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自然保护区技防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0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原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条”内容如下:
30 | 质疑 | 1.供应商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按照《**市公共**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蚌政秘〔2020〕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异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异议质疑受理操作指南》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2.对采购文件质疑须在开标3天前(不含法定节假日)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
现更正为
30 | 质疑的提出与提交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递交方式:(任选其一) (1)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2)书面形式递交。 |
(二)原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条”内容如下:
31 | 非正常投标行为 | 1.投标人(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3)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2.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流标的,不再接受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账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投标担保的; (3)实行电子开标的,投标人没有在线参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6)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7)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3.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或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2)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现更正为
31 | 非正常投标行为 | 1.投标人(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3)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2.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或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2)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三)原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内容如下:
“9 投标品牌
9.1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供应商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若供应商所投品牌为非推荐品牌,其所投品牌主要参数标准须高于或相当于推荐品牌主要参数。
9.2 为了鼓励竞争,集中采购机构在必要时将依法组织对拟投品牌进行品牌评审。”
现更正为
“9.1 为了鼓励竞争,集中采购机构在必要时将依法组织对拟投品牌进行品牌评审。”
(四)删除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技术资信评审评分表”内容如下: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不良行为在披露期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技术标评分中,扣除其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值。 (2)扣分以《**市公共**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27号)认定标准记录为准。原根据《**市公共**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蚌公资〔2021〕76号)进行扣分,仍在披露期且市场主体未完成记分调整申请并经监管部门审批的,扣分以蚌公资〔2021〕76号文认定标准记录的为准。 (3)联合体投标的,以各联合体成员中不良行为被**市及其所辖县****管理部门累计扣分最高的为准。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五)原采购文件中“第五章第六条第4点”内容如下:
“4.******研究院检测验收项目(不能检测或验收的除外)
4.1无需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研究院检测或验收,经******研究院检测或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4.2需要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研究院检测或验收,经******研究院验收检测或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继续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或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发出退款通知后5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现更正为
“4.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验收项目(不能检测或验收的除外)
4.1无需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或验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或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4.2需要支付预付款或提货款的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或验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检测或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凭质量检测或验收报告书才能继续支付合同价款;因产品检测或验收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1)第一次被检测或验收为不合格后要求再次检测或验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测试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处理。经最终检测或验收不合格中标成交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发出退款通知后5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货物拆除外运,逾期未处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财产所有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更正日期:2023年11月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本次更正公告视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县沱湖乡沱湖街劳动路1号
联系方式:189****71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县青****花园10号楼102-202号
联系方式:147****99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泽春(采购人)、叶波(采购代理机构)
电话:189****7130(采购人)、147****9957(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