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50万千瓦“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II标段
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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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京能岱海新能源150万千瓦风电项目II标段EPC项目部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局初审,我局相关科室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150万千瓦“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II标段占用**县集体耕地8.3389公顷(其中7.206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为临时用地的申请,包括曹碾满族乡8.1286公顷(其中北水泉村1.1104公顷、厂汉营村0.1628公顷、**村0.0322公顷、九号村0.3751公顷、十七号村2.1380公顷、十一号村2.4896公顷、四号村0.8788公顷、王三顺村0.2047公顷、中水泉村0.3856公顷);天成乡十五号村0.2103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150万千瓦“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基地项目II标段材料堆场和施工便道,你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向我局提交关于土地复垦保证金保函。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占用耕地的,必须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六、******局要依据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地类、面积和范围组织施工。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0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