及由双方合理分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等义务。
8.9.5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设备材料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按第8.9.1项[发包人便利暂停工作]和第8.9.2项[因承包人原因暂停工作]以及第8.9.3项[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责任而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当发生工程暂停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将自身所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包括妥善保管已完工程、合理安排驻守工地的人员和机械等。特别是当部分工程暂停时,承包人应通过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置,确保各项施工因素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避免窝工情况的发生和工期的延滞。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将停工期间人员、机械的工作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超出发包人确认的工作计划之外或未按相关工作计划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怠于履行本款约定义务的,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9.6 拖长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恢复施工,则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组织恢复施工;如果发包人决定继续暂停施工,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人员、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撤离施工场地,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因暂停施工单方面取消任何工作或解除合同。
8.9.7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有权主张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仅限于停窝工期间的成本费用,该成本费用仅限于相应期间人工和机械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因工期**而增加的费用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9条[索赔]的约定提出,并应附有充分的事实证明材料。
8.10 复工
8.10.1 暂停工作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在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复工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竣工验收和退场]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9.5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9.5.1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相关设计,并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9.5.2因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应由该设备的采购方负责重新采购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如果设备是由承包人采购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装的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如果设备是由发包人采购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5.3因材料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如果该材料是由发包人(生产单位)采购的,则应由发包人负责重新采购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如果该材料是由承包人采购的,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装的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9.5.4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自费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全部费用以及由此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10.1 竣工验收
10.1.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1.2发包人在受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如有)、承包人、设计、施工、监理人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10.1.3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由各方签署工程接收证书。如果按照本合同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在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有权拒绝(签发)签署工程接收证书。
10.1.4 自签署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承包人开始履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0.1.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10.1.6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附件中进一步约定。
10.2 竣工退场
10.2.1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6)发包人要求以及合同文件约定应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已实施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承包人人员、材料、设备等滞留现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向承包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并有权从未付承包人的工程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0.2.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或)工程师的要求自费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至使用前的状态。承包人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前状态或正常使用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在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承包人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应一次性完成,如发生二次进场情况,所有与二次进场相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2.3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要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如果工程质量缺陷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与此相关的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为24个月。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存在少量经发包人要求的不影响竣工验收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的,相关工作的缺陷责任期应按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甩项协议的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但工程在约定期限之后经验收合格的,缺陷责任期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在双方穷尽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所述的救济措施后仍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应视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为避免疑问,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计算时间不因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中间交接时已经开始接收和使用工程而受到影响(如适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则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应相应顺延。
11.3 缺陷责任
11.3.1 缺陷责任
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维修;如工程质量缺陷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与此相关的鉴定费用和修复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其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2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3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或额外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11.3.4 未能修复
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进行维修,或者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承包人应承担相关修复费用以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相关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有义务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相应差额部分,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为避免歧义,在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维修或者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的选择权。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本合同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工程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进行工程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进行工程试验的,发包人也可以在缺陷修补后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工程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进行工程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或者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要求进场修复。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保修
有关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期限和具体责任,除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已有约定的条款以外,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进一步明确。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由发包人直接或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合理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1.3以下情形,不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变更或影响合同价格的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在合同范围内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等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
(2)承包人为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改变和费用增加;
(3)承包人对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缺陷工作的纠正或变更;
(4)承包人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替代方式对其工作所做的优化;
(5)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内的任何变更;
(6)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工作或为纠正其履行合同义务过失所需要的工作;
(7)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引起的必要工作;
(8)承包人做为经验丰富合格承包商在投标及本合同签订时能够或应当能够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装置操作安全及便利要求而需要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
(9)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在发包人所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所做的方案优化(即优化设计,指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和深化设计(指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以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10)不影响工程规模、功能或标准的任何变更;
(11)未改变发包人对工程的功能要求,承包人为满足本合同约定目标(目的)所做的任何变更;
(12)不涉及《发包人要求》和(或)发包人所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实质性变化的任何变更;
(13)与《发包人要求》不符的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任何变更(无论是否经过发包人批准)。
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约或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引起的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的同意或其他意见由发包人自主做出决定,承包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13.2.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受限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13条所述的变更:
(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实现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具有合同约束力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因承包人自身(包括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方面原因造成的。
13.2.4 受限于上述第13.2.3项的约定条件,如果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仅在专用合同条件已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承包人才可以按照该等约定与发包人进行利益分享。
13.2.5为避免歧义,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优化调整(即“设计优化”)只有在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且降低了合同价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才可以按照本第13.2款约定与发包人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或者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若该变更指示构成影响合同价格和(或)工期的实质性变更,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以及按照第13.3.4项(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约定确定工期调整。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合理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或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合理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的,视为变更指示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或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合同价格调整的权利(包括依据本合同第19条[索赔]要求索赔的权利)。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请示下一步工作方案。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双方未能就变更估价取得一致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处理。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承包人如果要求调整工期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调整工期申请;承包人逾期未提交调整工期申请的,视为变更指示不涉及工期调整或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调整的权利(包括依据本合同第19条[索赔]要求索赔的权利)。
13.3.5已获批准图纸的修改
在未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情形下,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其此前编制并已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图纸(即“承包人文件”),仅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发包人已批准的图纸与《发包人要求》相符;或
(2)发包人已批准的图纸与《发包人要求》不符,但发包人对此不符情形明确表示同意。
为避免歧义,如果发包人已批准的图纸与《发包人要求》不符,且发包人对该等不符未明确表示同意,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其此前编制并已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图纸时,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虽然有上述约定,但如果承包人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冲突、深度不足或与规范不符等不合格情形,则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无论发包人对有关承包人文件是否已经批准。
13.3.6因发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错漏而导致的变更
在本工程项目系在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发包的情形下,除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发包人将初步设计文件做为《发包人要求》,且要求承包人不得脱离初步设计文件而另行设计(包括高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的),若因初步设计错漏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尽到复核义务而未能发现初步设计错漏,或者在发现初步设计错漏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的情形除外。
13.3.7发包人错误指示的责任承担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错误指示、通知等(如指示进行设计变更、指示改变设计时应采用的设备等)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以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但承包人(或做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合理异议并执行了该错误指示、通知等的情形除外。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参加暂估价项目投标的,由发包人做为招标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参加暂估价项目投标的,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由承包人在招标工作开始前报请发包人在以下方式中选择确定招标主体: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做为招标人
(1)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安排、拟采用招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参加评标;
(3)承包人应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4)承包人应在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5)承包人违反上述程序未经发包人审批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人员入场,并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项目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合同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具体的招标程序、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潜在供应商的选择范围等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和(或)本合同附件1《发包人要求》中进一步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者承包人不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商一致的,除本合同(包括附件)已有约定外,由承包人选择确定按以下方式进行暂估价项目采购: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直接发包,并按本项约定报请发包人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工程师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
(2)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列明暂估价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供应商或分包商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等信息以供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请示下一步工作方案;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参与和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接洽和谈判。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承包人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
(4)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5)发包人参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技术谈判及验收,但发包人事先声明不参加的情形除外。
第2种方式:承包人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按照第13.4.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暂估价项目。
13.4.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与暂列金额有关的事项。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和专用合同条件中列明的计日工单价确定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基准日期后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双方按照本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程序调整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格不因工程设备、材料、人工价格的市场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为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义务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作成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和未约定的风险因素等)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为避免歧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以外,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所采取的固定总价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中工程结算条款所约定的程序办理工程结算。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和规费,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和(或)规费进行调整。当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项下的不含税合同价格应保持不变;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发包人在发包时提供的项目清单所列项目、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等信息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适用预付款。如双方约定适用预付款,则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逐期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4.2.2 预付款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14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用于确保承包人将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及预付款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扣回。预付款担保应采用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数额相同,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用的申请
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经审核后的数额,将应付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支付至承包人依法开设并向发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承包人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人工费用应按月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用付款申请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2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5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用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用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用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承包人应确保其每次向发包人提交的人工费用付款申请能够满足其所聘用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考虑到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时间及账期问题,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并确保第一笔进度款付款前的农民工工资能够足额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如果因任何原因发生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人应从工程进度款中补充安排资金或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拨付人工费用或其他工程价款。
自本合同项下应付人工费用的第二笔进度款开始,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后续任何一笔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提供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承包人未提供该等书面承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进度款。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该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做为对承包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偿和救济,但并不因此免除发包人支付到期应付价款的义务。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修改付款计划表,并按修改后的付款计划表支付以后各期的价款;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影响)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里程碑节点)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试验和生产考核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用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14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在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如果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与付款计划表约定的目标任务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当期应付合同价款,同时相应调整付款计划表,并将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做为以后各期付款的依据。
14.5工程结算
14.5.1工程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即“工程结算书”,以下相同),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工程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但承包人已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情形除外;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工程结算审核和审计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结算申请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工程结算申请后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完成审批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即“结算审计审核定案表”,以下相同)。工程师或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工程结算申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后120天内未完成审批和工程结算审计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请关于该事项的下步工作方案。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无疑义,即承包人已接受竣工付款证书或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或签订甩项验收协议,扫尾工作清单或签订甩项验收协议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或签订甩项验收协议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工程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工程结算审核和审计]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或签订甩项验收协议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责任]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如果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采取第(1)种方式,则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方式。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无息返还此前已经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时间(有效期限)与缺陷责任期一致。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如承包人仍有尚未完成的缺陷修复义务的,则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或者扣留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直至承包人完全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为止,本合同工程缺陷部分的缺陷责任期相应顺延。如果剩余质量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执行尚未完成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义务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相应差额部分,发包人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如经核实承包人没有尚未完成的缺陷修复义务,则应在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1天内完成支付。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4.8相应费用扣收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14.9价格附件的优先适用
本合同中与项目清单、价格清单、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合同条款约定与本合同附件14《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要求》(简称“价格附件”)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价格附件为准;因价格附件的约定导致对本合同条款内容产生复数解释的,应做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
14.10工程价款的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合同价款,承包人应确保专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一步明确与工程合同价款专用相关的具体管理要求。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超过30天的;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4)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以及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并通知工程师。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如果解除通知中载明在一定期限内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则本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的工程试验、未能通过的生产考核,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1)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继续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自负费用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且应保证移交资料的完整性,无论发包人是否已经付款。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清算:
(1) 合同解除后,在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值,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 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3)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自费完成现场清理和人员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承包人就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为避免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扩大,以及尽快推进工程后续建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转让该等合同权益,则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合同相对方达成相关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成转让手续。
为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履行本项约定的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其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如果解除通知中载明在一定期限内发包人不纠正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则本合同自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付而未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催告通知后90天内仍未支付相应款项的;
(2)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3)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4)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在解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纠正了其违约行为等,则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文件;
(3)向发包人移交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和负责已经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材料;做好永久性工程和已经运抵现场的工程设备、材料移交前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清算:
(1)合同解除前已经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项目进度计划为工程施工合理采购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所需的合理款项;
(4)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
(6)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7) 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交付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因发包人便利解除合同
16.3.1发包人可以基于其自身便利而解除本合同或工作的任何部分,前提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不得在合同解除后再自行实施或转由第三方实施被解除的合同或工作,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
16.3.2如果本合同因发包人便利而解除,承包人应:
(1)将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
(2)除非发包人另有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再签订任何进一步的合同或承担其他义务,并应立即作出合理努力来解除或中止现有合同或其他义务,但为完成未被暂停或解除的工作而有必要保留的合同或义务除外;
(3)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签署和交付所有必要文件,将承包人对合同的权利和其他义务完全授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承包人应采取必要行动,或者按发包人指示采取行动,保护和保全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
(4)承包人应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5)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并已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承包人文件。
16.3.3如果本合同因发包人便利而解除,则双方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对于承包人已经实际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该等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6.4.3项规定处理,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项目进度计划为工程施工合理采购并已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
(3)因发包人便利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该等损失赔偿应构成对承包人唯一和排他性的补偿措施;
(4)对于承包人尚未实施的工作,承包人应放弃收取相应合同价款和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交付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4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4.1独立条款依然有效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不包括支付条款)和清理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与此相关的缺陷责任条款(包括质量保证金条款和保修条款)的效力。
16.4.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4.3合同解除前完成工作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法进行结算。为避免歧义,在本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同时已经分别约定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时或本合同签订前已经承诺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在本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中无权再要求对各项价款和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发包人认为上述各项价款、合同价款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形的,则有权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或据实结算。
16.4.4撤离现场的要求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尚未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和付款为由拒绝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或拒绝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承包人均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时间撤离施工场地和移交工程。逾期撤场和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与逾期交工同等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以占用或留置工程、滞留施工现场的方法拖延撤场,干扰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建设。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或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应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应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合理顺延,但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直接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属于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的情形除外。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预期收益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即分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本合同关于[清场]的规定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就以下款项进行清算: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的价款,但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情形除外;
(2) 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按项目进度计划为工程合理采购的并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款;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5) 双方依据本合同第17.4款承担的不可抗力后果;
(6)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相关保险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在收到相关保险凭证后,按照保险凭证上列明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18.1.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相关保险费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在收到相关保险凭证后,按照保险凭证上列明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和促使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为其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包人应确保由其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保持持续有效,包括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保单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但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情形下的持续有效。
18.3 货物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为运抵现场和(或)承包人仓库(库房/堆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或者至上述货物被施工安装于工程之上且被其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覆盖为止。
18.4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持续有效,其投保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包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在投保其他保险时应尽最大努力与承包人和(或)发包人已经或将要投保的保险相衔接,避免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上出现交叉重复而发生不必要的保险费用,同时也要避免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上出现遗漏。
18.5 对承包人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取得保险凭证后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上述保险凭证的,应被视为承包人未按约定投保。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该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受益人原本可以从保险中得到的补偿金,并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补偿金。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承包人应在取得变更后的保险凭证后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变更后的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报告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无法或不能足额获得赔付的任何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按本第18条规定投保,并不因此减少其在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8.5.5保险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应确保由其购买的各项保险的保险金额足够、免赔金额合理、保险期限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应对免赔金额内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险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该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及时缴纳保险费,因未及时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未生效或失效而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所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1 索赔的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其丧失或被视为放弃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的,则其丧失或被视为放弃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3) 如果索赔事件属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的,则其丧失或被视为放弃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和(或)工期不予顺延。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14天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当期进度款中完成索赔款项(如有)的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4.5款[工程结算]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即“结算审计审核定案表”)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竣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9.4索赔的例外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外,任何一方不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特殊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机会损失等)向另一方负责。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
****人民法院起诉。
20.4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0.5 争议不停止合同义务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确认、变更或支付)解决期间,承包人应继续履行且不得停止争议所涉及的工作和合同义务,以确保本合同履行连续性和合同工期的实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停止履行争议所涉及的工作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承包人违约,但争议事项对承包人继续履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除外。
21 制裁合规承诺
21.1承包人保证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并向发包人保证其在本合同签订时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1)不是受制裁主体,也不是受制裁国家的居民企业;
(2)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与受制裁主体或国家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往来;
(3)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受制裁主体或国家传输从发包人处获得的资金、物品、信息或服务;
(4)不会要求、协助、进行或允许任何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软件或技术的出口、运输或供应。
21.2如果承包人违反了上述任何承诺保证,发包人有权:
(1)中止本合同的履行,直至承包人纠正违约行为为止,由此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者
(2)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3 软件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软件实施和集成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无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限于发包人批准的现场临时办公和仓储用地(不得作为生活暂设用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6建设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承担建设(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软硬件联调联试等)责任的期限。
1.1.4.17运维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承担运维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标准、规范的特殊要求包括:本合同工程实施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发包人招标时要求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含工程概算)中要求的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适用;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和时间:不适用;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不适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包括:按《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按《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执行。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数量和形式:按《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执行。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特快专递,不可编辑的电子邮件,工程结算以送达并签收的纸版为准。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与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相同。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8 严禁贿赂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廉洁**承诺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廉洁**承诺在本条附件17《廉洁**承诺书》中详细约定。
1.10 知识产权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11 保密
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附件18《保密承诺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不适用。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范围为准。
承包人需要占用临时用地的,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发包人根据需要予以协调。发包人对临时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的,承包人应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实行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施工用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用水接点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损耗,负责计量水表连接至各施工用水点的全部工作,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使用费用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水量的计量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校验。
(2)施工用电。发包人在整****电站,承包人的施工用电电源按照供电线路最近原则,均引自离施工区域****电站。****电站低压出线开关后的全部工作,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的线损和变损。使用费用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电量的计量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校验。
发包人提供水电价格: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性价格有偿提供水、电。在结算时按照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为依据计算。水、电用量:按照读表用量及分摊的损耗和线损、变损量为依据计算。费用结算:在工程结算价格中相应核减,由发包人在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3)施工排水
主干排水明沟由发包人组织统一实施、管理、维护;各承包人责任区域内的排水沟与主排水沟连接由承包人修建与维护。雨水提升系统投用前实行分区集中抽排,分区集中****管理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雨水提升系统具备投用条件后,则使用正式雨水提升系统进行施工排水,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排水。承包人排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环保要求。
(4)施工道路
装置区内至已完主干道路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装置红线外主干道路由发包人负责按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承包人临设区域内和施工界区内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大型设备运输和吊装涉及管廊跨路部分在大件运输、吊装施工完毕前应预留,根据施工进度按计划封闭;路口两侧部分管廊根据大件运输车组转弯半径的需要预留其地上结构。
(5)办公暂设
发包人在项目建设场地内统一规划承包人办公暂设区域,用做现场办公暂设。场地内已具备基本通行条件和排水功能。
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根据建设需求提出用地申请,由发包人审批,在已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各装置承包人办公暂设位置。承包人办公暂设及其内部设施建设由承包人负责。另外,承包人应在所承包装置承包人现场临时办公板房处,为发包人提供两间板房,供发包人在现场临时办公使用。
(6)施工暂设
施工暂设发包人统一规划,承包人负责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建设需求,在已定区域内统一****预制厂位置,****预制厂外临时道路建设及提供水、电接引点。****预制厂区域内建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因此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项目实施阶段,承包人根据建设需求提出用地申请,由发包人审批。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
(1)初步设计文件(不含工程概算)等相关资料及相应的勘察报告;
(2)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3)发包人在招标时已经提供的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前提供(承包人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应在该等设计工作开始前提供)。其中,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至迟应在开始现场施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受限于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负责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工程质量、各方关系处理、督促指导工程师行使职权、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师职权范围外的全部工作。
3.3 工程师(监理人)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执行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合同;承包人充分理解及认可,合同中关于工程师享有的任何权力,发包人亦同时享有。工程师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力均基于发包人的授权,工程师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发包人有权随时撤回有关授权,亦有权不通过工程师直接行使这些权力。当发包人与工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合同中关于承包人需要通知或报送工程师审批的事项,工程师应同时通知或报送发包人 。
无论本合同有任何约定,工程师权限应始终受限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第3.3.5项的约束。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以零事故、零伤亡为目标制订、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如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负责自担费用协调、解决和处理事故及一切相关的纠纷、索赔,如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自身的损失、向第三人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受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
3.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采购明细表,质量检验证明,设备合格证,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度报告以及其他按合同、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需要承包人提交的资料等,提交的时间应遵守合同约定。承包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向发包人移交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还有权按承包人延误提交的时间每天收取【20】万元的违约金。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和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合同履行做出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当事人实施的任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交易习惯,不得视为对合同的修改。
4.1.1承包人应将临时设施的设计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核,并在经监理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建造。承包人在拆除临时设施前应取得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4.1.2承包人应该从现场撤出被认为不合适或其行为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承包人的雇员。承包人应负责与其雇佣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应遵循和执行监理人及发包人建立的项目和现场管理程序、规章和工作制度。
4.1.3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报送文件时,均应同时抄送给发包人。
4.1.4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电缆、光缆或其它设施免遭损坏,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1.5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4.1.6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工程维护。直到工程竣工并与发包人办理完手续。
4.1.7适用规范: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的任何工作成果,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国的技术标准、建筑、化工、信息安全、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合同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标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如果合同中的标准和/或规范不一致,那么,适用较严格要求的标准或规范。
在特定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指定适用具体标准或规范。
合同生效后发布或者生效的新的标准和规范,或者标准和规范被修订,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适用这些最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但具体每一项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是否适用须报发包人批准。如果发包人书面确认使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应当采用这些新标准、规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
4.1.8承包人应熟知:
在合同生效以前,承包人被认为已经熟悉为执行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承包人熟知项目的性质、项目所在地情况;承包人熟知项目对设备、材料的特性、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熟知执行项目所需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其它工作/服务的性质与工作量;承包人熟知为执行项目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物资供应以及施工机具设备进、出项目现场的要求;承包人熟知为执行本项目的交通运输条件和情况;以及作为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知悉的所有执行合同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候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它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上述事项对项目的影响以及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承担这些责任和风险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1.9现场进驻权: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以及相关规定进入项目现场。在未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或承包人不符合发包人规定的进入现场条件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驻现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为保证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款项切实实现专款专用,支付渠道流畅,承包人应在项目建设****银行开立项目专用帐户。承包人承诺同意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期间随时对承包人的专用帐户的支出情况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进行的工作。
4.1.10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附件 1:《发包人要求》中文档管理要求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版 6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PDF 电子版二份(U 盘、光盘存储各一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前 。
工程最终交付前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工资按时发放;承包人需对发包人现场现有设施加以保护,如有损害予以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4.1.11多次进场及退出场
由于扫尾工程、迁移工程,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多次进场及退场。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到场开展工作。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 10%;****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应参照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中所列的格式或者按照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开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均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给发包人。如果因特殊情况,履约担保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向发包人交付,承包人应最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违约金。如果本合同在承包人未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形下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未提交履约担保前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一笔工程合同价款,且承包人保证履约担保的迟延交付不会对合同工期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届满。
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工期延误或履约担保额度用尽时补充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前的30天内或履约担保额度用尽后15日内向发包人继续或重新提供履约担保,以确保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继续或重新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工程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继续或重新提供履约担保为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在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该笔违约金(如适用)。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2)担任过与本合同工程项目专业和规模相同或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转包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个月现场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即“出勤率”)的80%(即“出勤率”不低于80%),且不得少于【24】天。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能达到上述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发现两次以上的,承包人应加倍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包括发包人所制定的负面清单在内的各类失信名单并可以对外公布。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发现两次以上的,承包人应加倍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包括发包人所制定的负面清单在内的各类失信名单并可以对外公布,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换回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无论因何种原因,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开始履职之日起连续履职时间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工期的【60%】,即便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也应按照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累计超过2次的,同样应被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中止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关键人员包括软件实施负责人。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项目管理机构于合同签订2周内提交报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于开工前10天交。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与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留存于发包人处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关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关键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为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转包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发现两次以上的,承包人应加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中止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换回原工程总承包关键人员。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发现两次以上的,承包人应加倍支付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软件实施的主体工作不得进行分包,承包商在进行分包时,分包方案需报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实施。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分包商确定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确需分包的或者需要对已经经过发包人同意和确认的分包进行调整变更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分包人名单提交发包人确认,并从经发包人确认的名单中选定分包人。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4.6 联合体(如有)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合同项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造价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分工,联合体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之下,其均应自行完成有关的主体、关键部分工作。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第4.7款的约定执行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被视为已经取得了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已经预见到了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为避免歧义,如果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提供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资料,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下水含量、水位高度、土质情况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存在局部差异的,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不可预见的困难,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9工程质量管理
4.9.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规定,且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承包人设计文件变更的约定:受限于本合同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按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执行。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报送审查的范围、内容、提交份数和时间等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和附件9《承包人设计管理要求》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以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为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承包人文件报送审查的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发包人予以配合。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以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
5.3 培训
提供系统现场安装部署培训,使发包人技术人员能够独立进行安装部署,编制并提交系统安装部署运维手册及系统应急预案。
承包人在系统实施过程中,应对承包人进行全方位的知识转移,对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应达到具有熟练查询各种手册和维护手册的能力;能够对系统级的错误进行初步判断的能力;能够独立安装、部署、调试系统。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相关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说明以确保发包人人员具备能够对、硬件设备、软件进行操作的能力,编制并提供操作使用手册。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提交的竣工记录份数:纸版6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PDF电子版二份(U盘、光盘存储各一份)。
5.4.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的份数和形式:纸版6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PDF电子版二份(U盘、光盘存储各一份)。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不适用,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手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适用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结算要求:不适用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方案的报批约定:承包人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需报送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批准;未按要求审批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入场。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选择:承包人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对于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0天将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和方法)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参与承包人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全过程;对于一般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的10天内将招标采购结果报送发包人备案。重要设备材料和一般设备材料的划分标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包人要求》和(或)本合同附件10《承包人采购管理要求》中约定。
承包人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推荐供应商名单,但并不表示承包人必须在推荐名单内选择,承包人应选择或提供与名单内供应商或品牌具有相当品质的供应商。发包人未提供推荐供应商名单的,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供应商名单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参与承包人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全过程。
发包人推荐或审核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行为,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其所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其他采购管理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监造、催交催运、制造过程中以及出厂前检查检验试验、接保检等,详见附件10《承包人采购管理要求》。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照工程师指示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按《发包人要求》中相关规定执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应执行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的特别约定: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地点;经检查合格,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后续工序的施工。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不适用。
6.6 缺陷和修补(补救)
6.6.5承包人无法补救的认定标准:经采取补救措施超过【2】次或因采取补救措施延误工期超过【60】天且仍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应被视为“无法补救”。
6.7质量争议
关于质量争议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解决。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专用和临时道路的手续和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行权),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场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不负责提供现有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由承包人自行取得。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工程所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附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置的施工围墙或者以其他障碍物(如河流等)围合的由承包人实施管理的区域推定为场内外交通边界。工程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用地范围之外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水体作为施工区域或者施工活动支持区域(如材料、设备存放区域;构件现场制作、加工区域等)的,以临时占地的许可文件、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等载明的临时用地范围边界推定为场外交通与场内交通的边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维护、拆除和清理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临时占地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需要占用的临时用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发包人根据需要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费用(不包括发包人统一规划提供的施工暂设、办公暂设和生活暂设的用地费用) 由承包人直接支付和承担,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对临时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的,承包人应根据需要向发包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按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做为一个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合理预估和考虑施工过程中所需**、条件或协调,提供上述**、条件或协调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无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时间:发包人至迟应在开始现场施工日前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承包人至迟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后【7】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农民工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 和或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到发包人办公地点或项目现场讨薪事件、集体上访或直接起诉发包人,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施工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承包人应按附录A《安全管理协议书格式》所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承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间始终遵守该协议书的约定。
7.6.3 文明施工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
7.7职业健康
发包人对承包人职业健康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职业健康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
7.8环境保护
发包人对承包人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承包人应按附录C《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格式》所规定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并承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间始终遵守该协议书的约定。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发包人不提供相关设施。
承包人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费用按《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执行。
水、电用量:按照读表用量及分摊的损耗和线损、变损量为依据计算。
7.9.3关于其他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洪、防汛排水就近接入发包人提供的排水系统,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排洪、防汛排水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和维护。【施工废水、施工泥浆、生活污水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严禁排入以上临时排水系统】。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生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由承包人自行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进行收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单位进行清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现场集中办公区需接入发包人污水管网的,应事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并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
用于本合同工程实施的蒸汽和气(压缩空气、氮气等):不适用。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通讯、网络服务,由承包人自行与服务提供单位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承包人要求可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配合,相关服务费用由承包人直接向服务提供单位支付。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时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保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工程项目现场治安保卫方面的统一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及其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
7.14施工管理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管理方面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关于施工管理方面的总体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2《承包人施工管理要求》。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的准备工作: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开始工作条件仅限****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即初步设计文件(不含工程概算)等相关资料和本合同附件1《发包人要求》中****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8.2完工及竣工日期
完工及竣工日期的约定:按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发包人对项目实施计划内容的特别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专门列出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相关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中应有以下施工方案及要点:
(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方案及设计实施要点。
(2)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及施工实施要点,试运行实施要点。
(3)项目阶段划分。
(4)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本合同附件15《承包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要求》的规定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对各项工作分解与项目各控制环节契合,制定关键路径的里程碑节点并提出里程碑节点的有效控制措施,承包人应用关键路径法或类似的方法准备网络图,合同签订一个月后提交业主批准。所有重要的施工节点,日程表应提供详细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合适的顺序,内容包括各种施工程序、采购时间、施工图纸的批准、建造、设备和材料配送及类似耗时工作。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一式2份初步进度计划,该计划可采用横道图形式,内容应包括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需完成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相关项目工作。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依据承包范围向发包人递交一个详细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是一个具有前后逻辑关系、明确关键路线和关键控制点的网络计划,编制深度应达到分部分项工程。该计划一旦经发包人批准,将成为承包人工作的基准,和计划工作的目标,是用于建立进度检测基准并进行跟踪测的依据。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见发包人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完工及竣工日期延误的,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持续5天的暴雨、暴雪、冰雹等;持续5天超过40度或低于零下20度;持续5**风 、龙卷风或7级及以上大风等。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9暂停工作
8.9.1发包人便利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的责任承担:因发包人便利暂停工作超过30天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所受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未超过30天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试验: 不适用。
10.1竣工验收
10.1.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完成所有硬件的安装调试;完成软件实施及验收;
(2)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并符合合同要求;
(3)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4)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1.6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
关于工程项目的档案验收要求,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附件16《承包人档案管理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等标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组卷和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档案资料。
(1)土建工程中的钢结构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电气、暖通、建筑智能化等竣工文件应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进口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商检文件的管理,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关于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的要求:承包人的项目文件档案管理应符合发包人项目文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承包人应至少指定一名文档收发单点联系人,专职负责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项目文件的发送和接受业务。
关于工程项目的档案验收要求,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附件16《承包人档案管理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等标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组卷和向发包人移交竣工验收所需档案资料。其中:
关于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的要求:承包人的项目文件档案管理应符合发包人项目文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承包人应至少指定一名文档收发单点联系人,专职负责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项目文件的发送和接受业务。
关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要求: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展和完成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开展上述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成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固定资产转资备查薄登记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预转资及移交资产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工作。
(3)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并提交资产移交清单及有关资料。资产移交清单一般包括建构筑物移交清单、需要安装设备移交清单、不需要安装设备移交清单、工器具移交清单和办公及家器具移交清单。
10.2 退场
10.2.1承包人建设期全部工作完成后并通过完工验收,即可退场,进入运维期,运维人员进场。
10.2.3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11.6 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不适用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不进行利益分享。
13.4 暂估价:无
13.5 暂列金额:无
13.6计日工
关于计日工单价确定方法的约定: 无 。
13.7 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变化引起的调整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变化引起调整的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者颁布实施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规范,在按照规定必须执行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规范时,或者经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适用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该执行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或)标准规范,但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做调整,相关风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为避免歧义,当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项下的不含税价格应保持不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遇下列情况时可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1)由发包人、承包人釆购的设备、材料划分范围调整;
(2)发包人要求取消部分承包范围中的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安排实施的;
(3)国家增值税计税办法调整;
(1)由发包人、承包人釆购的设备、材料划分范围调整,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价、数量按投标报价清单中单价和数量及调整数量计算;
(2)发包人要求取消部分承包范围中的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安排实施的,按投标报价清单取消部分相对应的费用;
(3)因国家增值税计税办法调整引起的费用按实调整,即以不含税金额为基准,税率按新增值税税率执行。
14.2 预付款:不适用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不适用。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时间:不适用。
预付款担保形式:不适用。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设计费: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文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业主数字化交付工作,承包人提供全额设计费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的95%;剩余5%作为尾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2)设备款:货物卸运到交货地点,经到货验收合格且在收到承包人出具给发包人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承包合同价中该设备50%的到货款;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支付总承包合同价中该设备20%的安装款;运行验收合格,且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最终验收单和全部技术资料,发包人签署的数字化交付移交证明一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20%,该设备款的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3)材料费:材料运抵合同工程现场并检验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后,支付至该批到货材料采购总价的95%作为到货款,其余主要材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4)软件款及软件技术服务费:系统上线运行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付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30%,运维期满后付10%尾款。
(5)安装费、建筑工程费:承包人交付全部交工资料、发包人签署的数字化交付移交证明一份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提供累计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结算金额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合同中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结算金额的95%,交付全部转资(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所有转资资料)和交工资料后付2%,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的工程量和工程结算。
(6)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单独列支并专款专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约定金额的50%,剩余50%安全生产费根据施工过程实际使用情况随安装费、建筑工程费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或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安全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项核算进行核查,若有结余,在结算中扣除。。
(7)建筑工程检测费用(土工试验室检测)、安装工程无损检测费用按实际的量和合同单价从EPC承包商合同价款中扣除。
(8)运维费:运维期满24个月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后一次性支付。
(9)视频监控系统电缆迁移费:运维期满24个月且迁移工作全部验收合格后,提供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后一次性支付。
(10)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提供税率为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比例支付。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14.4 付款计划表:不适用。
14.5工程结算
14.5.1工程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申请的时间: 如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未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催促后在30天内仍未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编制工程结算书,并由发包人单方完成审核和工程结算审计,该等单方审核和工程结算审计的结果对承包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工程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应符合附件21《****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
工程结算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且应符合发包人的结算具体要求。
14.5.2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可以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不适用 ;
(2) 预留 一定比例 的结算款;
(3) 其他方式: 不适用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不适用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设计费5%、建筑安装工程费3%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不适用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如果承包人在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仍未向发包人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则应被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但剩余质量保证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所受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执行。
14.10工程合同价款的专款专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合同价款专用相关的具体管控要求:承包人****银行开立账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授权发包人享有****银行专门账户内资金进行查询的权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合同价款均将****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或其授权单位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在该专门账户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当期和(或)之后各期应付工程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开设和(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发包人及时足额申请人工费用支付,或者发生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发生农民工到发包人办公地点或项目现场讨薪事件、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农民工直接起诉发包人代位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且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对应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部分或全部暂停或解除本合同;每发生一次擅自分包事件,发包人视违约程度每次扣除承包人违约金50-100万元,具体扣除数额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了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负费用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为止,且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如果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或)工程师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按不合格设备、材料价格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包括整改前的暂停施工),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10-10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扣除数额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各项发包人管理要求的行为,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量和领用量发生超采和(或)超领事件的,由承包人办理超采和(或)超领部分的出库和(或)不予退库,超采和(或)超领部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亦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予以赔偿。
(9)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以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果为准的前提下,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审计,出现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5%】情形的,承包人应承担超出部分的基本审核费和效益审核费(如有),并应按超出部分的基本审核费和效益审核费【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审减率=(承包人报审价-发包人审定价)/承包人报审价×100%。
(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其修订)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关键性节点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人民币【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最终合同工期未发生迟延,则发包人可以在最终工程结算支付时返还已经扣收的该等违约金。其中,关键性节点工作包括【完成详细设计日期、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工程中间交接日期】。
如果承包人的履约能力不符合发包人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或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关键性节点工作进度迟延,且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要求整改或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仍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并交由第三方完成。
(11)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每发生一次应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移交竣工文件等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05%】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文件等资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续提交竣工文件等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
(13)承包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等)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或)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
(1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但经鉴定或认定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或经返修整改后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在工程质量不低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如果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已经无法整改或已无整改必要,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经双方就让步验收质量标准、降价数额、责任承担(包括损失赔偿)等协商一致,发包人可以降价让步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装置生产考核失败的,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如装置生产能力未达到合同约定保证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如装置能耗超出合同约定保证值,则每超出【0.1%】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保证值,则每减低【0.1%】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如其他考核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保证值,则每发生一项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对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含工程概算)进行优化调整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中的设计费用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对原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中的设计费用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8)承包人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批准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在材料、工程设备使用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不影响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9)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或)工程结算审计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业主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或对业主审核(审计)结果不及时反馈意见),每发生一次,应照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文件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场的清场的,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0.1 %】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监理人发岀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3合同解除前已完成工作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以下“按比例折算”的方法进行结算:
1.如果合同总价中的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款已分别列明,则在已完成的设计、采购、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前提下,合同价款结算按照各部分工作实际完成的比例分别折算后累加计算;
为避免歧义,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则就承包****工作部分,承包人应免收设计费。
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发包人能够证明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于发包人后续工作没有价值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六级以上地震、八级以上大风、政府指令性停工、战争、瘟疫等。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关于设计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保,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1.2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投保。
18.1.3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按照下述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死亡赔偿金不低于100 万元/人;
伤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年;
保险期限应至少涵盖从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起至撤离施工现场止;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及分包人应为执行合同而在现场或其它地方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投入和使用的各类工程设备(包括有行驶牌照的车辆)、办公设施和进场材料等办理相应保险,投保的金额要保证一旦这类设施和设备等遭受损坏或损害,能足够用于清运和现场重置,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人身事故全部保险最高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人。相关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上述各项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需要**保险期限的,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担,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寻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本条所述全部各项保险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其中与免赔额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予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寻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抢险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第18条及专用合同条件第18条的具体约定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7: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8:承包人质量管理要求
附件9:承包人设计管理要求
附件10:承包人采购管理要求
附件11:承包人HSE管理要求
附件12:承包人施工管理要求
附件13:承包人数字化交付管理要求
附件14: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要求(包括其附件)
附件15:承包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要求
附件16:承包人档案管理要求
附件17:廉洁**承诺书
附件18:保密承诺书
附件19: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20:统一使用指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要求
附件21:****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22:合规承诺书
附件23:工程项目资产交付管理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适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无约定的,按50年计);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防腐工程为【2】 年;
7. 保温、保冷工程为【2】年
8. 其他防水、防渗工程为【5】年;
9. 长输管道主体工程为 年;
10. 炼油化工装置主体工程为 年;
11.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在保修期内持续维修未果,在保修期满后仍持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保修期满后发现的、经确认属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6.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一位置经过两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
6)出现其他违反本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如承包人未履行保修责任,导致发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法律和其他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能修复该质量问题而使发包人遭受的任何和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害。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要求承包人承担。
五、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能够证明质量缺陷是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1.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可能做出的任何修改、修订、补充或改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承包人在本质量保修书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本质量保修书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解决方式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相同。
3.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