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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 示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拟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日—11月30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文林镇文林路一段380号(****),联系人:张力心,联系电话:135****7899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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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建设厅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建设的实施意见》(眉市发改〔2021〕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适用范围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地勘招标应提**行。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并说明理由,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县政府审签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采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四条招标方式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后,由行业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文件后,****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司法局、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金融局、****中心、****中心等部门,对审定后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
参考**省内同期类似项目,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设计、采购、**工程费用为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第七条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确保充分竞争。
方式一:投标报价下浮比例。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20%,**工程费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结算条款包括:
施工、设计合同价。项目中标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一个月或前1/3的工期时间内,按照经审批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经招标人审核后,****中心评审。施工合同价=财政评审价×(1-投标下浮比例)。
设计合同价按照发改价格(2015) 299号执行,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规则,以最高限价作为计算基数,设计合同价=计算所得金额×(1-投标下浮比例)。
施工、设计结算价。工程结算时,施工结算价高于或等于施工合同价,按施工合同价进行支付(合同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可调差的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施工结算价低于施工合同价,按施工结算价进行支付。
设计结算价以发承包双方最终确定的施工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设计结算价=计算所得金额×(1-投标下浮比例)进行支付。
方式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形式,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计价方法参照《****建设厅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采购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的抽取分为设计、施工、造价等类别,根据所实施项目情况具体分配。
第十条评标办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一条交易模板及合同文本
**市行业主管部门有EPC招标文件模板及合同文本格式的,招标人原则上应按照模板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格式,对模板中固定部分应不加修改的引用。
第三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土地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环节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审计决算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负总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依法进行分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场平、地勘、设计和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控制的监理责任,原则上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单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全过程咨询单位职责
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量、价全面负责,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复核,把控过度设计,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对预算信息价缺价材料进行梳理,做好市场调查。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认质询价工作,检查收方、签证、变更工程量、价格资料,配合审查进度款、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
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服务范围等,由建设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强化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在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对同类项目的功能、效果、技术、成本等进行摸底和比较,项目在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做深做细,编制深度应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建设内容要明确,投资概算要准确。
第十七条精心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实力、类似业绩、项目经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人员、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标准、履约担保、专用合同、付款方式、风险分担、质量保修等精心设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选择到优质优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科学控制造价
设计控制和造价控制的“双控”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最核心的环节,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和造价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不得改变优选方案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单位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规范、本省同期计价定额、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本地同期造价信息和有关标准、政策规定编制预算,****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控****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需认质询价的材料(设备)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认质询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仁投审〔2023〕xx号)文件(待本次修订更新)之规定执行。****政府造价监管部门核对沟通时,应有其投标时明确派驻该项目的造价负责人参与,询价结果未确定前严禁实施采购。建设单位依法委托造价单位开展造价竣工结算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合理统筹作业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按照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与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相比产生的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县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并不得违反本文件第七条之规定,且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手续办理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可采用现金或保函等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牵头单位缴纳至建设单位指定账户。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保证质量安全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五条明确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要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财评、****管理部****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落实责任追究
在项目建设中,有关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