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原县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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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价发﹝2018﹞38号),****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发改委、城管局、**局、住建局关于印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发改发﹝2018﹞191号)文件精神,参照市区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不分昼夜和车型,停车不超过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小时1元;连续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二、相关规定
(1)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类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有合法车牌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的车辆出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
(3)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两年,届满重新报批。
2023年 9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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