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3)6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安****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山北麓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安****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山北麓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859.34万元
投诉人:****
地址:甘****工业园区**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安****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地址:**省**市阿克塞县**路22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区天庆大道676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盛****公司
地址:**省**市**区果园镇西沟村温室小区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绿青****公司
地址:**省**市**区段家滩604号九楼东E区054号
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鲁家沟**置区
第四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雁西路2468号-11号
第五包中标供应商:**泽瑞****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29号春光丽都23-1-1号门店
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新****公司
地址:**省**市**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2398号第1单元10层1001室
第七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雁滩乡雁南路2208号
第八包中标供应商:**县****公司
地址:**省**州玛****林业局旁)
第九包中标供应商:**县苗友育苗苗圃
地址:**省**州**县附****畜牧局养鸡场隔壁)
第十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科技街17号2楼东
第十一包中标供应商:**市塞丰****公司
地址:**省酒****中学西侧
第十二包中标供应商:**鼎鑫******公司
地址:**市**区天通北苑一区甲6号楼1至3层02内三层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0月26日收到的****对“**安****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山北麓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第一包至第十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关于“业绩”的评分项,对类似项目业绩具体指哪种情况未予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未进行正面答复,且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业绩”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至今)类似或本项目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注: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在投标文件内”,前述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投标人提供与该项目类似或同类的业绩均可得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形。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保活措施”、“管护方案”、“运输方案”、“补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的评分项,未体现出具体且量化的评审标准,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委员会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保活措施”、“管护方案”、“运输方案”、“补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项缺乏可评判依据的情形。另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仅允许设置客观评审因素,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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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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