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骏****公司处理钾长石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情况
**市骏****公司处理钾长石矿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贺街镇香花村207国道东侧,中心坐标为东经111°39′8.345″,北纬24°20′41.997″。
2013年7****环境保护局以《关于**市骏****公司年产80万吨钾长石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审〔2013〕14号文)批准项目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成2条生产线,年加工钾长石25万吨,该项目环评及批复的工艺包括酸洗除杂工序,实际未建该工序。2017年7月取****环境保护局《关于**市骏****公司年产80万吨钾长石精加工项目(一期2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八环验〔2017〕12号)。为综合****公司在厂址内建设年产20万立方米新型建筑材料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取****环境保护局批复(文号:贺八环审〔2019〕41号),2020年通过验收(文号:贺八环验〔2020〕15号)。2022年,骏鑫公司对年产20万立方米新型建筑材料项目改扩建,将现有燃天然气锅炉做备用锅炉,**一座8吨燃生物质锅炉,生产时间由每天生产16小时变成24小时,使项目产能由原来的年产20万立方米增加到年产30万立方米。2022年4月该项****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贺八环审〔2022〕17 号),2023年7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2023年9月,****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对钾长石精加工烘干线改建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2023年10月30日,****环境局以《关于年产80万吨钾长石精加工烘干线改建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八环审〔2023〕30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批准建设内容为:对2#生物质烘干机和3#备用天然气烘干机的改建、对1#、2#生物质烘干机的烟气处理设施及滚筒含尘废气的排放方式的升级改造。
综上,**市骏****公司现有产能为25万吨/年钾长石精加工生产线和30万立方米/年新型建筑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如需扩大生产规模及增加酸洗除杂工艺则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本次改扩建项目内容
本次改扩建是在现有钾长石精加工项目基础上,建设浮选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加工处理8万吨钾长石尾料生产线,浮选钾长石粉;二期建设年加工处理外购1万吨钾长石矿生产线,浮选萤石、锂云母和钾长石粉。一期年产50880吨钾长石,二期年产8000吨钾长石、1100吨萤石、1200吨锂云母。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9%。
二、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包括周边31个居民集中点,其中最近的是距离项目南面85米的香花村散户;声环境敏感目标2个,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附近3个居民集中点的井水,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是距离项目东面180米的贺江。
三、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市钾长石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材料堆场须设置遮雨设施,避免材料被雨水冲刷流失造成水体污染;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设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2.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场区内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其余部分经雨水沟从厂界东面雨水口排放。
3.运营期生产废水为选矿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选矿废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
(二)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通过加强场地洒水,建设围挡,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减少扬尘。
2.运营期须将原料和产品储存在密闭的仓库和车间内,定期洒水,减少原料和产品堆存、装卸粉尘。
3.破碎、筛分设备布置在密闭的车间内,选用密闭的设备和皮带输送机,在入料处、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转运系统落料点处设置固定喷雾洒水装置,在破碎过程中定期洒水。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1.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能够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尾泥、磁选废渣、沉淀池污泥,全部用作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废机油和废油桶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和统一处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西厂界(临207国道)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a类标准,东、南、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应急池、沉淀池、除杂车间等实施重点防渗。
2.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监测计划,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在厂界东面水井设置地下水观测点,观测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与污染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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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