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施工) | ||
****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施工) |
****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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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0:56:17 | ||
834463.520000 |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 。
2、工程地点:****开发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基层所队“强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统筹安排解决。
5、工程内容:建设一栋二层框架结构附属用房,完善水电、门窗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施工图图纸的建筑面积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即完成****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6、工程承包范围:按项目工程图纸内容总承包施工,具体工程项目内容按工程量清单。即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保修(保修期限内)、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相关配合服务。
6.1施工: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工、包材料(所有材料质量必须合格,且不低于设计要求。)、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保修。
6.2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7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或以上标准,施工达到绿色建筑国家二星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肆仟肆佰陆拾叁元伍角贰分 (¥ 834463.52 元 );(备注:含税价,由承包人开具合法的发票);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3)用工实名管理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4)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6)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林世平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①合同协议书;
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双方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确认书、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③中标通知书;
④投标文件及其附录;
⑤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⑥通用合同条款;
⑦技术标准和要求;
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或对账单;
⑨图纸;
⑩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维修工作须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施工缺陷和责任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发包人承诺力争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创文明样板工地。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 址:**省**市**县**镇广兴大道东100号 | 地 址:**市**文笔路8号 |
邮政编码:527400 | 邮政编码:5273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766-****689 | 电 话:0766-****7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 |
账 号: | 账 号:202********00161641 |
采用中华人民****建设部和中华****商行****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答疑纪要、施工组织设计。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6分包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7 发包人代表:
姓名: 罗先生 ,联系电话: 0766-****689 ;
1.1.2.8项目经理:
姓名: 林世平 ,联系电话: 0766-****711 ;
1.1.2.9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联系电话: /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后 15 天内按 JGJ59-2011 标准在工地现场提供给发****办公室及宿舍各 1间,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修改为: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与**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DBJ15-65-2009《**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ZJG 31-20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项目实施期间如有新的标准规范文件须执行的,则按新的标准规范文件执行)。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双方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确认书、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③中标通知书;④投标文件及其附录;⑤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⑥通用合同条款;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或对账单;⑨图纸;⑩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6套图纸及 4份地质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包括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总体施工准备与主要**配置计划、主要施工办法、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内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内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配置计划、施工办法及工艺要求)、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及其他管理计划等。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方案编制费用 ,但编制费用不包括方案所需的第三方评审费用及实现方案过程需进行检测的费用,如基坑专项降水及基坑监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进场施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可按实际需要调整);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省**市**县**镇广兴大道东100号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罗先生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市**文笔路8号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林世平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出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由承包人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平面图的施工现场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专用条款 12.1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专用条款 12.1款。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修改为: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支付合理利润给承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罗华锋 ;
身份证号: 441********7201112 ;
职 务: 副主任 ;
联系电话: ****689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镇广兴大道东100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完成工作;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内容;⑤督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的确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书面通知为准。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在开工前 7 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承包人;
②开工前 7 天内,发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提供水、电接口至红线范围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办理接驳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从施工进场之日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电等相关费用;
③开工前 7 天内,发包人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道路,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合同签订后 7天内,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给承包人;
⑤合同签订后 10天内,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⑦报建批准后 7天内,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如施工场地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发生地性关系时,由发包人、承包人**所属有关部门确定保护方案,按保护方案实施保护,有关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完成保护措施后出现的毁坏情况,由责任方负责;
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实际协商确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相应顺延至发包人能够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起算,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 30个日历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 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2)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若采用现金转账,则必须由发包人从基本账户转至承包人账户。****银行担保、或工程保险、或工程担保方式提供支付担保的,必须选择在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要求按《关于印发**市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建通〔2022〕46号)执行。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竣工图、结算书等资料);②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①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
②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
3.1.1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
(2)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无偿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
(4)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先行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视作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承包人与所雇佣人员产生的任何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5)办理施工相关手续。****政府要求办理在施工各阶段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6)承包人有义务无偿配合发包人完成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
(7)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周边居民阻挠施工导致窝工的,由双方商定工期是否顺延。
(8)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的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11)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如出现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12)发生损坏由承包人(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除外)自费修复。
(1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4)工程完工验收后 2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但非承包人造成的场地污染及垃圾除外。
(1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6)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因施工原因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17)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7.1)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17.2)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18)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19.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需立即理顺解决,且不能影响发包人的名誉及正常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19.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20)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及结算书。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林世平 ;
身份证号:445********215001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粤244********2979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粤**B(2022)****008;
联系电话:0766-****711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市**文笔路8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云建通[2022]22号文规定,除不可抗力等客观条件影响外(如主管部门打卡系统网络出错、项目部停电、项目停工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开工期间在**实名制管理平台每日考勤数量为 90%以上,项目经理到岗率达到每月施工时间 80%以上。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按 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若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按合同价的 1%支付违约金(与每月不达标违约金 2000元/天叠加计算,若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则按合同价的 1%支付总违约金,已抵扣部分不重复计算);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0元;若因此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按合同价的 1%支付违约金(与每月不达标违约金 2000元/天叠加计算,若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则按合同价的 1%支付总违约金,已抵扣部分不重复计算);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 20000 元违约金,超过宽限期仍未提交,每日支付违约金 1000元,超过宽限 3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若因此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9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按合同价的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按合同价的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如项目经理属下列原因更换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按合同价的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 5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按合同价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按合同价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属下列原因更换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按 15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其他人员按 10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工程或关键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基础分部、主体框架结构分部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工程或非关键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总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须根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禁止违法分包。承包人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的施工费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2)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所有债务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如因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纠纷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倍计算)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承担。分包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的施工费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 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2)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若以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则必须由承包人从基本账户转至发包人账户;****银行担保、或工程保险、或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须在****建设局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
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
(3)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解除或退回履约担保的申请资料后的 10个日历天内,****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或无息退回以现金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给承包人。
(4)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金或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单方面中止合同的,****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或无息返回以现金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给承包人。
(5)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 30个日历天内续保,超出有效期的,按 2000元/天计付违约金至履约担保续保成功之日为止,违约金可在当期进度款中
抵扣。
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但因出现约定或法定扣除情形而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时,承包人应在 5个日历天内补足,逾期按不足部分履约担保金 1%/日计付违约金至补足之日止,违约金以及不足部分履约担保金均可在当期进度款中抵扣。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专用条款 1.1.3.7 条以及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张培强 ;
职 务: 总监理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隐蔽工程检查
5.2.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号)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8]13号 );
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防尘、防洪、防涝、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工程实施期间,如有高边坡施工段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应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该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做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
⑦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⑧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等承担责任;
⑨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⑾进度、安全、质量、人员未达到合同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约见其法定代表人,并按照 5000元/每次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未到场的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⑿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 元。
6.1.4 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
按****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规定,原合同中(含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现修改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5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承包人投标报价费用)分阶段划拨,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经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阶段安全评价合格后,
发包人在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者,发包人不再划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
人,待整改合格后,方才继续划拨。分阶段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施工阶段评价合格 | 措施费划拨比例 |
施工准备评价 | 50% |
达标评价(开工一个月或完成工程量15%) | 10% |
完成工程量40% | 10% |
完成工程量70% | 10% |
竣工评价 | 20%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收到其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天内审定完毕,并确定最终的施工组织设计。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
划后 7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进度计划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需在规定期限
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其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7天内审定完毕,并确定最终的
施工进度计划。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7.4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天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按 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直至竣工验收日止;如逾期超过 45天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工程部分发包给第三方,****工程部分发包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100mm的雨日超过 3天;
(2)风速大于 32.7m/s的 12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及以上大于 2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修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4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1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修改为: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批准
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
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费用及利润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超过合同总工期的 5%。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修改为: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所有材料质量必须合格,且不低于设计要求,达到医疗行业使用标准(使用标准须在图纸明晰),其中承包人采购的电梯、发电机组、医用气体工程、医用纯水系统工程、标识工程、医疗系统等专业工程及重要医气设备,须提前提前报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型号、参数、规格等资料清单给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定版后再采购实施,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清单后 10 天需完成清单及样板的确认,保证材料能如期排产,如因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板,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工程所用的电梯、发电机组、医用气体工程、医用纯水系统工程、标识工程、医疗系统等专业工程及重要医气设备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采购使用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不予支付相关款项,不予签证相关资料;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撤离已进场材料及恢复已施工界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除外)。
8.3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工程变更引起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相应计量规则及计价办法、****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信息价格、《**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资料依据进行计价,并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为准;
④如果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相比变幅较大(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施工图预算编制期基准价 5%以上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施工图预算编制期基准价格 10%以上的),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要求执行;
⑤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首先参考实施阶段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其次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缺陷部分按市场询价,最终以双方签证确认为准;
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意外伤害保险、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相关费用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10.3.2 变更估价程序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28天内审批完毕。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定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7天内审定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5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5.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或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但不参加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的投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负担;
(2)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的投标,应由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5.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相关规定,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6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按以下方法调整:①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按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材料、设备价
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工程发生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③单价的调整: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B、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其他调整因素:A、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B、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材料,承包人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施工同****管理站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参考价调整结算单价。变更材料如施工期工程所在地季度《建材信息参考价》没有公布材料价,****审核中心提供已结算工程同类材料结算定价或市场价协商;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并负责施工安装并按 2018相关定额计价文件
对应子目基价收取费用(扣除材料费)。D、如果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相比变幅较大,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料机价调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E、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变更的工程造价执行《**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应办法,同时执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浮动率计算公式如下:浮动率=1-(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最高报价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X100%。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任何风险范围内均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并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要求第 11.2条款执行;②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变化,根据专用条款第11.1条执行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30%计。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 10个日历天内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大于工程费合同价的 30%后开始扣回,扣回比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支付进度款时,按当期完成工程造价金额的 30%比例扣回预付款)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施工费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有关规定;②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首先参考实施阶段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其次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缺项部分按市场询价,最终以双方签证确认为准;③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④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9%;
单价子目的计量: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及施工图纸进行计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B、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C、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D、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E、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F、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 30天向发包人提交一次当期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5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①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02********00161641 ),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承包人和其他个人不得****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银行卡。
按《关于调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1号)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时,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应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预付款)25%的额度【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应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预付款)15%的额度】,将工人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确保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如仍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再从工程进度款(预付款)中划拨足够工人工资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如有新文件执行等,则以最新发布文件的要求执行。
②工程预付款: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30%计。
③工程进度款:每 1个月申请一次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的申请须由承包人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费结算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后,按审核后的施工费结算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80%进行支付。
④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 90%(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 90%。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到施工结算总费用的 97%,余下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文等相****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质量保证金);
⑤质量保证金:施工结算总费用的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 30天内,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组织承包人再次检查、检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对相应缺陷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至缺陷修复完成后 30天,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 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
说明:按****建设厅印发《****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 号)和《****建设局关于**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市〔2018〕61 号)规定,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可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阶段工程费结算价为:阶段工程费结算价 = 审定的阶段结算工程费(由具备审核资格的机构审定),付款周期按本条款约定。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合同中规****政府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结束后的 7天内。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 10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上月工程进度后,报财政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费结算价。进度款的申请须由承包人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费结算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后,按审核后的施工费结算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80%进行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 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
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2000元/日计算,最高赔偿总额不超合同价的 3%。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 7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说明:按****建设厅印发《****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 号)和《****建设局关于**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市〔2018〕61 号)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可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由发包人报送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经审定后一个月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承包人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以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合同中规****政府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一个月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以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2 款相关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质量保证金额为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按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金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
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以现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一次性扣留;以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结算款支付前提供。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 30天内,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组织承包人再次检查、检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对相应缺陷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至缺陷修复完成后 30天”,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 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 3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维修工作须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施工缺陷和责任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年。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本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2款相关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迟达 3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③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需承担返工、修复的义务直至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止,如因此导致工程逾期的,按照专用条款7.5.2款承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⑤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50000元/日计算。
⑥承包人派出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的项目负责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的,处以 20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 3次的,暂停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按约定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方能继续支付款项);累计超过 5次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赔付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向承包人追讨全部经济损失。
⑦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发包人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承包人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工期亦不予顺延。
⑧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勒令其退场,或减少其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A、一般事故支付 3万元违约金;B、较大事故支付 10万元违约金;C、重大事故支付 200万元违约金;D、特大事故支付 500万元违约金。
⑨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纸、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发生一次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如因此导致发包人任何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⑩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合同价 30%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采购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予更换,按相应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 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现场,应予取回,按材料或设备 3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 3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3 天内仍未开工的;②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15天的;③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④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⑤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⑥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⑦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⑧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完工为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若需要承包人配合在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单位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办理。承包人逾期未能按本条约定交清所有的工程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退场等义务,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0元/日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必须予以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其费用=中标报价的单价×实际工程量计算所得,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②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不作计取。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
②承包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为职工和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施工期间指定的工作和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结算时按实缴金额结算,列入规费项下。
④其他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内容按云建管〔2007〕105 号文《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 号)及《关于**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的通知》(粤建造函[2004]16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⑤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任何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8.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①由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公司****公司提出索赔。****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未购买保险,而造成人员或设备的损害时,发包人有权由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当事人代为赔偿。
③相关保险费在收费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并开具正式发票,未提供正式发票不予支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9. 索赔
19.1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修改为: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争议解决
20.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
20.1.1****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1.2****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院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21 本合同中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成文时间在后的为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如有新文件执行等,则以最新发布文件的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 址:**省**市**县**镇广兴大道东100号 | 地 址:**市**文笔路8号 |
邮政编码:527400 | 邮政编码:5273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766-****689 | 电 话:0766-****7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 |
账 号: | 账 号:202********00161641 |
廉政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车岗派出所附属用房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双方各执 3 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 址:**省**市**县**镇广兴大道东100号 | 地 址:**市**文笔路8号 |
邮政编码:527400 | 邮政编码:5273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766-****689 | 电 话:0766-****7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 |
账 号: | 账 号:202********00161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