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2023年)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计划、市场主体库
八、****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十、****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地址:**省**市**县建设路153号
邮编:625500
电话:0835-****557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大队
主要职责: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对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股室负责人:陈千华 联系电话:137****2352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 别 | 备 注 |
1 | **** | 高羽 | 男 | |
2 | 231****8035 | 徐朝伟 | 男 | |
3 | 231****8034 | 马玉芬 | 女 | |
4 | 231****8029 | 张燕 | 女 | |
5 | 231****8024 | 刘涛 | 男 | |
6 | 231****8032 | 唐利平 | 女 | |
7 | 231****8033 | 杨崇蒙 | 男 | |
8 | 231****8022 | 胡可 | 男 | |
9 | 231****8023 | 陈千华 | 男 | |
10 | 231****8028 | 罗茂飞 | 男 | |
11 | 231****8036 | 路王波 | 男 |
三、****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cn/gongkai/show/201********632-080604-00-000.html
四、****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政府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单位:****法院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行政办公室。
地址:**省****3楼。
电话:0835—****557。
行政执法责任制
《****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政府令第278号)
《****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的通知》
七、****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计划、市场主体库
(一) 随机抽查事项
1.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等
检查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作出重大变更等。
2.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省**国水法>实施办法》、《**省村镇供水条例》等
检查对象:供用水单位(企业)
检查内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等情况。
3.水利工程质量及防汛抗洪检查
检查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国防洪法>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
检查对象: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检测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检查内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等情况;防汛抗洪相关职能落实情况。
4.河道采砂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
检查对象:砂石企业
检查内容:是否遵照《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开采。
5.水政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等
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检查内容:是否遵照《中华人民**国水法》等规定。
6.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
检查对象:水利行业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参与单位(人)、项目参建单位。
检查内容:各招标参与单位(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项目参建单位标后监管。
(二)检查对象名录库
1.全县10个乡镇
2.采砂点9个
序号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1 | ****砂场 | 高益强 |
2 | 喇叭河镇新地头一、二组砂场 | 高益强 |
3 | ****砂场 | 高益强 |
4 | 小河镇**2组砂场 | 汪永志 |
5 | 小河镇顺河1区砂场 | 汪永志 |
6 | ****砂场 | 杨方元 |
7 | ****砂场 | 杨方元 |
8 | 小****砂场 | 杨方元 |
9 | ****砂场 | 杨方元 |
八、****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司法部关于印发《****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
****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 办政法〔2016〕229号)
(三)《**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
(四)《**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十、****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检查内容 | 监管方式 |
1 | 取水监管计划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取水单位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 双随机、一公开 |
2 | 水利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计划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市场主体资质条件、招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3 | 水利工程专项监管计划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建设程序、强制性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四制”执行、质量、安全、投资、进度、验收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监管 |
4 | 河湖管理专项监管计划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 双随机、一公开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 双随机、一公开 |
(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不予、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
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的,不予罚款。 |
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不予罚款。 |
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
5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的,不予罚款。 |
6 | 围湖造地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围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
7 |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
8 |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影响的,不予罚款。 |
9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不予罚款。 |
1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管理处罚的,****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罚款。 |
11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 | 《**省**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由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改正且不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12 |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 | 《**省**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破坏程度轻微,不影响防洪排涝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予罚款。 |
13 | 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 《**省**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废弃物不影响行洪能力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予罚款。 |
14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尚未开展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撤销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15 | 违反《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之一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16 |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