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角长亭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1日
****门诊、内科住院综合楼
八
角
长
亭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 ****
代建方: ****
供应商: ****
签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甲方)
代建方(全称):****
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八角长亭工程
2.合同标的及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391.99元
大写:壹佰柒拾叁万陆仟叁佰玖拾壹元玖角玖分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3.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1)起始日期:2023 年 月 日,完成日期:2023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75 天。
(2)地点:**市生态产业园聚财路与绿汀大道交****医院
(3)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机械设备、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
4.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合同金额的10%;②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但进度款的累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③经政府结算审计后6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100%;④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税务专用发票。
5.履约验收方式: /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书一式 捌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代建方执 贰 份、监理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代 建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p;
委托代理人:
备案部门:****政府****办公室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发包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金额
3.1 合同标的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工程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
1.2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58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4 图纸和供应商文件
1.4.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日内 ;
发包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数量: 3 套 ;
发包人向供应商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目录 。
1.4.2 供应商文件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包括: 开工报告及资质备查文件、工程技术资料(含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安全资料、备案资料等)、工程施工管理资料(试验资料、质检资料、施工资料、管理性文件等)、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计量文件、变更报告、结算文件、工程影像视频等;
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10个工作日 ;
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 套 ;
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3 套纸质版 1 套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供应商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起 14 日内 。
1.4.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供应商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供应商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项目业主代表。
1.6 交通运输
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6.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供应商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场外道路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损坏,供应商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供应商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供应商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关于发包人向供应商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由供应商负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供应商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交通及其他设施。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7 知识产权
1.7.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供应商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工程 。
1.7.2 关于供应商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供应商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7.3 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工程质量
2.1 质量要求
2.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则供应商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处罚,并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保修要求: 按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国务院 2000 年 279 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保修。
2.2 隐蔽工程检查
2.2.1 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和代建单位批准,供应商所施工的任何隐蔽工程均不能实施覆盖,当供应商施工的隐蔽工程已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和代建单位,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报请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3.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1 安全文明施工
3.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负伤率小于1.5‰; 2)杜绝重大机械事故; 3)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严重环境污染,特大辐射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 5)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和会议; 6)达到文明工地评定标准。7) 无条件遵守“碧水蓝天”的相关规定。
3.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管理部门的要求,供应商应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供应商对施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3天提交。
3.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工程绿色施工管理目标要求达到市级以上绿色施工 (环境保护) 优良工地标准, 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时按合同价的 0.5%处罚。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全绿色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绿色施工措施的投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绿色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不按照安全绿色施工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绿色施工设施,发包人有权对供应商扣除其安全绿色施工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费用,渣****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管理工作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邵政纪 2015-39 号) 的规定。
4. 工期和进度
4.1 施工组织设计
4.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4.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在工程开工14天前,供应商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供应商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在周五前提供当周进度统计报表和下周进度计划表,在施工过程中,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供应商应按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额外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发包人、代建方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4.2 施工进度计划
4.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4.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3.1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
4.4 开工
4.4.1 开工准备
关于供应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供应商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4.4.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供应商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4.5 测量放线
4.5.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供应商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4.6 工期延误
4.6.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经监理人、代建单位、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 非供应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监理人、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供应商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人和代建单位提出报告, 监理人和代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供应商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4.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供应商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 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中雹和 10mm 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
5. 材料与设备
5.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供应商承担。
5.2 样品
5.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供应商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供应商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供应商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审查,如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供应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供应商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3)供应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并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供应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5.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1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 试验与检验
6.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1.1 试验设备
施****试验场所:要求供应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要求供应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如有,供应商、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6.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如有,供应商、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7. 变更
7.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7.2 变更估价
变更程序:确需变更的,由供应商提出,报监理,发包人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且还要执行市****领导小组有关规定。
7.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1)当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
2)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无类似的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计取;
合同单价(投标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单价,供应商按照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监理和代建单位审核后确定。
①套用《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
②计费基数执行**省现行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7.3 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供应商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供应商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8. 价格调整
8.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上涨、影响成本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变更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10. 验收和工程试车
10.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0.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0.2 竣工验收
10.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0.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供应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供应商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0.3 工程试车
10.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供应商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供应商 承担。
10.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0.4 竣工退场
10.4.1 竣工退场
供应商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1. 竣工结算
11.1 竣工结算申请
供应商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竣工结算报送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供应商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供应商的合同价款。
11.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后由代建单位详细复核,由本****公司进行审查,****公司在收到监理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后90天内审查完毕,给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发包人及供应商认可后,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审查报告,四方(发包人、代建单位、供应商、审计单位)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结算审减超过8%以上部分计取的审核绩效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结算审减率超过15%的,给与施工单位审减10%的罚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四方确认的审计结果出具后 30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最终结清
11.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供应商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
供应商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1.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最终结清 证书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7 天内 。
12.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 年(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12.2保修
12.2.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2.2.2 修复通知
供应商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供应商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供应商应在48小时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紧急情况必须于12小时内到达。若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达到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缺陷或损坏,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公司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在未经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结算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修复缺陷或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
13. 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3.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供应商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
13.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供应商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13.2 供应商违约
13.2.1 供应商违约的情形
供应商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机械、材料、工具、垃圾等,工程施工中多余材料、垃圾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每发现一次,供应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供应商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文明事故等社会不良影响,供应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万元;受到报纸、电****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供应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工序验收严格按照“三检制”和“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的原则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原则,发包人有权对供应商罚款200—1000元/次。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供应商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现供应商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供应商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供应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强行进行隐蔽施工,供应商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由此延误的的工期由供应商负责。
13.2.2供应商违约的责任
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3.2.3 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供应商文件和由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⑴.**地区发生6级以上的地震;⑵.**市地区持续1天10级以上的大风;⑶.**市地区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⑷.**市地区39摄氏度以上并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⑸.其它:政府部门发文禁止施工的情况 。
14.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5. 保险
15.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供应商必须为所有进入现场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供应商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供应商按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供应商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
15.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供应商自行决定 。
供应商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供应商自行决定 。
15.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 。
16. 争议解决
16.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
16.1.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6.1.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6.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市 人民法院起诉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全称) : **** (甲方)
代建方(全称): ****
供应商(全称): **** (乙方)
由于供应商承包的******门诊、内科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八角长亭工程,为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1、在供应商进场前,双方对现场进行交接,移交给供应商管理的设施、设备,在施工期间由供应商负责保管,若有损坏、丢失,由供应商照价赔偿。
2、供应商进场后,施工区域的安全及保卫工作由供应商负责,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有权监督和管理。供应商应设置专门的现场安全保卫机构,选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有完善的安全及保卫制度及应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供应商进场时,须将单位相关资质及相关人员证件、特殊工****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上岗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报发包人审核存档。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4、供应商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必要的标识、标牌、警示标志,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工具,配备专职安全员。
5、供应商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建立安全台账,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发现不达安全要求的按照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要求供应商施工期间重**全事故为零。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经济责任。
7、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政府部门相关的规范要求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8、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批准,用火场地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
9、施工的木工、油漆等易燃场地,严禁用火、带电作业和吸烟,建筑垃圾要每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须有专人妥善保管、使用。
10、供应商必须搞好工地管理工作,按规定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用房,施工用电、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执行有关规范,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11、严格施工人员住宿管理,严禁无关人员留宿,并随时****机关的检查。
12、供应商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以确保其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承包单位及相关人员若发生安全事故及违规违法事件,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13、做好高温天气现场施工人员防暑工作。
发包人(盖章): 代表:
代建方(盖章): 代表:
供应商(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