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评审因素设置不合规
1. 项目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2021年大寺镇老旧村庄综合环境提升项目采购文件评分项中关于“专业化方案评价”、“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规章制度方案评价”等评审因素,存在“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优于或满足”等非量化用语表述。****燃气锅炉改造项目采购文件评分项中关于“施工安装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等评审因素,存在“针对性、合理、较好”等非量化用语表述。
上述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
2. ****燃气锅炉改造项目评分项资信部分评审要求提供“合同金额为50万以上的锅炉改造业绩,每项得5分”。
上述内容构成《****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二)项目评分项减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2021年大寺镇老旧村庄综合环境提升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中存在“投标文件不完整缺页的,扣两分”;**市****执法局执法车辆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中存在“响应文件不完整缺页的,扣两分”。
上述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
****政府采购制度适用不当
2021年大寺镇老旧村庄综合环境提升项目、大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代理项目、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市****执法局执法车辆租赁项目和****燃气锅炉改造项目适用法律规章制度等不规范,委托代理协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或招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出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
(四)资格审查不规范
2021年大寺镇老旧村庄综合环境提升项目资格审查不规范,“资格审查情况表”无相关审查人员签字;大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代理项目招标文件中描述为“开标后,****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现****委员会。
上述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执行不规范
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分所属行业,且评审过程中给予中建津泓(天****公司与中基吉诚(天****公司评审价格扣除,不影响成交结果;****燃气锅炉改造****分所属行业,小微企业认定需提供相关国家部门颁发的“中小企业认证证书”复印件。
上述内容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关于“(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第九条关于“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和第十一条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请********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整改情况报送至我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