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400万套热交换器、71.5万台日用电器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 | ****开发区日显南路568号 | **** |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400万套热交换器、71.5万台日用电器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翅片冲床42台、胀管机43台、套环机23台、烘干脱脂炉8台、全自动喷塑流水线1条、全自动硅烷化线1条、注塑机35台、烘箱1台、热洁炉1台。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脱脂废气处理废水、清洗废水、硅烷化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脱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冷媒灌注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熔接废气和粉碎粉尘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限值,其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喷塑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和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热洁炉废气分别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锅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1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北侧执行4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槽渣、废活性炭、废挥发油、废液压油、真空泵废油、废化学品原料桶、废浮油及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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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4-****1775、****1742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