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许可条件 | 该事项应提交材料 | 该事项可容缺材料 | 容缺后补要求和时限 | 备注 | ||
数量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材料名称 | |||||||||
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经批复; 2.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验收;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咨询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咨询审查报告等。 | 4 |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全套材料; 3.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1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可免于提交 | |
2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经批复; 2.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验收;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咨询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咨询审查报告等。 | 4 |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全套材料; 3.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1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可免于提交 | |
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经批复; 2.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验收;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咨询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咨询审查报告等。 | 4 |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全套材料; 3.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1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可免于提交 | |
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8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可免于提交 | |
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8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申请材料。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可免于提交 | |
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许可 |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4+3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客运站****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1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 | |
7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许可 |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2)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4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1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 | |
8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长**线以外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审核) | 长**线以外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运输部2019年第6号令)第九条 (3)《**省航道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7号) (4)《****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 123—2019)、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2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 1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可免于提交 | |
9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长**线以外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 长**线以外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运输部2019年第6号令)第九条 (3)《**省航道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7号) (4)《****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 123—2019)、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2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 1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可免于提交 | |
1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审核) |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 123—2019)、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2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 1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可免于提交 | |
1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 地方负责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 123—2019)、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2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 1 |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可免于提交 | |
12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35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1.新增运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2.航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关证书; 3.****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 4 | 1.申请书(应明确经营范围); 2.申请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新增运力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拟委托代管的,提供委托代管意向协议、代管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3.新增运力的主要技术参数(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新增船舶运力拟通过内河船闸的,应提供船舶主尺度参数); 4.拟通过从国(境)外购置或者光租船舶新增运力的,应提供显示船舶船龄的材料。 | 2 | 1.营业执照; 2.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可免于提交 | |
13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新办)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新办) | 行政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 (3)《****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附件1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 6 | 1.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DOC)符合证明; 2.组织机构设置和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管理液货危险品船的,还应提供相应船种的培训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工商核准材料),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6.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 | 10 | 1.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5.专职管理人员个人简历表 6.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 (海务管理人员) 7.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 (机务管理人员) 8.专职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 (含证书薄 9.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10.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个人股东) | 可免于提交 | |
14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3)《****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5)《****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 1.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2.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3.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6 | (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明; (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3),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5)《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6)委托办理授权书(如适用)。 | 6 |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