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开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业务办理地点 | 监督举报电话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规划区住宅及非住宅9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住宅及非住宅40/平方米。 | ****财政局 | 平方米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承财城建【2017】20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县规划区 | 在**县规划区内进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扫码缴费 |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招待所、军人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 ****三楼东侧。 | 0314- ****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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