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 ||
****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
****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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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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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14:59:12 | ||
****9316.100000 | ||
合同编号:****
****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发 包 人: 罗 定 第 一 中 学
承 包 人:(联合体主办人)****、
(联合体成员****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十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
承包人(全称):****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市**市附城街道迎宾路207号。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罗发改投审〔2023〕94 号。
4、资金来源:通过2023年省际边界地区专项补助资金和市财政统筹解决
5、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1300.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81.43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楼一幢。
6、工程承包范围:
完成****综合楼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配合相关报建等工作;
(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准备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批复概算以及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相关配合服务。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 各节点工期如下:
1、设计周期为 30 个日历天。
根据业主进度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
同时,自签订合同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2、施工工期:为 210 个日历天。从 2023 年 11 月19日至 2024 年 6月 15 日竣工完成。具体进场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批准的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等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由施工图设计费(以下简称设计费)和工程费用组成。其中:
设计费合同暂定价为:¥ 369722.10 元,中标下浮率为 0.50 %;
工程费用合同暂定价为:¥ ****9594.00 元,中标下浮率为 1.00 %。
(1)设计费合同价为中标价,结算时本工程设计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办法,其中工程设计收费以预算审核的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
工程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1-中标下浮率)×60%(施工图设计占比)进行结算。
2、工程费用合同暂定价为中标价,合同承包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和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为计算依据,**工程费合同承包价=(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绿色施工防护措施费)*(1-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防护措施费,(其中:绿色施工防护措施费和暂列金额两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下浮),此价格作为修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价。**工程费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以外,结算不作调整。合同结算价款以县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为准。
3、如本工程的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组成,其中工程款项中的设计费支付到联合体设计单位的账户,工程款中的工程费支付到联合体施工单位的账户。款项(含设计费和工程费用)的申请发票,均由款项的对应单位开具,发票均以发包人单位名称开具。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徐华玲、身份证号码:342********4193247;注册证号粤244********01150);
设计项目负责人:(颜欣然、身份证号码:440********9251332;注册证号:粤高职证字第100****013685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5****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合同条款;
(6)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合同条款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或合同附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工程设计、施工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其他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中工程费部分发票、收取工程费部分款项,设计费由联合体成员方收取、开具发票。发票须以业主单位名称开具。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
十一、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2023 年 10 月 23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限时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合同的份数:正本 玖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叁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陆 份,副本 /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牵头人,施工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94192T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1976E
地址:**市**市附城街道迎宾路207号
邮政编码:527200 邮政编码:527200
法定代表人: 陈世平 法定代表人:谭大云
委托代理人: 陈法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66-****503 电话:0766-****298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126.com 电子信箱:****@126.com
开户银行:****联社附城信用社 开户银行:****银行**市支行
账号 800********608925 账号:446********00321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市**区先烈东路121号
邮政编码:510000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0024
传真:/
电子信箱:****@qq.com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流花支行
账号:822********500000111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工程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服务依据
设计依据:
(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中标函(文件);
3.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
4.投标书。
第四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2.工程建设地点:**市**市附城街道迎宾路207号。
3.工程规模、特征:项目用地面积约1300.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81.43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楼一幢。
4.工程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 。
5.承包方式: 总承包 。
6.预计设计工作量: / 。
第五条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1 | 设计任务书(含规划设计条件)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3 | 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 各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4 | 地下物探基础资料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5 | 勘察报告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6 | 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成果与批复文件(含概算)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
7 | 报规方案成果与批复文件 | 1 | 设计工作开始3天前 |
第六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完善前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 各15份 |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深化成果;初步设计深化成果提交确认后2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 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满足有关审批和审查部门的报送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核进度修改,直至取得批复为止。 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数量应满足承包人办理报审、报批及存档的有关手续和要求。 3、如有关评审或审批因设计原因未批准的,由承包人负责。 4、提供设计成果时一起提供检测合格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 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3日内完成补充、修改。 6、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数量为已办理各项审批、审核通过作为定稿的数量。在此之前,承包人仍需向发包人提交审批、审核部门要求的资料数量作为送审资料。 |
2 | 设计电子文件(非加密且可编辑AutoCAD的版本及不可编辑的PDF版本) | 随设计文件一起提交 | ||
3 | 竣工图(提供电 子文件光盘2套, 含PDF和CAD 格式) | 配合牵头单位编 制各专业竣工图 文件,竣工验收合 格及牵头单位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文件后20个工作日 | ||
备注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 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 6、上表内容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承包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
第七条 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为 30 个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自收到初步设计确认文件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标人须确保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图机构审查)。
第八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工程设计费合同暂定价为: 369722.10 元,中标下浮率为 0.50 %。
(1)设计费合同价为中标价,结算时本工程设计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办法,其中工程设计收费以预算审核的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
工程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1-中标下浮率)×60%(施工图设计占比)进行结算。
本工程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施工图深化设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等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2、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中标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设计费中标价的 80 %;
(3)预算审核通过后15天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95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之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 %;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在承包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发包方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3)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4)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设计文件要求修改设计,承包人应负责作出设计修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且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设计阶段实际工作量,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8)发包方应当将工程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
(9)发包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发包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包方做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10)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11)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设计。
(12)发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13)未经承包方许可,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2.承包方责任
(1)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2)承包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价。
(3)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4)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价款。
(5)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或修改。承包方在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包方的指导与协调。
(7)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9)承包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10)外国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必须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营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设计业务活动。
(11)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接设计任务。
(12)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13)承包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14)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15)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全部属承包方所有,发包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造型、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承包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承包方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
3.发包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设计,发包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4.由于承包方的设计错误,给发包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承包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付给发包方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5.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可少付该阶段设计费的1%,提前时,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该阶段设计费的 / %(经批准生效)。
6.发包方如延期交付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 / 元。
7.承包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0.1%。
第十二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发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发包方应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机关****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发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 设计投资控制
1限额设计
1.1本工程设计工程费用限额约为 / 万元人民币(为经批准的招标概算金额)。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规模,确保工程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1.2承包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配合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1.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1.4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承包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1.5承包人应对预算的准确性提出建议,如果工程预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承包人必须对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2.设计变更
2.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等。
2.2承包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质量控制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承包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
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承包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3.承包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承包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工作效率。
4.如果承包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服务
1.承包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员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1.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1.4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1.5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1.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1 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奖励
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承包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 / %奖励承包方。
第十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 / 年。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3 种方式解决:
1.向 / 申请调解;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项目****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 / 。
第二十条 设计合同的索赔
(一)设计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当因一方当事人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二)承包方的索赔
1.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承包方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设计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工期索赔。
2.发包方在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工期索赔。
3.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4.因其他原因属发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损害时,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索赔。
(三)发包方的索赔
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发包方因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2.承包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赔。
3.承包方完成的、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项目施工困难,发包方也可提出索赔。
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可提出索赔。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2.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1.本合同需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2.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一分部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略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分部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市合创****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公司、综合资质 ;
联系电话: 0766-****909 ;
电子信箱: ****@163.com ;
通信地址: **市**区**大道158号5楼 。
1.1.2.5 设计人:
名 称:****设计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
联系电话:020-****0024 ;
电子信箱:****@qq.com ;
通信地址:**市**区先烈东路121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叁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临时设施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自行发包工程还需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材料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用地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5%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陈法林 ;
身份证号: / ;
职 务:项目经办人 ;
联系电话:133****7027 ;
电子信箱:****@126.com ;
通信地址: **市附城街道迎宾路207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按时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工程支付担保提交方式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金额为中标价(设计费+工程费用)的1%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排水、电力和燃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②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徐华玲 ;
身份证号:342********419324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粤244********01150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粤244********0115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粤**B(2018)****632 ;
联系电话:0766-****298 ;
电子信箱:****@126.com ;
通信地址:**市龙园路59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现场施工技术质量、控制材料合理使用、安排施工班组作业、日常指导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编制施工方案及跟踪落实施工方案的每个环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2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擅自变更,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要求。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实行分包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一定要分包给可靠的符合工程技术资质的承包人,并要将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报送给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同意的分包单位,承包人不能选用。未报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一律不能进场。
(3)分包单位企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总包单位相同,若分包给低类别的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按分包单位类别计算。
(4)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约定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本工程履约担保(即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 。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金额为中标价(设计费+工程费用)的1%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卜晓雁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1474 ;
联系电话: 0766-****929 ;
电子信箱: ****@163.com ;
通信地址: **市**区**大道158号5楼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国家行业标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公司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②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规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合同后3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3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②政策处理问题;③不可抗力。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该工程建设规定所有的设备、材料、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项目等所有检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检验合同由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进行的所有检测检验项目及检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室内空气检测、沉降观测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变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价款变更增加造价的,承包人必须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预算书)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进行初审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处理。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给予奖励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为签订合同前28 天)相应单价或价格,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费发生涨落的,****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费和合同履行期调整系数与基准期调整系数对比的差值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单价、费用、系数)。
(4)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合同履行期价格均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政策性文件调整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总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最终以市财政审核为准: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在本款下述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0%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作为结算依据。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其相应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按招标文件第14.2款执行;③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文件第14.2款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④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需要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14.2款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一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4)措施项目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政策性文件调整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总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最终以市财政审核为准: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在本款下述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0%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作为结算依据。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其相应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按招标文件第14.2款执行;③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文件第14.2款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计价与设计图纸匹配,且投标前无相应答疑的除外);④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需要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14.2款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一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调整合同价款,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4)措施项目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按合同价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从前四次进度款中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版**省工程综合定额,其中预算包干费按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施工形象进度报发包人同意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施工图预算**费×(1-中标下浮率)(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包含工程费用预付款),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审核总造价的8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市财政划拨的款项后7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一式两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竣工图)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审核中心审核,由市财政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以该日期作为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最****财政局****中心审核)的97%;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收到市财政划拨的相关款项后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28日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收到市财政划拨的相关款项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
20.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建设部****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事实施细则》、《关于**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市〔2019〕4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
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53号)执行。
3、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
承包人须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施工防扬尘污染和用工实名管理工作。
4、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根据《云建市〔2018〕61号****建设局关于**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5、承包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接受招标人的项目资金监管。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廉政合同
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5: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附件6: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补充条款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全称)
承包人(全称):****,****设计院有限公司 (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址:**市附城街道办迎宾路207号 | 地址:**市龙园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话:0766-****218 | 电话:0766-****298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联社附城信用社 | 开户银行:****银行**市支行 |
账号: 800********608925 | 账号:446********003215 |
邮政编码:527200 | 邮政编码:52720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市**区先烈东路121号 |
邮政编码:510000 |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20-****0024 |
传真:/ |
附件2: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附件3:
廉政合同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设计院有限公司(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玖 份,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各执 叁 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 壹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址:**市附城街道办迎宾路207号 | 地址:**市龙园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话:0766-****218 | 电话:0766-****298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联社附城信用社 | 开户银行:****银行**市支行 |
账号: 800********608925 | 账号:446********003215 |
邮政编码:527200 | 邮政编码:52720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市**区先烈东路121号 |
邮政编码:510000 |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20-****0024 |
传真:/ |
附件4: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 **** (全称)
承包人:****,****设计院有限公司(全称)
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 与****,****设计院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戴**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址:**市附城街道办迎宾路207号 | 地址:**市龙园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话:0766-****218 | 电话:0766-****298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联社附城信用社 | 开户银行:****银行**市支行 |
账号: 800********608925 | 账号:446********003215 |
邮政编码:527200 | 邮政编码:52720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公章)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市**区先烈东路121号 |
邮政编码:510000 |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20-****0024 |
传真: |
附件5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或业主):
乙方(施工总包企业):
****银行):
丁方(人社部门):
戊方(行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位于的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及监管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账户开立
(一)乙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丙方开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账户接受丁方、戊方的监管。
(二)工资专户对应的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施工总包合同金额(单位: / 元):
工资支付比例: /
工程类别: /
(三)本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本专户开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二、账户资金收入
本项目施工总包合同价 / 元人民币。在账户开立后,甲方按照施工总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按月按实际进度将工人工资款划入本专户(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
三、账户资金支出
(一)本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二)丙方从本专户向工人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时,应根据乙方和丙方共同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要求,由乙方向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代发工资汇总表(发放批次、总笔数、总金额)和经加密的工资明细表电子文件,丙方核验乙方提交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批次、笔数、金额一致后,按乙方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电子文件2个工作日内办理代发工资。
(三)分包单位委托乙方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代发工资委托书》。
四、资**全与账户监管
(一)丁方、戊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设****银行。
(二)本专户不得提取现金,****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办理单位结算卡时仅开通查询功能。除了转账划入施工项目对应分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外,不出售支票等结算凭证。
(三)乙方不得使用本专户资金向没有纳入实名登记范围的工人发放工人工资。
(四)丙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本专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五)乙方授权丙方向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专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异常信息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六)丙方做好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因过错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丁方、戊方查询专用账户资金情况时,丙方应当予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专用账户监管期****机关等有关单位对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查封、冻结、扣划情况时,丙方按相关程序处理,同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乙、丁、戊四方。如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账户撤销
(一)乙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甲方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并征得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向丙方出具《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申请表》。
(二)乙方完成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或甲方与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且从事本工程的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乙方可以办理本专户撤销手续。本专户被撤销后,账内余额归乙方所有。
(三)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可办理本专户撤销手续,丙方应当配合;本专户被撤销时,丙方应当将账内余额归划转到乙方基本账户。
六、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一)存款****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丙方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浮动幅度确定。如在本协议期内,人行调整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本协议基准利率同步调整;如遇国家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的,本协议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由乙、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
(二)起息日:起息日自资金到达本专户之日起计算,按月/季/半年/1年结息,付息日为日。丙方应在付息日将利息款划付至本专户。
(三)丙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办理。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负责人签章: 丁方、 戊方负责人签章:
丙方(印章) 人社部门(印章) 行业主管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6: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
实名制管理的补充条款
甲方:**** (全称)
乙方:****,****设计院有限公司(全称)
为确保该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和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现就该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和实名制管理制度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1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约定:
按照《**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按现行的各相关规定办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按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现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计算。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建设单位应协助****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落实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
(三)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和覆盖。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2、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1)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3)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4)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
(1)纳入监理范围。(2)落实检查工作。(3)加强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落实的责任和标准:
1、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落实下列“6个100%”措施:(1)施工现场100%围蔽。(2)
工地路面100%硬地化。(3)工地砂土100%覆盖。(4)扬尘作业场区100%洒水压尘。(5)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6)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2、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下列“七个一”标准:(1)一套连续拍摄的视频监控设备。(2)一个防尘设施齐全的车辆出入口大门。(3)一张工地扬尘防治信息公示牌。(4)一座标准洗车池槽。(5)一套专用洗车设备。(6)一条车辆放行栏杆。(7)一套排水系统。
2.1工程用工实名管理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8〕1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现行的各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进度款约定按时拨付进度款并每月按时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的额度,单独拔入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每月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工人考勤、银行流水账、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开设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开户名称: / ,银行: / ,账号 / 。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日期:2023年10月23 日
乙方:****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日期: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综合楼建设工程EPC总承包 | |||||||||
5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徐华玲 | 二级注册建造师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 |
技术负责人 | 谢启高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建筑施工工程师 | |
造价管理 | / | / | / | |
质量管理 | 伍韦彦 | 土建质量员 | / | |
材料管理 | 陈小明 | 材料员 | / | |
施工管理 | 杨燚华 | 土建施工员 | / | |
安全管理 | 钟达宏 | 专职安全员 | / | |
机械管理 | 谭洪云 | 机械员 | / | |
资料员 | 陈锦汉 | 资料员 | / | |
其他人员 | 张银琴 | 劳务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