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财采〔2023〕10号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比博展(北****公司
地址:**市**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5号15号楼A区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称,****博物馆临展厅展柜设计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独立柜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OC2010S19-809)、展柜织物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OCT****256-1125)系虚假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光财采〔2023〕第2****公司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并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人民币1,237,500元)。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瓯创****公司(下称“****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OC2010S19-809及OCT****256-1125的两份《检验报告》。****公司回复确认,你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检测报告是冒名伪造的虚假检测报告。另经查询****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两份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相关投标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材料、****公司提交的《****财政局回复函》、****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中比博展(北****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听证会听证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经检测****公司确认为虚假报告,且经查询****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官网亦未查询到检测报告。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亦认可了上述两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由此可以认定,你公司提供的两份报告与事实不相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及听证陈述,本机关认为:供应商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你公司关于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故意为第三方所蒙骗,****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现****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187.5元(人民币1,237,5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县级国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202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