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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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略)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略),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略) 现场接待: 市区梧桐街道丁字街2号301征收办公室。 附件: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市人民政府 (略) 附件 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略)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实施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公共事业建设项目,有利于进一步(略),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二环东路、南至发改局、西至诚园路、北至诚民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7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1户,合法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略)布的《关于市区发改局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略) (一)签约期限:(略) (二)腾空期限:(略) 四、(略)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略),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略),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略),被征收(略),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略)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略),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四)房屋征(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