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旭水河流域旭阳片区水环境 综合治理 工程 (项目名称)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旭水河流域旭阳片区水环境 综合治理 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改革局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 , 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资金和地方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旭阳镇
2.2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污水提标改造3万吨/日;**污水管网 1.5公里;垃圾收运210吨/天;清理河道湖库垃圾1万吨;清理底层污泥2万方;生态护岸2公里;**人工湿地1平方公里;**生态隔离带2平方公里。
2.3 设计服务期限:60个日历天。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设计一个标段。
2.5 招标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报审和后续服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18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20000m3/d及以上设计业绩 。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证书 近5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 ****处理厂污水处理20000m3/d及以上设计业绩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单位不超过2家(含牵头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成;(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全面实施;(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11月06日 10时00分 (**时间,下同)进入《**市公共**交易平台》(http://login.****.com/?zigong)工程建设投标系统入口,凭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联系电话:028-****9858)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11月27日 09时3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和 《**省建设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省**市**旭阳镇**街347-6
邮 编: 643000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 话: 0813-****502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市**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
邮 编: 610200
联 系 人: 余先生
电 话: 028-****9888
传 真: 028-****9888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3年11月03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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