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11-29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揭****村委雨污分流及相关工程(蟹地村、上门洋片) 建设地址 **县京溪园镇美德村 建设规模 **101座φ315塑料检查井、9座φ1000砖砌污水检查井、58座φ315成品隔油沉砂井。铺设D75-UPVC平壁管58米、D110-UPVC平壁管624米、D225-HDPE双壁波纹管681米、D315-HDPE双壁波纹管91米、修复路面406㎡。平方米 合同价格 247.11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公司 施工单位 ******公司 监理单位 中科****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汪远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潘方齐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曾倞琦 总监理工程师 黄凯彬 合同工期 2023-11-10 ~ 2024-04-08 状态 正常 备注 **101座φ315塑料检查井、9座φ1000砖砌污水检查井、58座φ315成品隔油沉砂井。铺设D75-UPVC平壁管58米、D110-UPVC平壁管624米、D225-HDPE双壁波纹管681米、D315-HDPE双壁波纹管91米、修复路面406㎡。质量监督注册号:jx2023-028 安全监督注册号:jxAQ2023-028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