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部令2001年第11号(《****招标办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编码
(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
****9031.00 暂不安排招标。
(二)蔺草制品。
****2911.11 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2911.12 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2100.10 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3年12月11—12日
截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1:00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5:00
(二)第二次招标。
投标时间:2024年7月17—18日
截标时间:2024年7月18日 11:00
开标时间:2024年7月18日15:00
三、招标数量
第一次招标136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4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
四、投标企业资质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投标资格: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蔺草及蔺草制品年均出口实绩达到4万公斤的出口企业,或年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万公斤的供货企业。
上述招标商品出口供货实绩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海关统计为准。
供货单位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必须是需要出口配额的蔺草制品,海关税则码是****291111、****291112、****210010;购货公司必须是具****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
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材料申请。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委员会****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委员会。
2.凡满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
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有供货的生产企业需提交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2023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附件2)。
4.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
5.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17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2.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出口供货业绩的真实性,招标委员会将对生产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正本进行抽查复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msncp@mofcom.****.cn。
4.投标资格审核于2023年11月22日结束。
5.招标委员会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发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
6.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委员会,各地商****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
六、投标方式
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一律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
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由****负责,并解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如企业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
客户服务热线:010-****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
传真:010-****0343
七、最低投标价格
本次公开招标最低投标价格0.30元/公斤。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
八、投标数量
(一)第一次招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1年1月—2023年9月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80%×系数确定企业第一次招标最高投标量。
(二)第二次招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1—2023年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20%×系数确定企业第二次招标最高投标量。
****委员会批准后,****通过电子标书设定企业最高投标量。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接收到本企业最高投标量。
对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系数将分别于两次公开招标前确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公布。
九、中标结果查询
每次公开招标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看。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之日起三****委员会提出。五个工作日之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最终结果。
十、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
中标最终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中标保证金,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和8月19日前缴纳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企业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缴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对未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及浪****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4。
十一、****
**市东**街2号
联系电话:010-****9540,****7729
传真:010-****9542
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2.2023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
3.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
4.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
商务部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