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2023年养护设备及工程车辆购置(第二批)第1~6、8、11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 1 标段:
成交候选人:****(响应报价:****800.00元)
第 2 标段:
成交候选人:**腾庆五****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第 3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354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3578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359200.00元)
第 4标段:
成交候选人:**中联****公司(响应报价:864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8280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光谱****公司(响应报价:891000.00元)
第 5 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2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第 6 标段:
成交候选人:**中联****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第 8 标段:
成交候选人:**佳威****公司(响应报价:654000.00元)
第 11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响应报价:****000.00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购人:****/****集团****公司
地址:**省**市**区金****车站****公司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731-****6225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公寓综合楼
联系人:雷女士、聂女士
电话:0731-****5781/****2202
异议受理机构:****集团****公司经营部
通信地址:**省**市**区金****车站****公司
电话:0731-****6225
监督部门:****集团****公司****办公室)
地址:**省**市**区金****车站****公司
电话:0731-****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