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丽铝业有限公司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项目车间三
编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
特发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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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市******水利局 | ||||
发证日期:2022-07-04 | ||||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项目车间三 | |||
建设地址 | **市**区杨和镇**大道以南、翠园路以东 | |||
建设规模 | 1433.0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08.594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市建邦****公司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公司 | |||
监理单位 | **市****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学良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邓汇安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周艳辉 | 总监理工程师 | 王志祥 | |
合同工期 | 2022-07-04 ~ 2023-07-04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层数:3层 | |||
注意事项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 ||||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 ||||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 ||||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 ||||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 ||||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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