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总局****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1号
江****公司(913********275256R):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办税服务厅公告栏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局通字〔2023〕第13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县**镇犹江大道31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局通字〔2023〕第13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局通字〔2023〕第13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分局通字〔2023〕第136号)
****总局****税务局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分局通字〔2023〕第136号
江****公司:(913********275256R)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
依据:
《****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通知内容:
****总局****税务局的工作安排,请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前,提供江景嘉苑项目相关纳税遵从情况进行核实,请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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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