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11-24 18:3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市淀山湖镇**路28号13幢 | **** | ******公司 | 年产塑料制品800吨。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载带成型、IC料管挤出、印字、静电处理废气通过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甲苯和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氯化氢和氯乙烯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丙烯腈、乙苯、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1-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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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鸿****公司塑料桶、塑料盖加工项目 | **市淀山湖镇钱晟路39号7号房 | **鸿****公司 | **金****公司 |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鸿****公司拟投资800万元人民币,由**市淀山湖镇双和路4号搬迁至**市淀山湖镇钱晟路39号,租赁****公司所属的7号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桶150万件、塑料盖50万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注塑、吹塑成型、热转印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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