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 ||
**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
**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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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6:45:08 | ||
****07345.410000 | ||
GF-2020-0216 合同编号: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项目类别:市政工程
工程地点:**市**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
(联合体成员) **市****公司 。
(联合体成员)**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市****公司。**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 工程地点:**市**区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云发改投审〔2023〕文
4.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优先通过申请国家专项债券以及争取上级生态环保项目资金支持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5. 工程内容及规模:(1) 中心**片区: **和改建污水管网 DN300-DN1200,长度约 29.6km; (2) 牧羊路及环市东路片区: **和改建污水管道 DN300-DN1200,长度约14.5km;(3) 富丰片区: **和改建污水管网 DN300-DN800,长度约 12.5km;(4) **河、罗桂河沿线污水管网: **和改建污水管道 DN300-DN600,长度约 26.7km;(5) 污水管网接驳工程,****商铺与市政管道的连接管,长度 10.52km。
6. 工程承包范围:完成**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相关评审会议的汇报工作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资料编制归档、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
7.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相关配合服务。
8. 注意事项:工程在实施时要服从规划设计,建设内容如有相应调整,工程量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及签证等按实结算。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月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3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工期为731个日历天。(其中:1、设计工期为 60个日历天;2、施工工期为 671 个日历天)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政府部门的要求****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安全文明目标:一般事故率为零,死亡事故为零,在施工期间杜绝一切重**全事故。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创文明样板工地(不作另行支付费用)。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设计费签订合同价为人民币¥ ****750.07 元(大写: 伍佰肆拾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零柒分),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 5.01 %(大写:百分之 伍点零壹 )。
4.2工程**费签订合同价为人民币¥ ****43595.34元(大写:肆亿叁仟伍佰伍拾肆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元叁角肆分),工程**费中标下浮率为 0.30 %(大写:百分之 零点叁零 )。
工程**费签订合同价为暂定价,项目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按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中心审定后作为签约合同价款和进度款拨付依据,结算时按实际结算(具体详见专用条款部分),工程**费最终结算价=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费结算价×(1-工程**费中标下浮率)。
4.3如本工程的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组成,其中工程款项中的设计费支付到(联合体设计单位)的账户,工程款中的工程**费支付到(联合体施工单位)的账户。款项(含设计费和工程**费)的申请发票,均由款项的对应单位开具,发票均以发包人单位名称开具。
(联合体设计单位)的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 ****银行**粤秀支行
开户行账号: 3602 0150 1920 1088 790
开户行行号: 102****00249
(联合体施工单位)的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公司阜外支行
开户行账号: 034********000
开户行行号:301****00082
若以上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账户变更单位(即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有关责任由账户变更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张 健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7 月 7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市**区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7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市**区宝马路2、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66-****079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707F 地址:**市**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邮政编码:510665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9600 传真:020-****9600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公司阜外支行 账号:034********000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市****公司 (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省****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2MA55RXURX8 地址:**市**区富贤一巷2号5层、6层 邮政编码:527300 法定代表人:李永滔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66-****666 传真:0766-****666 电子信箱:gdjs@vip.****.com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446********02167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0000 1903 4467 1W 地址:**市**区**二路35号7楼、8楼、9楼 邮政编码:510080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委托代理人:周蓉 电话:020-****2550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银行**粤秀支行 账号:3602 0150 1920 1088 790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因一方(受送达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拒不提供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另一方(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政府****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有权选择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有权选择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缺陷责任期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缺陷责任期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投标阶段价 格清单、图纸、承包人建议书,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 。
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 。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合同的项目经理由施工负责人担任,二者为同一人,合同中有关项目经理权利和义务均由施工负责人承担。
1.1.2.5 设计负责人: 林哲行 。
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
本合同负责人为 。
1.1.2.6 施工负责人:本合同施工负责人为 张 健 。
1.1.2.7 技术负责人:本合同技术负责人为 龚世超 。
1.1.2.8 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1.1.2.9 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为 。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2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3 永久占地包括: 。
1.1.3.4 临时占地包括: 。
1.1.4 补充
1.1.4.1 施工图预算价: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价格文件,是以施工图为标准,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的双方确认的详细价格组成文件,施工图预算价须经发包人及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准。
1.1.4.2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本合同工程开始实施的日期。
1.1.4.3 设计总概算:是指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复造价文件。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颁发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颁发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合同条款;
(4) 发包人要求;
(5) 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
(6) 施工图预算价;
(7) 招标阶段价格清单;
(8) 招标文件及答疑;
(9) 通用合同条款;
(10)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 承包人建议书。
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通用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满足报建需要(如有) | |
2 |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等文件) | 方案通过业主确认后10天内 | 10 | 可根据施工需要分批提供,还应提供可编辑的 CAD 电子版 |
3 | 变更设计 (含电子文本) | 工程量造价50万以下的变更必须在3个日历天内出图;工程量造价50万元以上的变更,必须在5个日历天内出图 | 8 | |
4 | 其他承包人实施方案 |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需要 |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 含电子版 |
注: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
1.6.2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 | 1 | 招标时已提供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3 | … | … | … | …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负责,承包人承担主责。
1.7 联络
发包人、监理人的发函和答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送达地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在签收回执上注明相关情况及原因,并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证 明,并将函件放置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即视为送达。因一方(受送达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拒不提供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另一方(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市**区宝马路2号教育综合大楼九楼****。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因发包人要求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1.11 保密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第2条 发包人义务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在监理人核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要求提供用地时间的前 3 天提供施工图纸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用地。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认为可委托承包人代办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且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2.8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市**区宝马路2号教育综合大楼九楼****;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形式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3)总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①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②表示满意获批准,或;③确定价值,或;④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利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地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9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2.10 工程师
2.10.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2.11 商定或确定
2.11.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一般3天内,特殊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确定 。
2.11.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2.12 会议
2.12.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根据项目需要,由监理人召集 。
2.12.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由监理人负责 。
第3条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确定**完工期限;
(2)作出变更决定;
(3)批准承包人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设计及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
(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计算相应增加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4.5本条删除。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1.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4.1.1.2 根据发包人、总****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1.2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2.1 施工围蔽按**市最新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除非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2.2 承包人有责任协助**、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和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4.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
(2)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并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
(3)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会。
(4)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分账发放工人工资(通过转账发放),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若发包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
(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
(7)中标后,如工程征地工作未完成,承包人应负责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走廊的测量放线工作,并联系、协调、****政府和发包人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
(8)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9)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0.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 1 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 1 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 1 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 1 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 1 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 1 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H、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1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13)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1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 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5)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16)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18)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19)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9.1)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19.2)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20)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1)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21.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A、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C、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D、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E、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当地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F、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
G、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21.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22)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由牵头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2)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签订由承包人转账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的相关资料交由发包人保管。
(3****银行及提****公司、担保公司须符合《****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48号)的要求,并在****管理局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名录公示中。
(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如履约担保不足以赔偿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再追偿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如为联合体单位的,由牵头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交履约担保。
(6)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所有义务,在保修期满后分项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并不计算利息。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张 建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高级工程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粤144********03394 ;
联系电话: 136****6841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视为项目经理空缺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每月到岗率不低于80%,每天不少于8小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岗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10000元/天扣罚;每月到岗率达不到80%的(到岗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最高承担合同价3%的违约金。
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
(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负责。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出来突发事件。
(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
(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3%的违约金。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3天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3天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每更换一人次,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该关键岗位空缺,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质量员等)如未经发包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或不落实用工实名制考勤缺岗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按10000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其他每人按5000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经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4.4 补充
4.4.4.1 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承包人人员确须变更的,应符合《**省招标投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七项变更条件以及《**市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管理暂行规定》(云建〔2010〕20 号)有关要求,且须经招标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4.4.4.2 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施工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施工负责人。
4.4.4.3 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
4.4.4.4 设计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设计经历,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项目建设期间承包人至少派遣1 名驻地设计代表(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及时处理工地问题,提供全面细致的后期服务(后期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驻地设计代表(驻地设计代表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岗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1000元/天扣罚;每月到岗率达不到80%的(到岗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最高承担合同价3%的违约金。
4.4.4.5 施工负责人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4.4.4.6 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并经监理人书面通知后 1 天内仍未到位的,承包人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
4.4.4.7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按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其中工程款中的设计费支付到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的账户,工程款中的工程**费支付到联合体(施工单位)的账户。款项(含设计费和工程**费)的申请发票,均由款项的对应单位开具,发票均以发包人单位名称开具。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直至满足要求。如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可按变更内容补偿设计费。
重大变更指的是以下任一种情况: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模式、重要机电机械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设计后续服务
承包人****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3)其他设计问题。
(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5)驻地设计代表不少于1名,及时处理工地问题,提供全面细致的后期服务(后期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天内,特殊情况可处长至15天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发包人要求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由发包人确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项目需要确定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由发包人确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合同条件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承包人应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有关约定。
监理人和发包人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设备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如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完善。如承包人拒不完善的,则发包人可自行采购,费用在承包人的预付款中扣除。当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达到要求后,发包人和监理人才签发施工开工报告,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才能进场施工。
6.1.3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并**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进行的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满足项目工期和质量需要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按实际需要提供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实际需要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满足项目需要。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由发包人按需确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确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政府定价执行,没有的按市场价执行。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车辆外出幸会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以内为场内,否则为场外。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未有的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未有的由承包人承担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满足项目需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进场后5天内。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达到以下要求: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7.6.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建设部、****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7.6.5文明施工
合同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19 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 号)、《**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整改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2018〕64 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8〕13 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 号);
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防尘、防洪、防涝、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工程实施期间,如有高边坡施工段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应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该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做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
⑦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⑧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而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⑨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⑾进度、安全、质量、人员未达到合同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约见其法定代表人,并按照10000元/每次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未到场的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⑿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 元。
7.6.6 事故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7.6.7安全生产责任
(1)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3)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含在工程报价中,如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进度、安全、质量、人员未达到合同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每约见一次罚款1万元,如未到场将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11)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按照专用条款第22条中《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执行。
7.8 环境保护
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补充内容:
7.8.4 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全责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签订合同后即开始。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实际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共同与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当日作为竣工日期为准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满足项目需要,由承包人提供,报发包人批准。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项目需要确定。
8.4 项目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1)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约定:接到开始工作通知后7天内;
(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后1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在 监理单位发出进场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季节性施工措施;
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9)保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4)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擅自变更**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进行调整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报告的时间约定:在承包人能够预计可能会实际进度计划不符后的7日内或实际已经不符的3日内提出。
(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修订报告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修订报告后5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天内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满足项目工期需要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按项目需要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3份,项目开始后3天内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天内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天内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2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每月25日前提供 。
8.7 工期延误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按20000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直至承包方竣工验收日止。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3% 。
补充内容:
8.7.3 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相关单价不调整,工程相关材料价款按专业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赔偿因土地征用、拆迁原因造成承包人任何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8.7.4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双方共同负责 。
8.7.5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没有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由于下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承包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一概不负责。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9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8.9.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8.9.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工期延误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8.9.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8.9.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8.9.4.1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10.工程质量
8.10.1 工程质量要求
8.10.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设计质量要求:设计是安全、可行、实用、经济、美观的,深化设计文件是完整、正确、清晰的,深化设计成果达到能直接用于制造、安装、调试的深度,并能顺**过甲方组织的深化设计成果验收。
1)“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符合合同及附件的规定、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满足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的科学原理、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3)“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现场施工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2)符合经监理****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要求;
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
8.11 工程完工的目标要求
8.11.1 符合“十四五”主要指标体系**市**(**区建成区范围,详见附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70%或以上,若本工程项目按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工程范围和设计方案深化实施完工后,根据有关验收标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数值达不到目标要求,则作以下处罚: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65%(含)-70%(不含)的,扣除合同价的3%;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60%(含)-65%(不含)的,扣除合同价的5%;
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60%(不含)以下的,扣除合同价的8%。
8.11.2 符合“十四五”主要****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不低于70mg/L,若本工程项目按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工程范围和设计方案深化实施完工后,根据有关****处理厂进水BOD浓度数值达不到目标要求,则作以下处罚:
1****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为65mg/L(含)-70mg/L(不含)的,扣除合同价的3%;
2****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为60mg/(含)L-65mg/L(不含)的,扣除合同价的5%;
3****处理厂进水BOD浓度60mg/L(不含)以下的,扣除合同价的8%。
注:上述两点8.11.1、8.11.2确因受到****( **、高峰街道 )截****处理厂扩建PPP项目的影响,****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低于70mg/L或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70%的,由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自行举证,并提供佐证材料予以证明。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序: 按项目实际确定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满足项目需要 。
9.1.4 试验和检验
(1)现场材料试验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并承担所需费用。承包人必须委托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自检工作,并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单位现场取样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派员进行旁站见证并签名确认。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比例应满足相关规定,检测结果作为承包人的对比检测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现行规范及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编制工艺试验的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现场工艺试验费用。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
(1)承包人应在区段工程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之内提交合格的区段工程验收资料。如承包人未能按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每拖延一天,承担5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在所有区段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合格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承包人未能按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每拖延一天,承担10000元违约金。
(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在指定的位置设置变形观测基点进行观测,并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观测成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承担3000元/日违约金。
(4)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后15天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每拖延一天,承担5000元违约金。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参照8.7.2 对等执行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由发包人确定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由发包人确定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参照8.7.2执行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参照8.7.2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竣工验收后10天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验收后10天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实际需要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贰年,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5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5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2年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承包人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5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5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双方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按施工预算编制原则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项目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项目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发包招标的投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投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
13.9 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总价即为暂定合同总价: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初****财政局****中心进行审核,施工图设****财政局****中心审定的预算金额不超过中标工程**费,如出现其一项不符合上述条件,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优化图纸及造价直至满足要求,并严格遵从从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施工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结算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此类设计变更可进行结算,结算原则按专用条款14.5竣工结算原则执行。
13.12 ****工程部分结算价经发包人初步审核后需送财政部门审核,最****财政局****中心的审定为准。
13.13 属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第三方施工承包人的进场施工,但该部分工程不予因此调整工程造价,不得收取施工配合费(水电费除外)。
13.14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待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为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设计费:按投标报价的总价包干结算
设计费结算时,如不是出现重大变更的,则最****财政局****中心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根据概算汇总表,工程设计费暂按**市财政审定《工程概算书》中的设计费,扣减初步设计费****021.89元和图审费,剩余施工图设计费为****921.33元,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以(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计价系数结算;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基价×(1-中标下浮率)。设计费结算价已包括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如有处罚的,应把处罚金先进行扣减)。
对于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可按变更内容补偿设计费。补偿设计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依据,按实结算。【重大变更指的是以下任一种情况: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模式、重要机电机械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14.1.2 工程**费:
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为暂定价,仅作为签约合同价的一部分。待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由招标人委托有造价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核中心审定后,得出清单的单价及签约合同总价作为进度款拨付依据,结算时按实计算工程**费(结算原则详见专用条款14.5)。具体原则如下:
14.1.2.1 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计价依据:
1)计价依据: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
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2)工程量确定方式:
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
综合单价依据**省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 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 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当年最新一季度信息价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招标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①人工材料价格采用招标期工****管理部门颁布的季度信息价,如当地没有的材料单价,可参考邻近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
②没有可参考信息价的,进行市场询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
③预拌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3)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招标期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价方式: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按**省以及**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3)按定额子目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执行。
(5)其他项目费:按**省以及**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计)。
(6)规费及税金计价:按施工图招标期工程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门审定之前,可暂按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的价格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做法为:在施工图预算经财政相关部门审定前,工程**费的进度款请款暂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造价款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综合单价按送审前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为计算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支付比例为已完工程造价的80%)】。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度款拨付不超过**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费投标下浮率)的60%。
14.2 工程**费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1)设计费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30%。
(2)工程**费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进场施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合同价的15%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设计费预付款扣回方式:设计费预付款不作扣回。
(2)工程**费预付款扣回方式:待工程进度完成至总工程量的15%后,根据承包人每期实际完成产值的10%进行预付款扣回;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审定预算价(1-**费投标下浮率)的80%时,剩余未扣回的预付款则一次性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形式:本项目不设预付款担保。
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费合同价的15%作工程**费预付款;含 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4.3.1.1 工程设计费总额分期支付。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直接向承包人拨付档期设计进度款款。
支付期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第一期 | 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 | 支付设计费合同的 30%,如有处罚的,应把处罚金先扣减再支付。 |
第二期 | 中标人交付施工图成果文件并通过审查15个工作日内 | 累计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 50 %,如有处罚的,应把处罚金先扣减再支付。 |
第三期 | 期间,按季度施工工程量(管网长度)完成比例 | 每季度申报支付设计费,直至支付至合同价的80%,如有处罚的,应把处罚金先扣减再支付。 |
末期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财政局****中心审核后 | 扣减已实际支付设计费,支付至通过审核总设计费的100%,如有处罚,应把处罚金先扣减再支付。 |
14.3.1.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施工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
(1)施工预付款按第17.2条规定支付,预付款包含3%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2)进度款支付: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造价支付80%进度款(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零星项目及设计变更确认项目等),总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前不得超过已审定预算价(1-投标下浮率)的80%;且每月将工程款中工资部分足额汇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度款拨付不超过**费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费投标下浮率)的60%;
(3)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政局****中心审定后,一次性支付到(审**算造价-处罚金 ) *97%,剩下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4)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二年,且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递交真实、完整的请款材料后,发包人在 3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除外 )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之日起,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 14 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或保函)。在缺陷责任期内,中标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 7 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中标人追讨赔偿;
(5)申请工程价款支付时,支付程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发包人的资金审批流程等原因,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发包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支付进度款。
说明:****政府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6]17号)规定,发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价的3%,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与工程预付款一起申请支付。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监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未按批复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资金使用计划投入资金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予支付。
3)承包人在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应提供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认现场数量确认单、票据等依据性资料。
14.3.1.3 发包人发出付款通知书时,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分别开具相关专业服务对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且合同流、资金流与发票流必须一致,若因发票问题导致发票不能抵扣或者被认定为虚开,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进度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文件通知要求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计量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行确认办理支付手续,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 个工作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若发包人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不构成支付违约。
14.4 质量保证金
14.4.1 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 3 %。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
14.4.2 本款修改为: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出具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合同条款第17.3.4款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后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扣留部分保留金用于完成剩余工作。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款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4 天内完成复核,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竣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 17.3.4 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14.5.2 竣工结算原则:
总设计费用结算原则:(设计费结算时,经审核的工程**费结算价为基础,根据概算汇总表,工程设计费暂按**市财政审定《工程概算书》中的设计费,扣减初步设计费****021.89元和图审费,剩余施工图设计费为****921.33元,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以(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为计价系数结算。即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基价×(1-中标下浮率) 。
工程**费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具体原则如下:
(1)计价依据:以最终确认的竣工图纸,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最终**费结算价=财政局部门审定价×(1-工程**费中标下浮率)
(2)工程量确定方式:以经确认的竣工图为依据,按相关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
综合单价依据施工期适用的**省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 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 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期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①人工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工****管理部门颁布的信息价执行;
②信息价中没有的,进行市场询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
③预拌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3)综合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按计价时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4)措施项目费计价方式: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按**省以及**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3)按定额子目计算的措施费项目费: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执行。
(5)其他项目费:按**省以及**市现行的相关造价文件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其平均值计)。
(6)规费及税金计价:按施工期工程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7)工程竣工结算时,预拌商品混凝土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效证明进行结算。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增加条款: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9)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10)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但发包人已经明确要求监理人发出复工指示除外;
(11)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另行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款增加:(11)承包人违反第4.3款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规定;(12)承包人违反第4.4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规定;(13)承包人未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的;(14)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弄虚作假的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一般为3天内,特殊**至10天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天内予以整改,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扣除工程款。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证整改,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问题,发包人发函约见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发函约见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而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不按时到场面谈、整改存在问题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
(3)工程质量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1)监理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被通报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2)隐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没有书面报监理交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
3)施工所用材料或机具,必须先检测或报验后进场,未检验先用的或未报监理书面合同即使用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4)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在现场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5)开工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报告、施工资料等不按要求及时提交或整理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15.2.4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15.2.1(7)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15.2.1(9)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16.1.1项,16.1.3项,16.1.4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7)和第15.2.1(9)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天内予以整改,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扣除工程款。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证整改,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问题,发包人发函约见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发函约见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而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不按时到场面谈、整改存在问题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6)工程质量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1)监理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被通报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2)隐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没有书面报监理交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3)施工所用材料或机具,必须先检测或报验后进场,未检验先用的或未报监理书面合同即使用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
4)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在现场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
5)开工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报告、施工资料等不按要求及时提交或整理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0~30000元/次。
(7)施工进度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不按总共其中的月、周计划完成施工计划的,或不按总计划完成节点工程的,或投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不足的,或晴好天气停工待料的,视情况处违约金5000~10000元/次。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处理。
(8)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处违约金20000元/次:
1)如发生劳务纠纷、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闹事、上访的;
2)不妥善处理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赔、补偿,而导致当事人或家属闹事、上访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赔偿、补偿及善后。
15.2.5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5.2.5.1 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即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15.2.5.2 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按2万元/次扣除合同价款。
15.2.5.3 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含一般违约责任的违约金)作为违约金。
15.2.5.4 接触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15.2.5.5 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15.2.6 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5.2.7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仲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5.2.8 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2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 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15.2.9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5.2.9.1 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是,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除非发包人同意使用,否则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5.2.9.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联系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5.2.9.3 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算总价5%的违约金。
15.2.9.4 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够扣除由承包人承担。
15.2.10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5.2.11 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及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需**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后分项比例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15.2.12 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因承包人违约致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将**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因发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发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因发包人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将**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承包人。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由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17.2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条款修改为: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结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18.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8.2.3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8.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8.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8.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第19条 索赔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0.3 争议评审
20.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0.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0.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0.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0.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0.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0.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
承包人须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100%”和“七个一”措施标准的公告》、《**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过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8]13号)、《****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施工防扬尘污染和用工实名管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7:廉政合同
附件8: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9: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10:扬尘治理施工协议
附件11 补充协议
附件12 **区建成区范围图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成员) **市****公司 。 **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承包人(公章):**** 地址:**市**区科韵路0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020-****9600 传真:020-****9600 开户银行:****公司阜外支行 账号:034********000 邮政编码:510665 |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附件7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发包人: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
(联合体成员)**市****公司 。 **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承包人(公章):**** 地址:**市**区科韵路0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9600 传真:020-****9600 开户银行:****公司阜外支行 账号:034********000 邮政编码:510665 电子邮箱: |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附件8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成员)**市****公司 。 **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 **** (以下称发包人)与 ****、**市****公司 (以下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22年7月7日 2022年7月7日
附件9 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发包人: ****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成员) **市****公司 。**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为了发挥承包双方的各自优势,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保障厅 ****建设厅 ****运输厅 ****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关于调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1号)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如下协议:
1、承包人应单独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保障厅 ****建设厅 ****运输厅 ****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关于调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1号)的规定做好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2、根据本工程预算,人工费用约占合同造价的1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足额支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工资支付账户。
3、本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每月月底按本协议的约定,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人工资。
4、为了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特开立以下账户作为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
开户行: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3年7月7日 2023年7月7日
附件10 扬尘治理施工协议
扬尘治理施工协议
为在实施 **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的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扬尘整治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承包人)****、**市****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人)特此签订扬尘整治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大气保护要求。
2、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坚持“环境保护”的原则进行扬尘整治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整治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大气防治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扬尘整治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总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总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扬尘部位。
二、总承包人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大气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知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大气保护要求。
2、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3、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疑土(临时性的人工搅拌,以及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除外)
4、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5、出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
6、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路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积超过48小时,应封密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口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土方开挖阶段,****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9、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型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散。
10、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先对被拆除或者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11、使用网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扬尘治理专项费用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环境扬尘治理专项费用按合同价暂定5%,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支付。
四、其他
本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开工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3年7月7日
附件11 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成员) **市****公司 。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原则。为了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必须遵循《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1、必须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2、建筑工人进入现场前均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承包人对劳动合同真实性负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一律不得进场施工;2、必须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实名制名单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3、承包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及时对实名制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并由承包人负责管理进入现场的发包人信息和监理人信息;4、必须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在进场**行安全培训;5、****管理所需要的迎检设施设备;6、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7、承包方必须按劳动合同按时将工资足额付给建筑工人。
二、发包人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整改,如落实不到位的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发包人有权获取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信息,也有权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场地;3、发包人按照施工进度,按时将施工进度款的3%转入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行: );4、发包人在每笔施工进度款申请时,需要审核承包人支付工资的建筑工人名单和劳动合同。如发包人发现相关信息与现场不符合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按实际情况进行报审。
发包人:**** 承包人:****
法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3年7月7日 日期:2023年7月7日
附件十二 **区建成区范围图