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授权****于2023年10月19日(星期四)上午9:00****监察大队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出席听证会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由****总工程师黄慧敏同志担任主持人,****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社区(村)民代表等,会议应到听证代表23人,实到代表22人。
(二)听证会议程情况
听证会共有七项议程,分别是:1、听证员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3、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4、主持人阐述 5、听证代表发言(每个代表发言不超过5分钟);6、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7、听证会总结。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或建议
(一)陈述制定**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及有关重点条款。
1.起草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广等特点,能有效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我市以来,存在投放总量过多、投放无序、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等问题。如何规范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出行,营造良好社会出行环境,是目前较为迫切的问题。
2012年,****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指导加强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017年,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指****车行业管理工作。2022年,****政府印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车行业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监督局牵头重新修订了《办法》,起草完成****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运营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四)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
(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3.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设施规划建设、车辆投放和退出管理、运营企业责任、租用人责任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对象为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范围为**市**。
(二)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政府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局牵头,****运输局、市**局、****管理局等部门和(自行车投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分别进行政策制定协调、配额管理、停放区设置、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企业方面,明确了运营企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投放以及服务保障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安全生产等管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设施规划和建设
《办法》****警察大队、****建设局****公司等单位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方面的职责要求。
(四)明确车辆投放和退出等相关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公共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监督局****中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统筹管理投放配额,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服务质量考核、企业运营情况等因素,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五)明确运营企业的具体运营责任要求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要配备线上和线下运维人员,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运维管理。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具备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运营企业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实行租用者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运营企业要为租用者购买骑行保险,加强对车辆日常的调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租用者信用约束机制。运营企业还要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营信息等数据接入监管部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六)明确租用者责任
《办法》明确租用者要按照租赁服务协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七)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监督局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局、****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不按要求投放、违反交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监督局和市**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二)听证代表陈述意见
人大代表:无意见
政协委员:无意见
市**局:无意见
市市监局:无意见
市交通局:无意见
****环境局:无意见
市住建局:无意见
市发改局:无意见
****政府:无意见
****社区代表:无意见
****社区代表:无意见
****社区代表:无意见
****社区代表:无意见
****社区代表:无意见
******公司代表:无意见
汉海信息****公司代表:无意见
**车便捷****公司代表:无意见
****公司代表:无意见
群众代表(3名):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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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