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3375/202311-00054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 | ****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标题: | 【环评决定公告】 关于****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墙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公司:
你单位报来《****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墙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报批稿)》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公司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所列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等进行建设。
二、****经济开发区**路西侧(东经116°18′42.016″,北纬32°39′26.042″,为扩建项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园区规划。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在枫颍铝业二期铝材、板材生产项目的5#厂房(PVC板材厂房)基础上进行扩建,新购置覆膜机等设备,不改变二期项目现有铝材、PVC板材生产能力,仅以二期项目产品“PVC板材”一部分(10万m2/a)为原料,进行覆膜工序,PVC板材覆膜后即为项目产品:PVC墙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万平方米墙板。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强化厂房的封闭措施,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覆膜废气与二期项目的挤板废气经同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避免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3. 认真做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覆膜废****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须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等相关制度。
4. 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大于《枫颍铝业二期铝材、板材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表》中已批复的总量。
5. 《枫颍铝业二期铝材、板材生产项目》的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要求仍需按照颍环行审字〔2018〕81号批复文件规定执行。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如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营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其它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或运营。
****
2023年10月12日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生态****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