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让 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市黄材镇黄材村、千手大道南侧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给乙方,该宗地2018年以划****集团下属公司**县炭河**文化旅游****公司(现为****)(权证号:湘〔2018〕**市不动产权第****311号)。根****管理委员会会议(宁资委〔2023〕5号)核定,鉴于该宗地属无偿划拨供应,同意以200万元/亩(总价款5613万元)的价格,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
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出让年限:50年。
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18708.86㎡,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叁万元整(¥5613万元)。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0.6;绿地率:≥40%;建筑密度:≤20%。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23年11月12日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自出具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前往自然**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冠
电 话:0731-****1472
拟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左浩然
电 话:150****0770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